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弘道积德老子文化奖基金会的可行性报告
关于申请弘道积德老子文化奖基金会的可行性报告
弘道积德老子文化奖基金会以深入贯彻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响应文化自信、弘扬中华传统道德文化的政策,以道法自然、天人合一、尊道贵德、遵纪守法为本,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弘道积德活动,保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最终为了积极传播“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中国梦”“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优秀传统道德文化,道德助扶贫,道德共齐家,弘扬道德经,实现中国梦。传承道德家,共建共同体。
一、发展思路
为了积极传播“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中国梦”“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优秀传统道德文化,由道德书院、相关道学名家、协会、地方政府等共同发起弘道积德老子文化奖基金会,同时开展《弘道积德老子文化奖作品集》征集活动,每年汇编出书,并相应开展颁奖论坛和新书发布会。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中华民族应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对美好社会的生动表述,也是从社会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它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属性,是我们党矢志不渝、长期实践的核心价值理念。“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的引领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源自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熔铸于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中创造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习近平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升华为“中华民族的基因”“民族文化血脉”和“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使其成为民族精神的源头和“老根”,为世界上所有华人提供了“精神家园”,使之找到了自己的“基因”所在,有力增强了民族自信心、民族自豪感和民族凝聚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转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强大精神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谈到中国传统文化,倡导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哲学思想、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让中华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最根本的还有一个文化自信。” “我们应该遵循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理念,寻求永续发展之路。”
中华民族文化自信的根源,在于博大精深而又源远流长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重要场合的讲话中,都引用过《道德经》中的原话,比如: “治大国,若烹小鲜”,“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等。
“实现中国梦不仅造福中国人民,而且造福世界人民。”
二、发展规划
传道建德,授业解惑。为了积极传播“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中国梦”“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优秀传统道德文化,助力道德扶贫,创造性发展,创新性转化,从而赋予老子思想以新的时代内涵,营造尊道贵德、和谐幸福的社会风气,我们发起“弘道积德”老子文化奖活动,启动全球范围内的老子文化奖作品征集活动,同时还将开展道德文化公益课程、研学活动、访道论坛和老子文化书画文创作品展览等“弘道积德”活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海内外中华儿女共同的梦”,欢迎海内外《道德经》文化爱好者(同道同德),惠赐大作、拨冗参会。
弘道积德,道德论坛。2020年弘道积德老子文化活动作品集,截稿已经汇集80余万字,自发启事至今,共收到投稿的海内外同道同德等三百多位,名校教授、老师、博士等论文40万字左右,知名道学名家、民哲高道、文化协会学者专家等散文诗歌、文创艺术作品等40万字左右。
流程:征集投稿(8月1日前)——编委初审(8月)——邀师评鉴(9月)——新书出版)——同道公评)——弘道积德老子文化国际论坛和新书发布会(可在新书出版前后举办论坛)。
道德文旅逍遥游,百师论道安泰平。与百位道学名师专家等共享道德文化盛宴,免费参加弘道积德老子文化奖国际论坛和新书发布会。
弘道积德老子文化奖国际论坛和新书发布会,每年一届,道商发展,文旅融合。为期三到四天,论坛、道学名师专题论道(家教之道、养生之道、教育之道、悟道之旅等)、文艺展览展演类项目(书法展览 )、文旅、宴席、读书会、同道会、研学游、道膳、特产礼品、文艺晚会、抽奖、道家养生和道学课程等,百师论道,百商争鸣,道商融合,长生久事,精彩纷呈,同道同德,道德平台(部分依据地方特色会适当调整)。投稿的专家学者和同期学员费用免费,公益弘道积德活动,所有收益全部用于弘道积德活动。
访道文旅,道德研学。道德文旅最高境界:虚(文)游观景,实(旅)游访道。
圣地研学之旅,一起体验那些自然而古老的圣地,追寻圣人悟道证道的足迹,学习圣人的思想和智慧,感悟道德文化的伟大魅力。主要选址,一届论坛一圣地,一课一道旅:圣人老子出生地鹿邑(明道宫、太清宫、老子学院等)、司职地洛阳(洛阳博物馆、老子故宅等)、著经地函谷关(5A风景区)、归隐地老君山等,老子出生、生活、司职、修行、悟道、传经、归隐、飞升等事迹的圣地;以及道文化圣地如涡阳、终南山、云台山、楼观台、龙虎山、鹤鸣山、青城山、武当山、崂山、蓬莱仙山、茅山等,蕴藏道家思想、道教文化内涵的名山大川等。
道德平台,弘道世界。育真成圣、善辅自然、万物善生、天下大同的弘道积德平台。
虚游享道德圣境,实游访道德真师,
传百家本源之道,授百业兴旺之法,
品味自然之美,明白天道之理,
修习人道之德,通解事业之惑,
成就真彩人生,建立道德之家!
弘道德之学,建道德功业。拜访道德家,弘扬道德学。
弘扬道德经,实现中国梦;传承道德家,共建共同体。
诚邀道德师,凝聚道德炁;道德同团结,道德共平台;道德助扶贫,道德共齐家。
建设道基地,开发道产业;完善道体系,服务道论坛;开展道文旅,朝圣道圣地。
弘扬道文化,寻访道德家;开展“道德+”,推广道德商;链接道联盟,根在道德同。
弘道积德老子文化奖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中华弘道积德老子文化奖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地域范围是:全国,并接受海外侨胞自愿捐赠。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道德文化,凝聚中华儿女和道德文化爱好者,助力实现中国梦和共同体。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人民币八百万元,来源于社会各界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中华社会发展公益基金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青岛西海岸新区太行山路601号(分会址:鹿邑老子学院)。
邮编:2665555 。
第二章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遵照捐赠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资助弘道积德老子文化奖活动的开展和优秀系统道德文化普及项目;
(二) 资助弘扬中华文化的活动,促进海内外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开发有关项目 ;
(三) 奖励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祖国的经济建设和科技、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以及弘道积德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同道同德;
(四)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共宣传和其他有助于文化慈善事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赞成本基金会章程并对基金会工作有较大贡献,发起人、捐赠人、组委会专家学者老师等;
(二)在道学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热爱老子道德文化、身体健康、热心公益、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有参加理事会的权利 ;
(二) 有参与决策本基金会重大事项的权利 ;
(三) 有义务遵守本基金会的章程,积极为本基金会工作 ;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理事长或者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会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有关本会重大事项;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 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基金本金利息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投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专项资助弘道积德老子文化奖活动;
(二) 开展重大公益活动;
(三) 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
(四)捐赠协议明确的具体使用方式。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倡导开展"弘道积德老子文化奖"活动;
(二)互联网募捐、义拍、论坛义演等;
(三)投资活动是指购买国债、债券、基金等;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支持各省市级弘道积德老子文化奖分会开展工作或设立弘道积德事业发展基金;
(二)资助其他公益组织;
(三)资助贫困地区建道德小学。
第六章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5年05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项目发起人:李理子,道德书院创始人,弘道积德老子文化奖活动发起人。
邮件:laoziwhlt@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