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问:住宿费的发票到底能不能抵扣呢?
2017-06-09 本文已影响63人
祥顺财税俱乐部
案例:我司接待外单位人员,他们住宿费用是我们公司承担的,并且开具了我公司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种情况住宿费的进项税额能抵扣吗?
答复:不能抵扣。这种情况属于招待费,应计入公司的招待费用科目,业务招待费增值税发票不能作进项税抵扣。
依据: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未包含“住宿服务”,即是说,符合条件的住宿费可以作为进项抵扣。
营改增后,不符合抵扣条件的住宿费主要是:
1、无法取得开具本单位全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住宿费;
2、交际应酬所发生的住宿费,比如接待外地客户发生的住宿费;
3、福利性质的住宿费,比如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发生的住宿费;
4、个人的住宿消费;
5、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项目所发生的住宿费。
提醒:个人外出期间报销差旅住宿费,一是要了解公司出差报销标准,二是开具的发票必须是公司的名称、税号等信息,发票信息要开具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