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十大案例~域外书证

2019-01-14  本文已影响0人  Samuel2Lucky

摘自赋青春【十大案件】| 如何审查域外书籍证据的真实性?——评析“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发明专利无效案

域外证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以及《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均规定当事人提供域外证据应当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

《专利审查指南》对域外证据作出了规定,域外证据通常应当履行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但是在以下3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不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

一是该证据是能够从除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外的国内公共渠道获得的,如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获得的国外专利文件,或者从公共图书馆获得的国外文献资料;

二是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

三是对方当事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的。

Ps. 视频格式的电子证据,例如YouTube等视频网站上发布的视频,由于这类网站上并非其所有视频均提供下载功能,因此通常采用录屏的方式而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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