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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非因工死亡”,有什么待遇?(广东版)

2018-08-16  本文已影响0人  陈庚华

问题:

        咨询“非因工死亡”的案件比例不少,绿律团队陈庚华律师甚至在同一天接听到劳动者及相应的用人单位双方的咨询,后陈庚华律师拒绝了为后打电话的用人单位提供咨询。那么,什么叫“非因工死亡”,有什么待遇呢?

陈庚华律师解答:

        何谓“非因工死亡”?司法实践倾向性意见:除工伤死亡外,其它原因导致的员工死亡均可认定为非因工死亡。实践中,也不排除部分地区认定犯罪导致的死亡、政治性自杀、畏罪自杀不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广东省内非因工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深圳无;《社会保险法》颁布后部分地市有判例不支持)、一次性抚恤金。

        本文总结仅适用于广东地区。

法律链接:

一、《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即,无供养亲属的,无此项补偿)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二、《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的批复》(粤劳薪[1997]233号)

惠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是否按供养关系给予的请示》(惠市劳薪[1997]7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十条规定的死亡抚恤待遇标准,是在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调整提高的,同时增加了一次性抚恤金待遇。一次性抚恤金是对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慰问,因此发放对象应是死者的直系亲属。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必须是与死者生前有供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才能、享受。

        此复。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

三、《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深圳特别规定

(一)《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    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

        (一)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

        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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