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

2018-03-28  本文已影响0人  a565b96870bc

【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互负债务)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一先一后)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待履行、给付义务的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中止履行的情形。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中止履行方的举证责任。

先履行方对第一点中止履行情形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对中止履行的通知义务也负有举证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评价】

1、不安抗辩制度救济比较单一,充其量是给付拒绝权,不解决实体权利义务纠纷问题。

2、因不当使用不安抗辩权容易将自身陷入违约责任中,倍感冤屈。比如,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义务时未及时与对方沟通核实,在未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就自行中止了合同的履行,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和履行规范,存在不被认定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可能。

【常见情形】

1、商品房买卖。(一方向支付购房款,另一方交付房屋。可能存在建设施工烂尾情况无法交付房屋;可能一方已将房屋对外抵押或现今被列入黑名单,房产被查封冻结;等等)

2、合同诈骗

3、公司转移资产

……无法穷举

【阮道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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