再串611-613 意愿作为被引起的东西,原因导致的结果

2022-02-04  本文已影响0人  榆木疙瘩b

611
意愿是经验。这是把意愿这种心理状态抽离出语境(实践)对象化地认知。
意愿自行发生。谈论的是意愿作为因果相继中结果的东西。如同我们说一盘棋、命令,已经是一种行为方式的指出了。我们谈到意愿,也是一种行为方式的指出。意愿联系相应的做。
我们在使用“意愿”时,表达的并非其因果相继的的东西。我们可以另外做这个考虑。但是这时我们指出的是一种逻辑的东西。想和做的联系。
把意志看作经验,也是同样的本质主义,脱离语境的审视。经验这个概念,在此指出的就是一种认知的结果。

意愿在逻辑上和相应的做相联系。

意愿的自行发生、导致它发生,有两个类比的例子。一个是因果。在水里自然意愿游起来。一个是手的运动。
自行发生。发生的东西,其中没有人的实践或有意识的行动在其中的东西。
运动的情况。发生的,是我们做出来的东西。没有我们的有意识的做,手不会举起来。
这里是原因和根据的区别。是因果直接按自然律的必然支配,和有意识的做之间的区别。自行发生的现象,可以脱离原因的考虑,就其自身作出认知。给出现象的经验。做出来的东西,就不能把意愿或人的有意识撇开单独被考虑和认知。这里,做出来的看见的东西要置于人的有意识的做之下来看来理解。这里不是认知而是理解。人的意愿或有意识在做出来的东西里是不可或缺的。
那么,为什么结果可以脱离原因在认知中产生经验,这是合法的,而人做出来的东西却不能脱离人的有意识或意愿被认知?可以做这种认知。问题是,这样的认知产生的经验统一,总还是缺乏统一的形式。设想一个人举起手这个现象,我们撇除举手这个有意识的行为,把它看作风中滚石那样自然律的支配的统一,那么,这里明显不存在这样的自然律来统一其看见的运动。运动现象总是基于一种综观统一或综合统一被看作一个运动(自然的或人的)。如果这个现象换为一个人从高处落下。那么这里就不需要人的意愿或有意识来综观统一起这个过程。基于对重力的服从,对于自然规律的服从就能综合统一看见的现象,把它看作自然现象的运动。而人举手,撇除人的有意识,没有自然规律被给出作出现象的综合统一。这时,我们寄望于人的有意识来综观统一看见的现象。
我们如果要把现象看作一个运动,这就是作出了一种统一。而统一就要指出根据:或者是自然现象对于自然规律的服从,或者是看作人的行动,看到的东西基于人的有意识而被做出来。

w在几个地方指出过同一个。实在和意愿的实践,看到的和想到的,是同一个。这里就是一种综观的统一。
在认知中也有经验的统一。这是认知的统一而非理解的统一。区别在于,经验的统一是对于因果相继的多之间的看作一个。理解则是把语言把看到的东西和想到的东西之间看作同一个实践的不同层面,统一到一个实践,一个有根据的做中来。这里突出的是人的有意识。

613
导致的一种,因果。只是这里的果是意愿的产生。因是现象中的东西。
这里要区分的是因果的导致,和意愿和做之间的联系的区别。在前者,意愿仅仅作为现象的东西,心灵的东西。或者,把意愿带来的行为纳入进来,跳水里和游泳之间是因果。这是两件事情之间的联系,现象之间的统一。现象可以作为认知的对象,按弗雷格它是满足的,产生经验,这是合法的。在后者,意愿和做之间,看见的东西可以作为现象被认知,但是这种认知由于不能作为自然现象的基于服从自然规律的综合统一,只能基于人的有意识的做得到综观统一。因此,这里人的有意识的意愿,恰恰是作为综观看到的做出来的可见的东西的统一的轴心或根据,所思(意愿)和所见之间是二而一。
我们在自然现象的因果之间,可以先于自然规律的认知,就产生现象之间因果的经验。自然规律作为综合统一的原因,可以进一步去考察探究。自然科学就是这样后于经验的发见和探索。我们在人的做出来的东西的理解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我们先是看见人做出来的东西。一个现象看作人的做,这里就已经蕴含现象自身并非用于认知的综合统一,而是用于理解,用于作为语言游戏或作为实在承载人的意愿,有意识的做出来。这是语法阐述。

因和果的看作一个,是认知而非理解。因和果分别作为认知的对象,把它们看作一个整体。在这里,多先于一。这里是多和一的关系。并且,一的存在一多的存在为前提。多如何统一?因果。因果是综合统一的形式,知性形式。离开人的看,认知,因和果之间,是分别的存在,是两个现象。
这里涉及多和一的关系。独立部分和整体的关系。
在语言和意义的联系里,语言或实在和意义之间,语言的被产生出来就是基于意义的表达。没有意义的表达,语言或实在就不会被人有意识地想、说或做出来。在这里,必须把实在置于意义的联系中的东西。这是一个语法句子。实在和意义或我们通过把实在的东西给出来所考虑的东西之间,它们之间是一个,而非两个。这点有别于因果之间两个现象的不同。

对于上帝而言,这个世界是一个东西而非各个不同的东西吧:如果考虑造物主创世纪是有其用心,这个世界是有意义的,那么这个世界就是一个语言游戏,不同的东西之间就如同一部戏剧的不同角色,它们是一个整体中的东西。
那么人类的生产怎么看待?工厂的生产,由于其产品基于市场的需要而开动,所以不能把产品的产生出来的原因归于它。生产只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环,它进一步嵌入社会生活之中。
但是伦理价值判断的实践、以及审美的实践,就不是归于社会生活,作为一环参与其中,而是他的社会生活反过来归于它们,处于它们为轴心的统一之下。

这里要区分社会生活中遵从规则的应然,和来伦理价值判断和审美的实践中的应然。前者指出的是工具理性的受规范性的体现,后者指出的是规范想、说和做出来的事情的轴心的东西的存在在可能性上的应然。这里指出的是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因为存在,to be从来不是客观的东西,而是人作为主体的主观的行动。人总是可以not to be,选择一种对于自身的存在的无自觉或无意识。遵从规则时人是盲目的。w在指出这点时强调的是理解并不涉及领会到的作为文化建制的传统作为这个社会生活的行为方式的遵从规则或游戏规则的根据的考虑。但是,游戏规则的根据确实是值得考虑的。虽然它不是理解所处理的东西。在考虑游戏规则的根据时,就需要人对于存在(遵从规则地冲动)本身的审视。在此根据的审视和给出之前,可以把人的存在看作一种不自觉的。相反,则是一种自觉的情况。这个根据就要置于两方面的考虑来看:一方面是历史中迁延的传统,它作为现实的既已给出来的方面,另一方面则是人在社会生活中人性、理性(合理,善)的诉求。两者之间的张力,构成传统的迁延的历史进程。理性,就是人对于自身作为主体的自觉。

回到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的统一,和语言和意义之间的联系。
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原因的东西产生出结果的东西来,但是,基于结果的东西并不能断言其原因。因果之间的综合统一,看作一个,所基于的自然规律,是还没有揭示出来的,有待考察的东西。因和果在此都是可见的东西,而自然规律才是导致因果联系的原因。对于自然规律的无例外的服从,导致从因产生出果来。从变化的东西到不变的东西的推进而言,自然规律就是那支配变化的东西的不变的东西:大自然的脚本。但是,就大自然基于一种自然律运转而言,这里仅有服从自然规律,却并无目的的东西可言。就是说,自然现象和语言游戏的区别,在于自然现象并不作为语言具有意义的承载。
语言承载意义,基于的是语法作为逻辑位置,语法不对实在负责。或者说,语法是语言之外另行指出的东西。只有这样,语言才能承载意义。语法只有作为一个逻辑空位,同一个实在可以基于语法的不同表达不同的意义,我们才能说语言能够承载意义。因为这里意义是目的的东西,就像在亚里士多德的建筑的例子里,我可以用石头铺路,也可以造屋子,实在可以置于不同的用法,用于构成不同的东西。
但是自然现象中物质对于自然规律的无例外的服从,就是一种固有语法的情况。可以把自然界看作造物主的既已造就的造物,造物主的用心是确定的,就体现在物质对于自然规律的无例外的服从里。也许另一个造物主的另一次创世纪 ,造就的另一个世界,其中会有全然不同的自然规律。但是这只能作为一种无从观察和实证的设想。可以观察的是审美的艺术作品。它们作为作家的主观的审美实践,每个作品都有其独特的统一整体的逻辑。不同作品之间基于逻辑的区别,就是不同的生活世界。现实中的人,也是基于这种贯穿其所做的东西之间的统一的逻辑的不同而各各不同。可以把一个人看作一个生活世界的统一的所在,种种变化和不同的东西之中不变的作为轴心的东西。轴心的不变和做出来的东西的变化是同一个:恰恰是这个轴心的东西的确定下来,规定或规范着变化的东西的如何变化,作为它们的起承转合的根据。这里就是人的有意识的自觉的存在。
只是这里轴心的东西,我们所考虑的东西,不同于日常语言中我们日常所考虑的东西。语言游戏里w强调的是社会生活中人之间的社会协作如何落到实处,何以可能。这是一个逻辑问题。我们基于日常语言的有效使用的范例反过来分析语法。而这里我们考虑的是一种人的主观的伦理价值判断、审美的东西。我们也可以说,它们还是基于文化建制的传统而来。要落在文化建制的东西之上。没错。但是文化建制的东西在这里仅仅是一种实在的东西。而如何使用它们,则还是要取决于但是人的现实认知,自我认知。我可以理解一个语言游戏,具有一种社会认知,了解一种文化中的制度和规则作为传统。但是着并不意味着我就要遵从规则地行动,参与这种规则的游戏。我可以并不参与它。这里,社会认知和行动之间,还隔着一个逻辑空位。就如同语言游戏到意义之间w所指出的语法考察的情况。这里,也有一个人对于社会认知的态度的问题,对于文化规则的传统的批判的问题。在社会的法制而言,除了执法,还有立法的层面。
立法的根据何在?推动立法的力量在哪里?在个人而言,伦理价值判断和审美的实践,就是这样的根据或轴心的东西。对于自身的审视,绝对的审判:现实具有一种绝对性,就自身要为自身的想、说和做负起根本的责任而言。我要为自身承担起最终的责任,这是我的存在的要求。没有对于自身的审视,就没有自身总体上的存在,没有这样的自觉。或者说,就是自身在总体上的无意识,非存在。

还是回到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的统一,和语言和意义之间的联系。
w在因果和根据的对比中,考虑的不是因果作为统一的轴心,而是因果的统一作为现象的经验联系经验判断,不能从结果的东西回溯起原因的断言。在这里,可以看到因果之间是现象之间的统一,而非语言和意义之间的看作一个。
语言和意义的看作一个,是基于这样的情况:语言的产生,我们使用某个语言游戏,想、说或做的东西,恰恰是基于我们所考虑的东西为轴心产生出来的。抽掉我们所考虑的东西,意义,我们就不会如此这般想、说和做。在这里,从实在到意义的回溯,或指出,是确定的。有别于现象中由果及因的不确定。实在和意义看作一个,是实在作为意义的构造的部分的东西而言,它们之间是一种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类比于数学中的情况,f(a)是意义。f()是语法,a是语言游戏,或我们的想、说和做。
而因果之间,并没有这样的构造性的从属关系。
s=vt。
惯性运动中,指出s1,v和t1,就能先天地断言t2时的位置s2。但是这是基于已经发生的预测还未发生的,并且是基于限定条件之下(惯性运动)。而现实中的由果及因,我们并不了解历史中的条件,也就无法断言作为原因现象。条件在正向运动中是我们可以加以控制所要达成的东西,在反溯时,我们具有的仅仅是作为结果的现象的给出,而从因到果的之间的条件,并没有给出来。并且,这条件由于已经发生,也不像正向运动时可以作为我们有意识地规定地东西。这时,原因的东西也就无法断定。

613顺着前面往下说。
“ 我 无需 一直 等到 我的 手臂 自行 举起,—— 我可 以 把手 臂 举起 来。”
是我自身导致某个东西,和某个自行发生的现象之间的区分,来界定行为、意识,和自然现象。针对的是611关于意识的设想:
“意愿只是一种经验。”它自行发生,我无法导致它发生。
613顺着导致它发生进一步作出区分。单单我导致它发生还是不够的。
这里举出的例子就是我跳进水里导致游泳的意愿。这件事情里,跳进水里导致我游泳的意愿,和我举起手来这随意的或有意识的行为里,我的意愿导致这个行为之间,是不同的。
前者是一种因果的决定,是外部现象产生主观意愿,是外部现象和主观意愿之间的过渡和联系。因果之间是两个而非一个东西。我们说因果关系是一个经验,这里是多和一的关系。独立部分的多和整体的一的关系。在这里,多可以自身作为实体,又具有自身的形式的思想。但是,在语言和意义之间,则并非这种独立部分和整体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是基于语法作出实在和意义之间根本不同的东西之间的相应。我把这块条石用作门槛,这时,条石和门槛之间是根本不同的东西之间的相应。前者是物质的东西,实在层面的东西。后者是蕴含用法的生活世界中一个角色的指出。当然,实在和角色之间,并非绝对的概念,而是一对相对的形式概念。类似于质料和形式这对概念的相应。实在自身又可以作为角色的东西,它又有自身的实在的东西可以指出来。譬如这块石头,在科学家眼里,分析为某些元素和分子的东西。把它称为一块石头,石头这个概念已经是相对的处于生活世界中角色的概念了。
实在和意义的划分,在逻辑上引入了语法作为逻辑上衔接两者之间的东西。实在是在被使用而言,基于用法而给出意义的东西。这里,被使用就指出一种有意识的东西。这就是主体的实践。而用法,则指出这有意识的东西的内容。

只是,有意识根据其内容的区别,又可以进一步作出区分。
考虑实在的东西,落在什么之上。其又嵌入何种用法之下。这里就有一种有意识的自觉的递进。
实在是什么一种东西?它自身被给出来,却不是以自身作为对象的认知作为其被给出来的目的。而是以其被给出来后的用法作为表达别的意义的东西为自身被给出来的目的。这就使得一个东西不是以其对象化的关注为结果的东西。
在“我疼!"的情况里,虽然我不能把它用作感觉表达式,那由于语法的虚构或悬置而是不能达成的,是没有意义的。但是,这并不妨碍它用于开启一个语言游戏。譬如病人去医院看病时,和医生说肚子疼。这是在社会协作的层面上开启一个语言游戏:病人自述症状,医生作出相应的诊治。在语言2中也是一样的情况。a对b说“板石!”并非陈述一个事实,而是指出一个要求,一个命令:把它给我。
这件事情也指出了:把语言用作关于事实的谈论,这本身就已经有赖于一种语法了。句子并非总是作为关于事实的谈论的。语法考察并不取消前期句子用作命题的情况的考察。语法考察是在句子用作事实的谈论之外,进一步揭示出句子还可以有别的种种用法。这就是为语言——意义的考察揭示出语法的存在。语法考察的揭示在逻辑上扩展了语言——意义理论的认知。
当我们考察一个句子意谓真,或要求名称意谓对象时,这就是一种把语言用作事物的谈论。这本身已经具有一种语法的先设了。而“我疼!”在日常语言的语言游戏中的有效使用,恰恰为我们指出了作为关于事物的谈论这种语法并非先天的东西。它不过是我们在考虑事物这件事情中所用到的用法。

转到命题的情况。命题是使用概念把捉对象。命题意谓真指出这种设想的达成。但是一个假命题也并非没有说出任何东西。
典型的情况就是弗雷格的概念文字中,指出一种情况的否定,已经有所说了。更典型的情况是考虑真值只是两种可能的情况。否定一个命题的假,就是指出了这个命题中相对的另一个谓述的真。譬如一个二进制数a,它不是0,或它是0是假的。那么就已经指出a是1了。
这里是整个句子的真值,和谓词的肯定否定,是或不是之间的联系的指出。真值断言整个句子,而作为谓词的组成的肯定否定,仅仅对于其后的概念有效。
就是说,命题意谓真,是对于整个句子的断言。但是,它作为基于语境指出来时,可以进一步渗透到句子的内部中去,作为条件,使得一个对象为概念所把捉或刻画。但这个对象是逻辑对象的情况时,情况更加明朗:逻辑对象可以基于概念所给出。而一般语言的句子中,譬如这个苹果是红的。达成的仅仅是概念对于对象的性质的刻画,它还不能给出这个对象。句子仅仅把“这苹果”意谓的东西置于红的东西这个概念类之下,并且它是苹果。这大体就是罗素的语词表达式。
w的逻辑哲学论里,名称仅仅是一个占位符。就基于在语言考察里,其意谓的对象总是要有赖于句子意谓真来给出或刻画。在一般语言的句子里,总是不可能给出这对象。因此,这时句子的确定性居不是落在对象的指出,而是落在句子意谓真。句子的涵义、思想成为了语言要承载意义的基本单位。
而离开句子的真值的指出,思想就规定了世界的可能性。这一点是确定的。

回到613 基于指出意愿作为现象中的原因所导致的内心的东西、结果,而说意愿本身是不可意愿的。它不能基于我的意愿它而发生,而如此这般地意愿它。这是基于语法而指出的东西,是语法句子。意愿某个意愿没有意义。这是与语法相反的情况。
这是关于意愿的语法阐述所能指出的东西。

“意愿”不是某个行为的名称。这是延续前面的考虑。意愿是原因的结果,而行为是有意识地做出来的东西:行为基于我的目的或遵从规则的自觉为其产生出来的条件。这点有别于原因之于结果。我可以仅仅考虑结果的现象,却并不考虑或不了解原因的东西。原因的认知并非结果的东西的认知的条件。当然,当我把两个东西看作因果联系时,总是同时认知到两者。但是这里,一个产生出另一个来,它们毕竟还是两个独立的东西之间的联系。我分开来考虑两者,是把两者统一于因果关系中的前提。但是,在有意识的实践的情况中,实在的认知,把它用作关于事物的考虑,却并不是导致意义的语法。恰恰相反,这种把语言或实在看作事物本身的考虑,是对于它们的另一种用法,这种用法和语言在这里所表达的意义,这里的用法是两回事。这种用法是脱离的句子在这里的意义的考察的空想。空转的马达、不和齿轮咬合的手柄(这里的齿轮就是基于意义的理解而作出的语法考察)、装饰、摆设的东西。

意愿某个意愿。这是把意愿看作非因果的导致。这里指出的是意愿的来由,何以产生,而不是意愿产生出来后与行为之间的关系的考虑。后者是处于有意识的规范之下的东西,前者却不是。前者是现象的给出本身:内心现象。现象的特征在于其给出来先于其原因的了解。我们可以并不了解原因,就能经验到它。

最后一句怎么和前面连起来的?
这个 想法 根底 下 是一 个 引致 误解 的 类比; 因果 网 似乎是 通过 联系 两个 机械 部分 的 机制 设立 起来 的。 如果 这个 机制 受到 扰乱, 这个 联系 就可以 失去。

这里指出的是因果的经验以这个因果经验的机制的了解为前提。这就反了。前面指出过了,因果的经验作为现象中给出来的东西的统一,是先于因果经验的根据的指出或了解的。我们可以并不了解因果何以衔接的机制,就可以直接基于经验说它们是因果联系。是一个产生出另一个来的联系。

但是这样考虑,还是不能解释最后括弧里的句子:
( 人们 只 设想 某种 机制 正常 受到 扰乱 的 情况; 而 不设 想 齿轮 忽然 变 软了 或 互相 穿透 了 等等。)

这个句子指出的是因果之间的机制本身不存在的情况。
只要考虑外部条件和主观意愿之间并非总是如此这般。跳水里,如果带着水肺,就可以不用游起来(以浮在水上,可以呼吸)。或者一个弃生的人,跳水里可以就让自己沉下去而非游起来。
这里考虑人的生理本能,求生的本能,确实可以谈论一种必然律的因果:在外部条件和人的主观意愿之间。并且,就这种意愿和行为之间,并不存在中介。意愿即行为。这里不存在不考虑意愿和行为的分离:我可以意愿却不这么做。

在自然现象的因果之间,可以谈论一种必然律的机制:自然规律。但是,意愿的何以产生,是跨越外部的东西和内部的东西之间的联系。这是心理学意义上的因果。心理学的规律不是自身收敛或自身作为规范性的轴心的东西,它总是受到我们所考虑的东西所规范。就如同水面上泛起的涟漪,要归于震动源,而不是它本身作为最初的东西。

但是,对于括弧内的句子,还是不了解说的是什么。针对什么说的。

关于认知和实践的区别。
在认知中,人承接发生的东西。实践则是人把自身主观意愿的东西做出来、和去做。
观察我们知识总是表现为命题的形式,而命题是对象处于概念之下的判断,是使用概念来刻画对象。一个真命题在于,概念能够把捉对象:对象置于概念的外延类之下。一个这样的概念,可以看作是对象的性质,因此,一个真命题和这个句子是关于世界的谈论,它们是同一回事。或者说,两者之间是等价的。
康德的认识论是从经验到语言,经验总是真的。弗雷格从语言到事物,一个真命题总是关于事物的谈论。这里是基于作为直接给出的东西,到别的东西的推进。康德的起点是经验,终于语言:先天综合判断的何以可能。先天判断,就在于指出判断的真。弗雷格从语言出发,一个真命题,达成的是关于事物的谈论。我们使用语言,谈论的是事物。

在认知中,思维的形式,思维规律,是基于同一性展开的命题的使用。它先天地保证一个如此这般构造的命题是真的。我们使用对象的性质基于语言之外的方式得到,基于语境譬如亲知,把这个性质作为概念用来刻画对象判断对象。这样的一个经验句子总是真的。
但是当我们离开亲知仅仅基于句子来考察其意义时,得到的是思想。如果我们把真作为语境中给出来的东西,譬如亲知,那么这个句子就是关于事实的谈论。
命题造就事实。这不是经验句子,而是一个语法句子。
没有语言,没有命题,没有思想,脱离逻辑形式,我们就无从谈论事实。因为这里逻辑形式之于事实,图示形式作为事实的形式结构,不独立部分和整体之间的关系。或者亚里士多德那里的形式之于实体的关系。离开形式的思想,就没有实体可言:形式是在先于实体的本体。
在语言和意义的关系里,命题图示事实。但是事实在这里不是离开语言之外还能存在的东西。离开语言,事实就瓦解了。我们可以说还有事物的存有,但是不再存在事实。存在是意识现象,是语言的可说可思的。但是事物本身的存有,离开语言就是离开关于它的经验和认知,事物就成为物自体的东西了。它不可说,或者说把自身界定于语言和认知之外。而只要进入认知,就是语言的东西。事实本身就总是基于语言所构造的东西。就是说,事实本身已经蕴含认知的逻辑作为自身的逻辑形式了。抽掉这逻辑形式,抽掉语言,就如同后期语言游戏中抽掉语法来考虑可见的东西,语言或实在,是没有意义的。或者说脱离其为我们使用的用法和目的的空想。

在认知中,具有普遍的判断的逻辑形式,在弗雷格是思维规律的东西,在康德是知性概念或思维在判断中的逻辑机能。
w逻辑形式强调的则是经验的思想,而非经验的普遍形式。
在考虑认知和实践的区别时,对于认知的刻画强调的是其中判断的普遍的形式。人作为主体对经验的参与,就在于这普遍的形式。就是说,人对于经验的贡献在于这普遍形式的结构,对于经验的内容或经验的经验性并没有贡献。
而实践,则对于做出来的东西本身的内容负责,或者说对目的本身负责。
我可以对于普遍形式无意识而总是如此地使用它们。日用而不知。这只要基于一种训练就可以做到。但是训练的不是对逻辑的认知,而是逻辑的使用。这就是我们使用命题时,对于逻辑形式不在于说出它而在于使用它:显现。这里还不涉及可说或不可说的可能性的考虑。普遍逻辑是可说的。
这揭示了关于逻辑作为分析命题的事实。我们在逻辑的认知之先就如此这般使用它们了。逻辑是对于我们的经验的分析的成分。逻辑命题无意义,在于它并没有指出新的东西。它指出的总是为真的东西。就新的东西的指出而言,它是废话。但是对于逻辑的第一次揭示,一个逻辑命题的首次提出,这也是废话么?形而上学的逻辑,从经验的分析而来,却归于人对于自身的认知,这里就有新的命题出现了。这就像从经验的归纳进到普遍命题,这里说出了新的东西。句子置入了新的主词。

回到613
我可以导致某个意愿,但是不能意愿某个意愿a。
导致某个意愿,可以是因导致果,也可以是意愿意志之于行动。需要对导致做进一步的区分。
意愿某个意愿。这是一种对于意愿本身撇开语境来考察其产生出来的原因。我们如果可以意愿某个意愿,就是我可以把意愿这件事情作为一种自由的东西。这里先不考虑哲学意义上的自由:存在诉求、意识的自觉或自我意识的冲动,这里只是在日常语言的语言游戏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的社会协作的需要的场景中来考虑意愿的产生这件事情。意愿总是某个语境中产生出来的东西。我一天没吃东西,饿了,想吃点。饮食的意愿置于一天没有吃东西这个事实中产生出来。
w在此考虑的是一种我们所考虑的东西,想的东西,规范语言游戏中遵从规则的轴心的东西,还是来源于语境的情况。我们并不是基于一些脱离日常生活的事情作为轴心规范我们的语言游戏。这里,是把遵从规则的根据,置于其规范性的轴心的考虑中来。但是w在此并不涉及生存之外的一种必然律之中相互咬合的齿轮之间的关系之外的东西,并不考虑人在闲暇中的随想,伦理价值判断和审美的事情。
可以把伦理价值判断、审美的东西的实践,看作和日常语言的语言游戏的语法看作两种不同的情况,它们之间不是同一个。日常语言的语法在于指出其轴心的东西,作为日常的东西,作为生存和文化中的东西,是某种客观的东西。这种东西总是落在现象的东西为实在的用法里。而前者,却是基于某种主观的东西的考虑作为实践的轴心。它以人有意识所做出来的事情,而非仅仅是现象中可见的东西,作为实在的角色,进一步领会一种主观的东西的考虑中来。两者之间存在张力。考虑法律中宪法和下位法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到这种张力。
w在此613并不涉及这种张力的考虑。w只是基于日常语言的语言游戏来谈论意愿或意志。在这里,w指出意愿一个意愿的不合法,基于的是指出一个意愿这件事情置于日常的社会生活中总还是嵌入语境中的东西。它的产生出来总还是具有外部的原因。我们在作为外部原因的结果的东西而言的意义上考虑一个意愿和意志的发生。如果意愿一个意愿是存在的,那么就是对于意愿a这件事情截断其客观的语境周遭环境的联系。仅仅把意愿a这件事情作为一个现象的东西,对我发生的事情来看。可是在前面的例子中已经指出,我举起手来,这不是看作一件自己发生的事情,而是我随意的或有意识地做出来的东西。有意识,就是说这件事情总是具有我的某种东西的考虑作为原因的东西。譬如开会要发言,我举起手。而非我想举起手来,所以我举手了。这种情况使得人的随意的或有意识的行为脱离了目的的东西的考虑。w举例眺进水里,人会游起来。这里,人也会给基于一些生存的本能,生理现象(规律),基于经验的情况,发生生存意志的事情。譬如淹水里喘不过气来了,人基于生存的本能有呼吸的需要,就会想游起来浮上水面让自己能呼吸。这里,游泳的意愿决定于一系列的客观情况的东西,而非仅仅是凭空而来的主观意愿。
这也是对于语境原则的落实所需要的。我们领会一种生活形式的东西,把它看作语言游戏中规范我们遵从规则的轴心,看作我们的语言游戏中所考虑的东西。意愿意志一个事情a作为生活形式的东西,它从哪里得到,根据在哪里?客观的语境的考察。而非主观的随意的设想。而意愿一个意愿,强调的是对于生活形式的领会中,排除掉从语境从周遭情况的配置,从而基于社会现实的客观性来确定地指出来地情况。这样,所见的东西就会落入一种主观随意的设想之中,使得理解缺乏一种客观性和确定性。

意愿某个意愿,指出的是意愿a这件事情而不是a这件事情,为意愿a这件事情的产生出来给出一个基于内心的主观的根据或基础。这里颇似感觉表达式的情况。在日常语言里,我们可以在外在的社会生活中指出某个意愿的来源、原因,而不用把它归于主观随意的意愿本身。
即使有时我们突然的感性的直觉,或者潜意识的浮现,梦的场景,其实还是某种客观的东西的揭示。把神奇的东西归于我们日常中来:某些我们日常就事论事的东西某些本能的诉求由于某种伦理道德的泛化而压制,而导致需求的不满足,这种诉求释放出来。它们其实只是日常的东西,饥餐渴饮、趋利避害(靠近亲近的喜欢的远离厌恶的),这样的事情。

意愿 某个 意愿 这一 错误 的 表达式 来自: 我们 要把 意愿 想 成 一种 直接 的、 非 因果 的 导致。

这句话否定的,就是意愿是一种脱离客观语境的,归于主观随意的情况。一个意愿,其实总还是可以归于日常的东西,有其原因。

“ 意愿” 不是 某个 行为 的 名称, 因此 也不 是 某个 随意 注 60 行为 的 名称。
这里的意愿,指的是意愿一个意愿中,前一个意愿,作为动词的意愿。在此,意愿不是一个随意行为,它是因果导致的东西。而随意行为在于强调目的对于行动的规范,行为的遵从规则是自觉的。而我们谈论意愿本身时,考虑的是理解“意愿”的根据,它还不是可见的行为,而是行为的遵从规则或目的的东西。这不能从行为中得到,而是要置于语境之中来考虑。
因此这里没有随意性,或自觉。意愿的目的、意愿某个东西,在这里是作为现象给出来的。它是某个原因的结果。这个原因并非内在的随意的东西,而是归于客观现象。

回到613最后这句的类比。
这个 想法 根底 下 是一 个 引致 误解 的 类比; 因果 网 似乎是 通过 联系 两个 机械 部分 的 机制 设立 起来 的。 如果 这个 机制 受到 扰乱, 这个 联系 就可以 失去。

这里的类比,1)是把意愿一个意愿a这件事情里,谓词的意愿看作宾词的一个意愿的原因。从而把它们之间的关系和因果机制相类比。
还是:2)因果联系和机械的联动机制之间的类比?

1)这是肯定因果之间类比机械装置之间的联动机制。
2)这是怀疑因果之间类比机械装置之间的联动机制。

和614之后讨论的意愿和其行动之间的关系不同。
614开始讨论的是想和做的关系。到613,则是意愿的领会或理解的根据的讨论:归于语境、周遭环境的考察,而非归于不再考虑外在原因的主观意愿本身。这里考虑的是意愿的由来:因果还是非因果。
说到归于主观性本身,或者仅仅爱智慧、或者to be的存在诉求可以当此谓述。

613的理解还存在一个问题:w谈论的是意愿的来由的考察,还是意愿和行动之间联系的考察?

在 我还 是 能够 引起 某些 事情( 比如 吃得 太多 引起 胃痛) 这个 意义上, 我也 可以 引起 意愿。 在 这个 意义上, 我可 以 跳进 水里 而 引起 想要 游泳 的 意愿。 我 以前 或许 想说 我不 能 意愿 某个 意愿, 而这 就是说“ 意愿— 意愿” 是 没有 意义 的。“ 意愿” 并不是 某个 行为 的 名称, 因此 也不 是什么 随意 行为[ 81] 的 名称。 我那 个 错误 的 表达 就来 自我 们 想要 把 意愿 看作 一种 直接 的、 非 因果 性的“ 引起”。

把意愿看作一种非因果性的引起。
联系前面吃过多引起胃痛,跳水里引起游泳的意愿。
可见,意愿在这个讨论里,不是用于和行为的关系的考虑,而是置于引起意愿的原因之间的关系的考虑。
随后指出的类比,因果联系看作机械联动的机制,也就是针对意愿的产生的环节而言的,而非意愿和行动之间的衔接的环节而言。

我 以前 或许 想说 我不 能 意愿 某个 意愿, 而这 就是说“ 意愿— 意愿” 是 没有 意义 的。“ 意愿” 并不是 某个 行为 的 名称, 因此 也不 是什么 随意 行为[ 81] 的 名称。

从这句话看,指出行为a是随意的或有意识的行动,从句是一个语言游戏中的东西。行为a可以做出来,我们基于看见的做出来的东西嵌入遵从规则中理解到行为a。但是主句 意愿:行为a,这个意愿本身却不是一个语言游戏。类比疼的外在表现并非作出表达的语言游戏,疼的外在表现并非作为遵从规则所做出来的东西。
(行为和行动的区分,大概在于举起手来,游泳,大致可以看作基于实在的物理刻画的东西。其中没有文化建制的成分。其中对于遵从规则的蕴含是相同的。)

类比感觉表达式的情况。说出来的意愿,要表达其意愿,所需要的,是把事情做出来。
“ 意愿” 并不是 某个 行为 的 名称。指出意愿不是一个遵从规则的说或做。意愿作为动词,它和可以做出来的行为的区别,在于语法上根本的不同。行为可以是基于看到的东西嵌入基于语境所领会到的用法而产生的理解。但是意愿作为人的主观的想,它和做出来的事情之间,是一种前者的言说作为实践中的理念或目的的东西,在后者中得到落实。这里是一个真假判断。而非生活形式的领会。说出来的东西可以看作做出来的东西在实践上的目的。但是说出来的东西的这种用作目的的用法,要在做出来的东西中得到落实。在这里,不是可见的东西作为实在,而是可见的东西嵌入语境中领会到的行为方式,如此这般的一件事情作为验证阐述目的的句子的真假的根据或标准。

这里的关键是指出,意愿:···。这是一个主从句结构。而非谓词和宾词的关系。“ 意愿” 并不是 某个 行为 的 名称,指出的就是这点。它不是所做出来的东西的名词。做出来的东西是基于看见的东西所理解到的东西,意愿和这个东西之间,是意志和意志的内容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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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以前 或许 想说 我不 能 意愿 某个 意愿, 而这 就是说“ 意愿— 意愿” 是 没有 意义 的。“ 意愿” 并不是 某个 行为 的 名称, 因此 也不 是什么 随意 行为[ 81] 的 名称。

前面讨论意愿的被引起。这几句似乎谈论意愿和行为的联系。

我那 个 错误 的 表达 就来 自我 们 想要 把 意愿 看作 一种 直接 的、 非 因果 性的“ 引起”。

这句话里,把 意愿 看作 一种 直接 的、 非 因果 性的“ 引起”,指出的是意愿的如何被引起,还是意愿如何引起行为?这对于理解随后几句话是关键性的。
一下子看不出理解的根据来。
不对。这句话指出 把 意愿 看作 一种 直接 的、 非 因果 性的“ 引起”,这是不对的。所以,就排除了上述后一种用法。这里谈论的是意愿如何被引起的情况。这里有一种因果性的情况。

这个 想法 根底 下 是一 个 引致 误解 的 类比; 因果 网 似乎是 通过 联系 两个 机械 部分 的 机制 设立 起来 的。 如果 这个 机制 受到 扰乱, 这个 联系 就可以 失去。

这几句话,是针对前面把 意愿的产生出来 看作 一种 直接 的、 非 因果 性的“ 引起” 而言的。
那样的话,意愿a,就是可以有意识地单纯基于主观意愿就产生的东西。就像我随意的行为,把“意愿a”这件事情看作最终归于我的主观意愿而非归于客观原因的东西。在这里,要看到意愿的察觉,是认知的结果。它可以具有基于认知的原因的给出。这先于因果联系的根据的指出。我可以认知到一个因果的经验联系,却并不了然两者之间的或者自然规律的东西,或者逻辑的过程机制,或者某种潜意识作为衔接两者之间的过渡的推动者。

联系前面的话和这几句话,前面指出的是可以意愿一个意愿,或者“意愿一个意愿”有意义,基于把意愿看作一种非因果的,有意识的做的导致的结果。这几句话,为这种误会提供一种其得以产生的根源。这里怎么接上?

意愿a的对象化,是认为可以意愿一个意愿的根源。问题是意愿a是一件对于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察觉。它并非自身作为对象被认知,而是它自身就总是主观的东西了。就是说一个意愿总是不能归于客观的东西,而是要归于主观的东西。它不能被对象化,而总要试图诉诸于实践。这是一个语法句子,或者说,是关于“意愿”的用法的逻辑的东西的指出。就像谈到一个棋子,就已经蕴含什么叫一盘棋的逻辑的东西了。
当然,意愿a和能够把a做出来还是不同的事情。想和做的区别里已经谈论了。譬如"用圆规直尺三等分一个角",是没有意义的。就是说这件事情是不可能做出来的,这不是一个经验判断而是基于指出它是与语法相反的情况。是一个语法句子。或者说,是一个分析命题。
(不是语法分析。概念分析带来语法阐述。而语法分析指语法句子中的普遍命题。譬如语法不对实在负责,本质在语法中道出自身,这样的句子。)
而意愿可以对象化,它就作为目的的东西为我有意识地诉求。它作为实在的可以做出来的东西。
因果联系看作联系两个机械部分的机制过程而设立起来的。这是不对的。因果是认知的结果。因果联系是经验判断,是知性范畴。其运用的条件并不包含因果联系的根据的指出。因果的经验判断,基于的是看见的东西之间感性的直观的的联系,基于的是直观,而非这种联系的原因或根据:譬如自然规律的东西。太阳晒石头热。这是因果范畴的运用得到的因果的经验判断。我可以基于直观得到这个经验,而并不具有光热之间的能量转换和转换中能量守恒的自然法则的认知。对于过程机制的认知,恰恰是意愿之于做出来的东西之间的关系。我举起手,不是看作这手自己举起来的发生的认知,而是我把手举起来了。这里是有意识的行为或行动。如果把因果看作是由 某种 将 两个 机械 部件 联系 在一起 的 机械 装置 构成 的,就会把因果经验的认知之外的因果联系的内部过程机制内部的原因的东西看作因果认知的组成。这是对于因果认知的误会。这种误会会把意愿的产生总要追究一个自明的根据或原因或来源,这种自明的东西的考察在因果的认知中还不具有其客观的来源的考察,并不能给出来。但是基于误会这个自明的根源被作为先天的要求提出来,就只能从意识或心理的内部去寻找了。得到的就是把意愿看作人有意识地自身内部产生出来的东西,一种归于主观的、从内在的源泉中涌现的要求。这就脱离了某个具体的意愿的经验的来源。那要从外在情况中从语境中给出来。对于日常语言的语言游戏的使用所嵌入的社会生活中的社会协作而言,这种意愿是基于社会生活中客观地产生地东西。而把意愿归于内在地涌现,则是对于语言、实在包括人的意愿在实际使用中涌现的客观的缘由的脱节。机器的没有和其齿轮咬合的手柄的空转,装饰、摆设。它只是一种玄想,提供一种没有根据的解释,却不是理解。

如果 机械 装置 受到 干扰, 那么 这种 联系 就会 中断。
( 我们 想到 的 只是 机械 装置 在 通常 情况下 受到 的 干扰, 而 不是 齿轮 突然 变软 或者 彼此 穿透 了, 等等。)

机械装置受到干扰,这种联系就会中断。
因果联系的认知,是作为结果的东西给出来的。机械装置,过程机制的运转是否正常,已经在结果的东西中,在因果联系的认知中给出来了。干扰,联系确实会中断。但是那样的话,作为结果的现象的东西,意愿,也就不会发生了。但是这里谈论的是已经察觉到的作为结果的意愿,就不用再考虑这种联系中断的情况。
因此,我们由此也就不用排除把意愿看作因果联系中给出来的结果的东西。

括号里这句的后半句, 齿轮 突然 变软 或者 彼此 穿透 ,指出的,应该是对于机械装置这种类比的否定。我们不必基于这种机械装置的认知,基于因果联系如何实现的过程机制的认知,作为因果判断的条件。不然,就会基于这种条件的不具有,就不敢作出因果判断。这不符合日常生活的经验:我们总是认知到因果联系才进一步去探究其如何发生的机制。在康德那里,因果范畴是基于感性直观的直接的运用。这里并不含有科学规律作为机制的东西的了解或认知为条件。在科学发生之前,人们就已经具有因果经验了。就像,在w的语法理论之先,我们就如此这般地使用语言了。w仅仅是对于这种用法的分析的东西的指出,而非创造一种全新的用法。只是揭示,而非创造。

回到前面610,就主观心理现象的描绘而言,我们现有的词汇不够了。
这里的问题在于心理现象对于我们能够作为自身轴心的对象被看待么?它值得或当得起作为认知的对象么?
我们在认知一个客观现象时,总是会有主观的心理表象伴随。可是要看到这些表象都是受到客观事实所规范的东西。就是说,我们通过主观表象和主观思维来认知客观现象,前者并非自身作为认知的对象结束语言游戏,而是开始一个语言游戏。参考“我疼!”的情况。它们都是置于语法中把捉客观的东西。考虑一盘棋里可以用随意的东西比如一个石子替代一个写着马的棋子这个情况,实在并非以自身被看到的,认知的结果用于语言游戏或一件事情的实践,而是以某种用法某种角色的赋予参与一个语言游戏。因此这里就是本质在语法中道出自身,而非实在置于看置于认知之下的结果作为其表达的意义。意义在此是其参与一个语言游戏中有意识所承载和表达的东西。
回到心理现象和主观表象来,是一样的情况。它们恰恰是基于一种规范性,一种用法被产生出来的东西。理解它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或意义,就在于把这种用法揭示出来,把握其被产生出来的规范性的轴心所在。就此而言,心理现象和主观表象,只要它们是受到客观的东西所规范的东西,它们就不需要作为对象被认知。对于它们的认知的结果,对于现实的理解而言并没有贡献。它们只是一种玄想,装饰和摆设。而心理学,弗若伊德的潜意识,恰恰是把主观的心理现象归于客观的诉求中来,使得它们回到这个现实世界日常生活的统一中来。至于潜意识的分析的经验判断是否对,那是一个经验问题。是经验的心理科学所处理的事情。

考虑柏拉图对于理念的处理,在认知和实践领域的区分。理念在认知中是在后的。我们基于经验产生概念,经验概念。虽然概念系统在整体上作为一种事物的可能性,是先于经验的。在实践中,却是理念在先的情况。
这里出现类似的情况。在实践领域中,可见的东西,说出来的东西,主观的心理现象或表象的东西,它们作为实在总是置于客观的东西为轴心的规范之下。这种对于客观性的规范的体现,使得它们被产生出来,作为语言游戏。对于它们,强调一种离开这种规范性的语法的认知,是没有意义的。

再来考虑棋子的情况。当我做一件事情,不是基于社会规范所需,而是基于自身的需要,基于自身的理念而去做一件事情时,对于这件事情的做出来的东西的理解,还是在语言游戏的范畴之内。审视这件事情本身所考虑的东西,它还是并非处于自身为对象的认知。它还在进一步表达某种意义:它基于某种主观意愿而被做出来产生出来,那么怎么看待它,就还是要归于它被产生出来的原因或根据的东西,把它看作后者的规范之下的东西。这时,就是我们所考虑的东西从社会规范行为方式之中的生活之流的东西,进到人的主观的理念(伦理价值判断),偏好(审美)。
这里,理念是一个危险的东西。要分析一件事情,但凡可以为客观性为社会规范为生活之流所分析的成分,就不是理念的东西。理念是这种逻辑分析的剩余物。这里是实践中目的的形而上学不能抵触自然规律,不能涉入经验世界的客观规律。比如社会规范和生活之流作为一种客观的东西。
康德的理性的谬误,先验概念(知性概念)不能用于先验使用(实践),就是认知领域的逻辑不能泛化,挪用于实践领域。不然就产生谬误。以及,实践中的伦理价值判断,不能来源于经验。不然,就取消了人作为主体的自由意志作为自身规范的轴心、作为独立的维度或逻辑位置的指出。
理念是一种形而上的东西。在社会生活中的例子就是现代国家的宪法中对于人权的阐述。它不是根据别的东西指出来的东西,而是自身作为轴心的东西指出来:人之为人,生来就享有某些权利。这是对于人自身的定义,自我认知,它们诉诸于宪法,就是这种理念的实践。
但是理念不能涉及任何一个语言游戏的理解中的语法。理念和语言之间是不同层次的东西。在逻辑上,它们处于不同的位置。在语言游戏的使用中,有语法不对实在负责。这里也有理念或伦理价值判断和审美不对文化建制负责的情况。但是,前者确实能作为一种规范性的轴心改造一种文化建制。只是改造过的文化建制中的社会生活,其语言游戏所考虑的东西还是生活之流的东西,这里没有伦理价值判断的成分。在这里,生活之流的东西只是实在的东西,它们承载意义是基于用法,但是就它们的认知本身并不负有用法法的指出:类似于语法不对实在负责的情况。

对于伦理价值判断,审美的实践,不能用w的外在标准和语境原则处理。w处理的语言的用法中,其轴心的东西是一些归于客观性的东西。外在标准。客观的社会认知、文化建制的东西。基于它们的领会,引出语法考察。在这里,没有这样的类似于文化建制作为语法的东西的领会,文化建制在这里是实在的角色,其用法还在别的地方。

614 我“ 随意” 运动 手臂 之时, 我用 不着 某种 中介 来 导致 这 运动。 连我 的 愿望 也不 是 这样 一种 中介。

这里开始考虑意愿和行动之间的联系。
但是考虑意愿这个东西,在w,它也是一种动态的生活之流中的截片。意愿不是用来认知的的,而是用来做的。它始终基于这种用法而参与语言游戏。
意愿的产生源于客观的生活之流的因果相继,其产生出来后,又是作为目的的东西,用于把它在客观世界或外部中做出来。在这里,意愿这个东西本身就是生活之流中的一环。只是其产生出来是因果相继的结果,其产生的东西则是表达,是有意识地有根据的行动。做出来的事情又进一步作为客观世界的社会生活生活之流中的一步以及一环。一步是语言游戏中的一步。一环是一个语言游戏作为所考虑的东西的做出来,这件事情在生活之流中作为因果相继中的一个截片。当然,这一环又可以作为一步嵌入更大的整体的语言游戏之中,作为其中的一步。
这里强调的,是意愿自身并非脱离语境的,作为心理现象的对象,用于认知的情况。那是一种本质主义。

614开始,讨论意愿和随后产生出来的行动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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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实 可行 实际上的反应 w的预测或写出数列的下一位的游戏中成功作为正确的标准。
现实并非局限于遵从规则,不局限于文化建制的东西的考虑。现实囊括了一切可能性。人作为主体也是现实的可能成分,伦理价值判断,审美也是现实的可能成分。现实就是人的有意识、自我认知,以及由人所组成的社会的社会自觉。社会自觉和个体的自觉之间是一种相互牵引和决定的关系。一个自觉的生命,一个艺术家,可以把他的社会生活引入生命的审美中。一个哲学家,可以为他的社会生活注入人作为主体的自觉和理性。或者一个生命力旺盛的人,可以为他的社会生活注入生命力。只有平庸的人,才会只有文化建制之中的社会生活。并且,文化也并非死板一块。一个圈子有一个圈子的文化和规则,一群人有一群人的生活方式,这里首先不强调阶层之间的区别。
现实认知不是一个给出来的材料性的现象,而是反过来,是最富于逻辑的东西。w指出的文化建制的东西,都只是现实认知的实在的东西,而非直接就是我们所考虑的东西。一个人的生活世界总是具有主观性,具有其伦理价值判断和审美的统一。现实认知是一种绝对的经验:它要为经验给出一个位置,同一个生活世界中的某个位置。这就是说,它要有赖于一个生活世界。这就是伦理、价值、审美的东西。它要对于种种经验作出一个统一。现实认知就是这个统一之中的这个经验的位置的认知。

2
当我们谈论语言2时,并没有这样一个现实场景给出来。w还是基于语言指出这样的一个场景。这里必然还是有着某种基础上的字面上的意思。我们基于语言设想某种场景,然后基于这种场景来考虑语言游戏的使用。
这里场景的指出是语言的字面的意思。我们不是基于事实来谈论这些句子的使用,而是基于语言来设想一种场景。这里就有一种语言先于事物,或从语言到事物。只是这里语言指出的东西是一种设想。除非结合语境,我们才在真的意义上使用这些描述。不然,如这里的情况,w是在设想的意义上谈论语法。就是在一种普遍性而言,只要···,那么··· 而言,作出普遍的语言游戏的语法考察。语言就其思想,设想而言被使用,正是语法阐述的恰当方式。
或者说,我们基于一个实在的场景,语言2是一个真实发生的场景,还是一样可以用于语法阐述。但是,这里要指出的是,语言游戏在此并不需要是现实发生的,只要是可以设想的,就够了。因为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方式并非一生只做一次的东西,而是一种事情。因此,这里就允许离开直观或亲知,仅仅基于一个语言游戏的描绘,以及分析来做语法阐述。本质而言,就是w的本质在语法中道出自身。如同一盘棋里,用什么来表示一个马,是随意的。一盘棋不在于认知中的实在的真,而在于逻辑的东西。我们所考虑的是文化建制的东西,是遵从规则,它们是一种事情,而非一生只做一次的东西。这里类似共相和殊相的区别。只是这个类比跨越了认知和实践。

3
一个人,一种角色行为的逾越,占据他们不该占据的位置,使得另一个人另一种角色的权利被冒犯,社会伦理丧失。这是整个社会生活问题的根源,也是情绪问题的现实来源。个体的生命体现在问题意识以及权利诉求的表达。

4
反思 逻辑的审视,是在学习使用我们的理性。
知性用于感觉,是不自觉的机能,无需理性的参与。对于知性的分析却是理性的产物。
理性在于指引我们的实践。在此,它是有意识的行动。
康德的知性概念做先验运用,是认知混淆于实践。
对于人的世界而言,认知的预测,通过行动把事情做出来。这里就是w在613开始的段落里指出的随意的行为和行为与意愿分隔开来平行地审视相互关系之间的区别。

判断有经验命题和先验命题的区分。
我们考虑的东西,有经验命题和语法命题的区分。
而语法分析的句子,指的是语法命题中的先天命题,普遍逻辑。w避免用普遍逻辑这个概念来描述“在语法中道出自身”这样的语法分析的句子。
把行动看作遵从规则所产生出来的,也可以把行动看作遵从规则的表达。这里,规则之于语言游戏、我们所看到的东西,是一种满足的东西。它们是某种理念的东西。社会生活中,规则(文化建制)规范人的目的诉求,所思的东西,就体现在社会生活建立在遵从规则这个基础之上。我们在遵从规则时时盲目的。就是说,我们可以并不考虑规则的根据,仅仅基于社会生活的观察中规则的认知或领会,就如此这般做了。恰恰类似自然现象的认知的经验,总是先于其原因、服从的自然规律的探究。自然科学是在经验的统一的要求中建立起来的。这就是现象的认知(经验)先于现象的原因(自然界)或(语言)现象的根据(人类的社会生活)。我们并非造物主,这个世界作为现象并非我们自身把它造就出来的,我处于其中时并非上帝视角的全知全能。我置身于造物主创世纪所造就的这个对于我而言外在的世界。康德的认知论虽然指出人为自然立法,但是这仅仅是在物自体为我所认知而言,以及在实践领域人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律,毕竟,康德还是承认物自体的存有,它作为感性材料的来源,对于我们的现象界具有某种源头性的位置。
认识论的感性知性,仅仅是我们人对于物自体作为感性的刺激源的一种响应和处理的机能。但是,认识论毕竟不涉及任何经验知识。不然科学的探究就没有必要了。人作为世界的尺度,仅仅是作为尺度。一根线长1米还是3米,尺度的不同并不能决定这个客观事实。无论用中国的尺为单位来度量一根线,还是用英国的英尺,或巴黎的米尺(公尺)来度量这段线,都不会影响这段线的长度。知性就是人类的认知现象的尺度。逻辑。因此,以为哲学的逻辑具有某种神奇的知识是错的。但是,哲学的逻辑确实为知识的产生提供出来了一种尺度,一种方法,一种基本的理性,知识基于它可以先天地指出是可能的。这是指出一种人类的知识的潜能。但是知识本身还没有基于逻辑本身就指出来。这里就类似语言游戏的语法考察中想到和做到之间的区别。不那么恰当的一个类比是,我们并不从数学直接给出经验科学的知识,但是难以否认数学的进展对于经验科学的作用。哲学的逻辑和经验之间的关系,则还不是数学对于经验的定量的精确刻画,而是一种普遍逻辑的首先指出来。
回到理性。哲学的逻辑对于人类的理性而言,就一种想和做的原则而言是有所指出的。那么哲学的用处,就可以看作这种原则的东西的指出。
原则,和行动所表达的遵从规则之间,原则和规则之间的区别何在?
遵从规则是语言游戏和行动如何被看待的逻辑的指出,它们作为实在其理解的语法。我们在看到的东西中,理解到的是我们基于它们所考虑的东西,通过语法的揭示。看到的东西和想到的东西之间是一个东西(的实在部分和用法部分)。原则和规则之间也是这样的一个,而非两个东西。
把遵从规则看作我们所考虑的东西,虽然我们的生活世界中所考虑的东西作为逻辑的东西,和遵从规则落到实处看作和实在嵌接可以物理地描述的东西之间具有一种鸿沟,遵从规则可以看作我们所考虑的东西的实质性的内容。这里就像“这根棍子的长度”作为一个数和任意精度的一个数比如1.21(米)之间的关系。
规则可以看作基于原则而产生出来的东西。它总是合乎原则的。原则是规则的普遍逻辑。本质在语法中道出自身、语法不对实在负责,这样的语法分析的句子,就是语法考察中的原则的分析。如同亚里士多德的范畴之于经验概念。
亚里士多德的范畴和经验概念之间的关系可以看作认知中概念的最基本的内涵。内涵本身就是概念。范畴就是一切概念的共相、作为数学中不同的数之间的公约数的因子,它们就是最初的概念。范畴作为一切概念所蕴含的概念,它们就作为一些先天分析而可得的东西,反过来又看作人类知识能力或边界的标记。作为对于人自身的知识。
而这里的原则,则是实践领域中我们的目的诉求、我们说和做所考虑的东西,它们并非只是作为认知的对象的东西,而是总是作为某种逻辑规则的东西,对于它们的何以被我们所需要、对于它们为我们所要求的根据的审视所给出来的东西。我可以在遵从规则时是盲目的,但是,对于遵从规则的根据,我对它没有认知,无意识,并不代表它不存在。逻辑是我们日用而可以不知的东西。不知并非不存在。可以和自然界的自然规律类比。我们不具有某种科学的常识,并不意味着现象没有处于其自然规律的支配之下。人的想和做也是这样。只要考虑我们的想和做基于它们在社会生活中有效使用,这样的逻辑规则就是分析而可得的东西。语法分析的句子总是作为我们的想和做的有效使用之下成立的或存在的东西。w认为这样的东西,作为哲学研究最后所要说出的作为种种语法考察所论证的论点,是无用的。作为语法分析命题是无意义的。只是在避免理性的谬误使用,反对本质主义的谬误而言有用。但是,如果反过来,如果不是从经验的角度切入,而是从理性作为经验的某种原则的指出而言,它还是有意义的。就像亚里士多德的诸范畴,being的多重含义的划分,充实了展示了人对于自身的认识的知识的内涵。语法分析的命题在实践领域对于人的有意识的想、说和做的认知同样地有意义。

想、说和做时,具有原则的认知,和没有,是有区别的。前者带来人的有意识、自觉,带来边界的认知。无意识带来的是缺乏边界认知,带来理性的泛化使用。而泛化带来理性的问题。在康德是先验概念的先验运用。这是违反知性概念先天运用于感性的显现的界限。这是一个语法命题。在w后期,则是认知领域的判断和实践领域的行动基于遵从规则来理解的区分。判断总是联系于认知、语法总是联系于理解,这是语法分析的句子,而非经验问题。两种间的混淆,是对于语法的违反。在心理现象中,譬如情绪,观念,也总是有类似于胡塞尔的意识总是关于某物的意识这样关于特定事情的情绪和观念,它们一旦泛化,就会带来种种谬误。这也可以看作一种和语法相反的情况。
原则的认知,语法分析的句子的认知,对于理性的泛化、理性病或本质主义的自觉地避免,这本身就已经是有价值了。考虑知识总是基于一种可能性中指出某一个,原则的自觉能够自觉地先天地排除某些可能性、排除理性的误用,在信息理论里,这本身就对于信息量有贡献了。从2类情况(认知和理解)中选一种和一类(理解)情况选一种,这里已经有所为了。这就是理解或语法考察的指出:这里考虑的是人的有意识的想、说和做,而非看到的东西作为自然现象的认知。

这里考虑的是语法分析的句子,语法考察作为理解的内涵的先天成分。这是一种语法原则,逻辑的指出。
另一种原则,是离开语法分析,而是从经验内容,从语法规则或我们所考虑的东西、生活形式,文化建制的东西入手,考虑其根据。这是对于文化的反思和审视,而非对于某个语言游戏的审视。如果我们作为社会动物在社会中生存,是不会考虑它的。仅仅处于一种文化建制的社会生活中如何做和如何理解而言,我们以文化建制的东西为根据。但是如果我要对一个事件一个现实考虑回到事情本身,回到人作为主体本身,对其负责,那么,文化建制所给出来的诉求的选项还要进一步受到审视。还有更好的可能性么?如何使之可行?毕竟,文化建制本身也是历史性的,在变迁中的东西。它们为人所接受下来,也为人所不断突破。这时,就要考虑文化建制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合乎人性。这时,人作为主体和人性就作为先验和经验的两大来源,结合当下的问题,产生出历史中的原则性来。它用于作出对于文化建制作为传统的东西的审视的原则。这就是历史中的伦理和价值判断。
和自然现象的认知类比,后一种原则是科学命题的情况,前一种原则则是数学的情况。数学可以看作自然科学的普遍命题或先天命题。但是,数学仅仅是自然科学的不满足的一个逻辑成分,它还不是自然科学。就像语法分析的句子还并不是某个语言游戏的遵从规则的指出。或者亚里士多德的范畴还并非经验的指出。康德的知性概念也还并非经验。

5
康德的统觉,作为认知中对于多的用法,可以类比于语言游戏的理解中的语法。
本源统觉或先验统觉,便是那个认知中对于多而言一的诉求。经验统觉,则是本源统觉的自身意识,结合经验材料或多之后,产生的结果的东西。而统觉如何使用多,如何综合统一多,其逻辑形式就是先验的知性概念。在语言游戏里,它们作为多,处于语法逻辑所指出的遵从规则的综观统一之下。而语法规则的内容,则要从语境中领会。区别是,知性概念是先验的,语法规则则是经验的。

6
一个系统,缺乏确定性是根本的问题。关于确定的东西的预期。在混乱中或相互冲突而缺乏统一的复杂中,不可预期是主要的问题。文明就在于提升这种确定预期,尊重权利就是这种确定性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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