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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中,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特殊处理方

2020-11-04  本文已影响0人  梅村踏雪

在企业进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过程中,会对当年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核算,同时,也会在当年对在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样机、测试产品及相关直接产品进行销售处理,并取得对应的收入。

那么该种情况该如何进行财务处理,避免带来税务风险。据信太科技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深入研究解读,对该类问题处理方式:

如,A公司2019年发生研发费用600万元,2018年以来研发活动形成的研发产品进行对外销售取得收入共1200万元,其中材料费用1000万元。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文件要求: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0号文件要求: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可见,上述案例中2019年研发费用600万,同时当年通过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的产品获得收入1200万元,其中材料费用1000万,按照上述两公告要求,“研发活动直接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所以2019年研发费用600万需要减去直接产品收入中的材料费用1000万,因不够冲减,所以还剩400万结转以后年度。

据信太科技分析提示,其中还有几个需要关注的信息:1.研发活动形成的直接产品没有项目进行对应,其冲减方式是直接对取得收入当年的研发费总额进行冲减,不需要对应研发项目进行冲减;2.可用于冲减的费用仅仅是研发活动形成的直接产品的材料费用,其他不得冲减;3.冲减费用不需要追溯研发活动当年,只需要在产品销售当年进行冲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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