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交易商协会发布疫情防控期间财务信息披露相关安排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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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妥善解决有关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困难、问题,证监会在前期《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的基础上,根据《证券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和规定,发布了《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简称《公告》),自公布之日2020年4月7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明确了:一、坚持保证质量与应披尽披原则,力争按规定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二、区分不同情况,对部分确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公司,规定可以延迟披露年度报告,并可先行披露主要经营业绩。
其中延期披露相关要求具体如下:
“公司因其自身或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受疫情影响无法完成审计工作,客观上不能按照《证券法》规定披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应当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发布临时报告,据实说明不能按规定披露的理由和依据、审计进展情况及预计披露时间,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负责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未能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的原因、审计进展情况以及预计完成审计报告的时间等作出专项书面说明,与公司临时报告一并披露。疫情影响因素消除后两个月内,公司应当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原则上不晚于6月30日。
公司因前款规定情形不能按期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可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先行披露主要经营业绩,并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及时补充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此外,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公司根据证监会《公告》,分别发布了《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做好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20]23号)和《关于支持做好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20]24号)、《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做好2019年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20]275号)和《关于支持做好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2019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20]280号)、《关于做好挂牌公司等2019年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20]264号),对延期披露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并提供了延期披露公告等相关格式指引。
交易商协会发布疫情防控期间财务信息披露相关安排的通知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近日分别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债务融资工具定期财务信息披露相关安排的通知》(中市协函[2020]229号,简称“229号通知”)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注册发行阶段企业2019年年报和2020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披露相关安排的通知》(中市协发[2020]41号,简称“41号通知”)。
229号通知就受疫情影响发行人及信用增进机构(简称“企业”)的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第一季度财务信息(简称“430定期财务信息”)的披露安排主要包括:
鼓励企业克服疫情困难在2020年4月30日前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要求披露430定期财务信息。企业受疫情影响预计确实难以按期披露430定期财务信息的,应在4月30日前披露延期公告。
企业在完成补充披露前,应积极接收投资人的问询,并至少每两周披露一次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工作进展公告。
企业应在预计披露时间内在银行间市场补充披露430定期财务信息,上述信息披露时间应不晚于企业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资产支持票据的定期信息披露安排参照执行。
41号通知就疫情防控期间注册发行阶段企业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一季度财务报表相关安排主要包括:
鼓励注册发行阶段企业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一季度财务报表。
注册发行阶段企业受疫情影响按时披露确有困难的,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延期说明,同时原则上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披露。
为注册发行阶段企业提供信用增进的机构,应比照注册发行阶段企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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