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词通俗解
2018-07-15 本文已影响0人
欢快相逢
地役权
如果你家门前盖了一座高楼,挡了你的阳光,这就涉及到地役权的概念了。
地役权,按字面可简单这样理解:
地——是他人的土地(权益),
役——是(你)使用、利用该土地(相关价值)
权——是指你享受他人这块地方的权益。(用益物权——开发商取得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盖楼出售,也属于用益物权)
举例来说,
比如,你怕你家门前那块空地将来盖楼影响你的阳光,你就事先与这块土地的主人乙先生签订了地役权合同,
约定主要是“保障你门口视野开阔,便于欣赏风景,30年内不得在该土地上盖高于5米的建筑物”,当然你是要支付
一定的补偿费的(每年)。
可当乙先生背着你,将土地使用权受让于甲女士,甲女士在不知情你们有地役权合同的情况下(属于善意第三人),在上面盖
了10米的楼房。
这时候,你是告乙先生违反了合同,追究他的违约责任;还是阻止甲女士不得在上面盖楼房?
这里的差别就在于看当初乙先生与你签订的地役权合同有没有去登记机关(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登记。
1、签订了合同没去登记情形:
没去登记,则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那么你就无权阻止甲女士盖高楼,只能基于合同向乙先生主张违约责任;
2、合同登记情形:
如已登记,则甲女士有义务履行地役权合同(受法律保护),不能在该土地上建高楼。
那甲女士好委屈:我已付了定金,先期投入怎么办,那只能去追究乙先生的合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