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两地关于继承的若干实务
这是一个涉及中国大陆法律和香港法律的继承案子。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系夫妻关系,均为香港人,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一处在大陆深圳某区的房产,被继承生前与继承人对涉案房屋各享有50%的产权,被继承人有几个子女,但是都没有证据证明,其和妻子的婚姻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因为在去香港以前有大陆的结婚证,但是换了香港身份证后再没有补办结婚证,而且,名字还被改过。这下子可苦恼了老太太,自己年事已高,自己再不处理这个50%的继承,将来子女们更没有办法处理这部分财产。而且,他们所咨询的都是一些不专业的人员,被告知要继承特别困难,一是没有留有遗嘱,二是夫妻间的继承没有结婚证予以证明,三是在有大陆结婚证书的情况下姓名还被更改过,四是继承人所要继承的遗产不在同一部法系。
到底如何是好?我接受委托后亲自跑腿咨询了最关键的几个部门,终于尘埃落定,可以给当事人一个交代了。
房产继承最关键的是过户,这事儿归国土局管。我跑到了房产所在地的国土局,讲明来以后,工作人员给出了一个“小清单”,上面列举了此种情况下,我们先要做什么?清单如下:因继承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的,先到房产所在地办理继承公证,然后到房产所在地的地税局申请免税。: 第一是继承公证书,包括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第二个是免税证明,第三个是房地产证,第四个是继承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第五是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我以结果为导向,一步一步往后推,推到最后,就明白了自己第一步该做什么。有了这一个步骤所了解到的内客就知道,我的下一站应该是去该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
果不其然,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又给了我一个小清单。内容是:香港居民遗留在深圳的财产继承公证流程须知。第一点,先到香港的律师楼找“中国委托人公证协会”的律师,做《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以及《继承声明书》。第二,上述声明书的副本经中国法律服务公司转递到我处,所有继承人带齐本人的相关身份证明资料,包括护照,身份证,回乡证,结婚证等,及上述《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以及《继承声明书》正本,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产证明等,然后到我处做继承权公证。
这个继承权的案子老太太需要来三趟深圳,去一趟香港的律师楼,然后关于财产的继承一事就高枕无忧了!而我则收获专业的经验,正在着手这边PPT给我的同行们提供宝贵的执业经验了。 所以处理任何事情都应该一步一步地去自己实践,任何语言及文字性的表达是替代不了自己的两条腿,更不能相信以讹传讹的事实。事情办的出奇的顺利,更感谢于自己接本案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