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宝马男”事件警策执法人员 基于事实的执法是执法的根本
关于昆山“宝马男”事件,笔者不再重述事件本身,网上的资讯已经很全面了。大致如此:8月27日晚间21点37分左右,在江苏省昆山市的某路口,载有4人的宝马车想要强占非机动车道,与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主于某某发生冲突。宝马车不但违反城市交通秩序,还恣意挑衅电动车主。最后宝马车司机刘某某等人将非机动车主于某某殴打了一顿之后,还不解气,冲回车里抽出一把亮晃晃的砍刀,对着非机动车主于某某一顿猛砍。最后刀不慎掉落,被非机动车主于某某抢到手之后,反将宝马男砍杀。
笔者梳理了整个事件的详细过程,有几个关键词汇一直在笔者脑中萦绕,可以说,其基本能够概括昆山“宝马男”事件给我们的警示和它的社会意义。但有一点,笔者还是要说在前面,任何突发的社会危机事件或者灾难性事件都有其内在的必然性,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我们这个社会所存在的问题和我们将要面临的生存状况。所以,任何形式的淡化和试图掩盖的行为,都是对我们自身和我们所生存的这个社会的极不负责任的行为,是对问题和症结的一种默许和放任。
昆山“宝马男”事件关键词汇:黑恶势力、嚣张跋扈、毒品、线人、狗咬狗、见义勇为、公民、整治交通秩序、机动车抢道、非机动车路权、正当防卫、不可预测的连续暴力、公民、公民的安全感、死有余辜、为民除害、弱势群体、工农兵、初心、逼上梁山、武装暴动、社会主义等。这些词汇是笔者一口气写出来的,都是笔者在浏览整个昆山“宝马男”的各种新闻资讯时脑子里自然而然冒出来的。下面笔者就从昆山“宝马男”事件的三个现场镜像入手,来尝试解读这些关键词汇。
关于整治交通秩序
这是昆山“宝马男”事件让笔者必须面对的第一个问题。城市道路交通的乱象谁是始作俑者?谁是城市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弱者?城市道路交通乱象的症结在哪里?
大家都知道,在河南郑州开展了已经将近两个月的被称为史上最严的交通整治行动,其主要治理目标就是非机动车。官方文件显示,非机动车抢快车道等乱象是道理交通乱象的根本症结。所以,在郑州的各个交通要道、繁华路口开展了针对非机动车的没收、罚款、三教育信息采集甚至公开等各项惩治手段。而另一方面,郑州街头随处可见的机动车抢占非机动车道、乱停乱放等问题,却一直悬而不决。
究竟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哪个才是城市交通乱象的主要因素?昆山“宝马男”事件应该算是一个最现实的教材。非机动车遵章正常行驶,不但被宝马男逼停,还遭受了殴打,甚至生命威胁。所以更多时候,对于大多数非机动车驾驶人来说,被迫违禁都是“逼上梁山”的。
关于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是什么行为?相信很多人都懂得它的内涵。
字面含义:见义勇为是一种明心见性的行为。见到义、勇而为之。义,比小我更高尚的真善美;勇,勇往直前、在充满正义感推动下的行为。所以,见义勇为的核心是正义和勇敢。
国家见义勇为奖励对见义勇的界定是:行为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很显然,见义勇为奖的基点是行为人“勇为”的动机,就是品德。所以,一个黑恶势力团伙或者圈子内的成员为了利益或者自保而以牺牲或者打击对手为目的的举报行为,显然不能算是见义勇为。一个有着累累不良记录的“惯犯”出于一己目的对同类人员的打压行为,同样更不能视为见义勇为行为。
然而,昆山“宝马男”事件中的宝马男刘海龙却偏偏就是这样一个人。因为一次举报贩毒,却收获了“见义勇为”奖。我们暂且不论这个所谓举报中的利害关系,单是这个行为本身也无法构成见义勇为奖的构成要素。既没有正在进行的突发事件,也没有“勇为”的客观背景。
目前网友晒出刘海龙屡有犯罪前科。然而有关方面却回复,目前省、市基金会奖励条款里也都未有明确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言下之意是,刘海龙因为举报贩毒获得“见义勇为”奖没有什么不对。只是笔者觉得,如依此,这个见义勇为奖也就失去了它的含金量了,因为如此获得也未免过于草率了。几乎任何一个有前科的毒贩都有可能获得见义勇为奖!举报一条贩毒线索对于他们来说,那是太容易不过了。只是这其中的义又在哪里?勇又在哪里呢?而同时,让那些真正为了挽救国家损失和他人生命而冒着危险奋不顾身的真勇士们情何以堪??
关于正当防卫
这个问题本来是属于律师的问题。但笔者只是假设了一下临场情景,才不得要叨唠几句的。昆山“宝马男”事件出来后,有很多法律界的专业人士都声称非机动车主防卫过当,有故意伤害的嫌疑。
凡事都有前因后果,尤其是突发事件现场,有很多情景和动作几乎是一气呵成的,留给人去迟钝的时间几乎没有。如果不去联系事情的惯性和关联性,只把某个行为人的某个行为单独摘出来讨论,恐怕会有失公允。随意就说非机动车主于某某故意伤害宝马男刘某某,就是把非机动车主于某某最后“反客为主”的行为单独摘了开来,而忽略了这是一个有很多情景连贯起来的突发事件。
首先是宝马男刘某某等群殴非动车主于某某,继而暴力伤害,直至可能剥夺非动车主于某某的生命权。后来宝马男刘某某失手砍刀落地,这才造成了剧情的大反转,但这也只是整个突发事件的一个环节,而且是电光石火的一个瞬间。就现场情势来看。孤身一人的非动车主于某某面对众凶徒和未知的可能性,其生命受到威胁的状况并没有消失。下一秒会发生什么?凶犯还有什么“武器”?他都没有答案。在经过了殴打和砍杀之后,可以说在非机动车主于某某的意识里,自己一直处于一种危险的境地,生命随时都可能遭受威胁。防止自己遭受更不可预测侵害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让对方失去侵犯的能力。在前面一系列情景的推动下,非机动车主于某某“逼上梁山”式的奋力反击是临场状态下的自然反应。无论就事件本身,还是人的条件反射来说,非动车主于某某的行为都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他只是为了防止自己受到可能加剧的侵犯,而没有剥夺对方生命的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