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时和休息休假
劳动法法条三十六到四十五条
今天想分享的内容是工时和休息休假的问题。
工时指的是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问题,中国在这方面的制度有标准工时和非标准工时两种。
标准工时我们都清楚,就是一般的八小时工作制,一周是不超过44小时。基本上一般的工作人员接触的都是这个工时制度。
非标准工时就比较复杂了,光是种类就有缩短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几件工时制。这几种工时制度针对的都是特殊的群体。(其实我也不知道为什么要这样规定,毕竟社会阅历有限。希望有经验的朋友可以说明一下)
缩短工时制,一看就知道,相对于标准工时制工作时间更短。针对的人群是从事夜班,从事特别繁重劳累工作的劳动的职工,以及处于哺乳期孕期的女职工,未成年人等。(有点人道主义关怀的感觉呢。)
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不是固定的,而是很有弹性,例如长途客车司机间轮班倒这样吧。总之他的工作时间是比较灵活的,不被固定的数量限制。针对人群,工作质量无法用时间简单衡量的人员,如企业高管和推销人员等,以及长途运输人员,港口装卸人员等。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这个最无法理解了),什么叫综合计算呢?定义如下,这种时制指针对对于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者受季节,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员工,要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并且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综合计算的工作时间制度。感觉就是标准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的结合呀。这一个实在是太奇怪了针对人群,水运渔业等行业的职工和旅游业之类的职工。
计件工时制针对的是计件工作的劳动者。计件而不是计时,做得多,赚的也就多。
讲完工时了,该讲加班的问题了。
加班一直都不是什么愉快的事情。不过从法律规定来看 加班可不一定是件不利的事情。
劳动法41条讲的是加班时间的限制,总结一下一般情况,加班一天不得超过一个小时;如果企业有需要一天可延长工作时间三小时,但是一个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这是对加班时间的限制,体现了立法者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重视。
但是在42条还规定了特殊的情况,在其列明的情况下可不受限制,其列举的多半也是极端状况,情有可原。举例来说就是在自然灾害下,例如地震之下,为了救灾,救援队的工作时间当然不会收到41条的限制。
有加班就有加倍费的问题,这个问题上对劳动者来说还是挺划算的。44条规定的是,平时加班1.5倍工资,双休加班2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3倍工资。所以还是很可以的。
讲完工时就该讲休息休假了。
说道休息休假,我个人的体会是中国的假期好像越来越长了,这两年还多了一个五一小长假。虽然调休有点扯淡,但好歹时间变长了点。
规定休息休假的法条是劳动法40条法定节假日问题,还有45条带薪年休假问题。前者基本都理解,毕竟日常生活中已经经历过好多次,例如清明节,国庆节之类的。后者是对资深员工设立的一种福利,根据在公司工作的年限的不同,分别有每年5天,10天,15天的带薪休假期。(带薪休假,想想就舒服)
其他的,还有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用餐时间),工作日之间的间隔时间(轮班制休息),周休息时间(双休)几类就不多谈了。
此外劳动法38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一周至少连续一天的休息时间。
说道这里也就结束了这两个知识点的内容了。不知道各位朋友的工时和休息时间怎么样,相对标准工时制是多了还是少了,休息时间是符合国家标准还是被减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