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绑销售,真的是一件坏事吗
IBM捆绑销售案
这部分分享捆绑销售,首先什么是捆绑销售?为什么有罪?就是强行把顾客不需要的东西卖给他们。具体是卖家的产品A,有一定的垄断性,消费者有一定的依赖性,卖家利用这一点,强行要他们购买另一种产品B。
卖家要求消费者同时购买两种产品,可以赚两份钱,在A上享受了垄断地位,并可以借助捆绑销售,把垄断优势扩张到B上。这肯定是垄断,当然有罪了。
但仔细想想,好像不成立。法律经济学创始人戴瑞德,提出了个问题,垄断者为什么能赚两次钱?如果卖A时,价格不够高,他还能多赚点,直接调整A的定价,不就行了?为什么还要加上B?
消费者的需求没变化,出的价格没变化,如果多搭一个产品,让消费者负担加重,对垄断者的销售其实是不利的,在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J.K.罗琳也就是《哈利·波特》的作者,卖的是什么?卖的是故事情节,没办法才把情节印到书中去。但不会因为书能卖钱,就把字号弄得特别大。因为归根究柢她卖的是故事情节;不是书,不是纸张,不是产品B。
这里分享一个捆绑销售的典型案例,就是美国政府诉IBM案。在1950年时,一台电脑是可以放满整个房间的,真的够大,这么庞大的电脑系统,没有人买得起,只有大公司、大银行、大学、天文台,他们出得起钱租用电脑。
租户对IBM有个抱怨,就是IBM要求所有的租户,只能用IBM提供的打孔纸,不能用其他品牌的纸。而这种纸价格远远高于其他品牌。这就涉及美国反垄断法中捆绑销售的禁令了,而后就有了罚款。
但为什么?IBM如果真想多挣钱,直接提高租金就可以,为什么要多此一举?它并不擅长生产纸张,没有垄断纸张市场的打算,为什么呢?
它是想先用低租金骗一下用户,签了合同才发现纸张也这么贵吗?这不可能,因为消息是流通的,用户是高端用户,当然明白使用计算机的成本,等于租机器和购买纸张的成本。
很多年后,才知道,不是因为IBM想扩展自己的垄断地位,而是因为机器是租用的,IBM负责维护,维护的费用很难计算。
使用频率低,麻烦少,维护成本就低,反之就高。这并不好计算,于是公司就选择了纸张的使用量,来作为维护服务的计算依据。
IBM卖的不是纸张,是服务。根据纸张的使用量,对用户进行区别定价。直到现在都很常见,比如新买的打印机,很快就没墨了,原来里面只装一半,不是想骗人,只是要把卖机器的成本降到最低,让更多人用,然后谁买的墨盒和硒鼓多,谁付费就高。
对消费者来说,当然很好,可以让需求非常低的用户,用上很好的打印机。需求高的用户,更换墨盒和硒鼓的频率就更高。
问题:微软在销售操作系统时,也搭配了免费的浏览器IE,这种做法对其他提供互联网浏览器的公司,算不算一种不正当的竞争呢?
不算,不同浏览器都可以装在操作系统上;当IE做得不好时,自然会有其他的替代;且切换成本非常低。只要他们之间存在竞争,让更优秀的胜出,平台本身就能够获得更大的利益。
微软捆绑销售案
上半部分说到了捆绑销售,经过分析指出,这种策略其实站不住脚。垄断者面对的是一条不变的、倾斜向下的需求曲线,想要多挣钱就不能为所欲为,只能在这条曲线下面,寻找利益最大化的定价和销量。任何二次收费的行为,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这里分享美国反垄断法历史上另一个大案,1998年的美国政府诉微软捆绑案,就是微软把它自己的浏览器IE捆绑到操作系统上,对其他浏览器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在浏览器市场,本来处于支配地位的是网景公司,而微软只是挑战者,人们应该更喜欢挑战者。但微软太强大了,大家想,如果微软做浏览器,别的公司就不用生存了,于是大家觉得微软做得不地道。
当然也有支持的论点,比如:操作系统发展是历史,本身就是一部捆绑的历史。把各种各样的驱动程序整合到一个大的软件里,这样不仅替消费者节省了安装的时间,省钱还增加了软件的兼容性。——比尔·盖茨
庭审中,大家集中讨论三个问题:
第一,微软有没有给竞争对手造成准入的障碍。微软说没有,还展示了竞争对手软件在他们平台的安装运行,看起来很顺畅。可细心的法官发现,视频做了手脚,时间弄短了。
第二,微软称他们的行为不是捆绑,而是整合。演示了个案例,把IE和操作系统拆开后,操作系统慢了。可法官又发现了造假,故意把时间弄长。
第三,微软的竞争,到底是友好还是恶意。法官调阅资料发现,微软高管通信中,出现过“消灭网景公司”、“切断网景公司空气供给”等,这很恶意。
法官太生气了,判微软罪名成立,拆分成两家公司,一家做操纵系统,另一家做操作系统上的软件,比如Office和IE.
分析一下,首先微软提供了一个带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产品,操作系统。它对其他应用软件开发商,接口是开放的,欢迎其他人在平台上开发各种软件。
微软会偏袒自己开发的软件吗?如果微软明智的话,就不应该偏袒。因为无论哪个软件好一点,只要有竞争,这个软件好卖,那操作系统就好卖。
案子到了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的法官似乎更明白,微软做的事情其实是促进竞争,而不是破坏竞争。法官说:微软的所作所为是整合,不是捆绑,所以微软没罪。
问题:像微软这样的公司,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不断更新,挤压对手的生存空间,我们应不应该事前给它设定一个合理的限度?限度在哪里?
不存在合理的限度,更不应该去设限。今天不像昨天,明天又怎么会像今天呢?技术发展的前景是无限的,任何一个时刻,人的想象力都是不够的。
用当前暂时的竞争格局来硬性规范市场的话,回过头来看,一定是短视的,弊大于利的,甚至是可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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