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岁老头因嫖资涨价,竟拨打110报警,自己也因嫖娼被处罚
原创首发,文责自负
71岁的老头因嫖资涨价报警,结果卖淫场所被端了,老头也受到了处罚。陈某年龄71岁,老伴在几年前去世,自己的儿女又常年在外地打工,很少回家。身边连个和自己说话的人都没有,陈某倍感孤独,因为每个月有3000多元的退休金,每月生活也算滋润。日复一日的生活里,陈某更加感到生活无趣。一次偶然的机会,在一个卖淫女的撩拨下,陈某平生的头一次嫖了一次娼,从此便一发不可收拾,隔三差五的光顾卖淫场所,陈某不仅自己去嫖娼,还介绍身边老朋友一起组团嫖娼。一天陈某嫖完娼后,卖淫女突然提出涨价50元的要求,陈某当即表示反对。卖淫女不依不饶,坚持要涨价,不付钱不让走,争论了半天,卖淫女打电话叫来了两个彪形大汉,陈某一看情况不对,好汉不吃眼前亏,没办法只能拿出手机付钱后灰溜溜地离开了。出门后陈某走后越想越生气,思来想去陈某想到了打110报警,主动联系了辖区派出所,根据陈某提供的卖淫窝点的具体地址,派出所调动警力,将这个表面上的美发店隐藏的卖淫场所一网打尽。
经过调查,派出所发现陈某也经常光顾卖淫场所,鉴于陈某的年纪已满70岁,并考虑到他的立功情节,警方对他做出了行政拘留不执行的处理。至于陈某介绍身边朋友到卖淫场所嫖娼的行为,由于只是向卖淫场所介绍嫖客,并没有与卖淫人员接触从中引见、介绍、撮合,这种介绍嫖娼行为不具有罪责性。我国刑法只规定介绍卖淫罪,未规定介绍嫖娼罪。介绍卖淫是指是在卖淫人员与嫖娼人员之间的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得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既包括将卖淫人员引见给嫖娼人员或者是将嫖娼人员带领至卖淫人员所在地当面撮合的双向介绍,也包括将卖淫人员的信息提供给嫖娼人员或者将嫖娼人员的信息提供给卖淫人员的单向介绍。本案中陈某介绍嫖娼人员到卖淫场所的行为,既不属于对卖淫人员和嫖娼人员双向介绍,也不属于对卖淫人员和嫖娼人员的单向介绍,所以不构成介绍卖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