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个税怎么算?举个案例告诉你!
9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税总函〔2018〕484号),文件中明确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8年10月1日之前为过渡期政策准备阶段;
第二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政策执行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以下简称“新税制”)实施准备阶段;
第三阶段,2019年1月1日起为新税制全面实施阶段。
今天,我们就结合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8〕98号文件中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的规定,告诉大家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过渡期期间个税应该怎么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如果你的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的社保公积金500元,没有其他扣除事项。那么你的社保应该这样计算:
9月计提9月工资,当月未发放,也未发放其他月份工资,不缴个税
9月计提9月工资,并在当月发放,应纳个税=(8000-500-3500)*10%-105=295元。
9月计提9月工资,并在10月发放,应纳个税=(8000-500-5000)*3%=75元。这种情况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申报期的问题:9月计提、10月发放、11月申报。
对于10月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都按照每月扣除额5000元进行扣除计算缴纳个税。
二、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首先,对个体工商户业主等纳税人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
如果纳税人1-12月常年正常经营,则2018年度减除费用金额为3500*9+5000*3=46500元。
如果该纳税人为7月份成立,且每月正常经营,则2018年度减除费用金额为3500*3+5000*3=25500元。
其次,对个体工商户业主等纳税人月(季)度预缴税款、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结合案例来告诉你怎么计算。
案例一:某个体工商户全年经营,每月取得应纳税所得10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每月申报税款计算如下:
1-9月累计已纳税额=90000*30%-9750=17250元。
10月累计应纳税额=(100000*35%-14750)*9/10+(100000*20%-10500)*1/10=19175元
10月应缴税额=19175-17250=1925元
11月累计应纳税额=(110000*35%-14750)*9/11+(110000*20%-10500)*2/11=21522.73元
11月应缴税额=21522.73-19175=2347.73元
12月累计应纳税额=(120000*35%-14750)*9/12+(120000*20%-10500)*3/12=23812.5元
12月应缴税额=23812.50-21522.73=2289.77元
纳税人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税款时,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计算方法参照12月累计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如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该纳税人1-12月取得应纳税所得额120000元,按照原税率计算的税额为27250元,按照调整后税率计算的税额为23812.5元,节税3437.5元。
案例二:如果该个体工商户为7月份新成立,每月取得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减除费用后)。则每月申报税款计算如下:
7-9月累计已纳税额=90000*30%-9750=17250元。
10月累计应纳税额=(120000*35%-14750)*3/4+(120000*20%-10500)*1/4=23812.5元
10月应缴税额=23812.5-17250=6562.5元
11月累计应纳税额=(150000*35%-14750)*3/5+(150000*20%-10500)*2/5=30450元
11月应缴税额=30450-23812.5=6637.5元
12月累计应纳税额=(180000*35%-14750)*3/6+(180000*20%-10500)*3/6=36875元
12月应缴税额=36875-30450=6425元
如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该纳税人7-12月取得应纳税所得额180000元,按照原税率计算的税额为48250元,按照调整后税率计算的税额为36875元,节税11375元。
新个税法实施后,过渡期的个税税额怎么计算,你应该看明白了吧?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就联系我们祥顺财税俱乐部的各位财税顾问吧,一定会给您提供最明白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