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和视同工伤的情形

2020-04-28  本文已影响0人  打个响指都是爱你的形状

一.认定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要点】所受到的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要点】预备性工作: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收尾性工作: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等。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要点】受到暴力伤害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4.患职业病

【要点】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要点】1.职工受用人单位厂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而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三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要点】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要点】“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要点】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无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要点】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伤保险待遇均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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