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031 day778】质量思考(三)

2018-10-31  本文已影响0人  吾文尔雅

现实社会不是完全市场经济,所谓的理想市场经济其实是理论的,真不理想。现实的市场经济决定市场产品服务多样,必然会产生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市场会有各种手段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重复交易、三保、广告代言、合同约定等等,但是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有市场无法解决的问题,政府监管也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这反而是我更应该认真考虑和仔细研究的。

首先是对责任的确定,虽然中国体制与美国体制在质量监管体制不太一样,但仍然是很有借鉴意义的。美国发生质量纠纷就是通过法院打官司,提起民事诉讼。而中国除了民事诉讼外,还有很多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在美国判例中,很多侵权法案中,判定当事人责任很多参考了汉德公式。其实就是在案件意外发生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只要避免以外的成本低于意外造成的损失,及应该负责任,他就要为避免意外采取措施。这一点不是我以前自认为的理解方式,而是从经济法学的角度思考问题的模式。

其次,关于生产厂商责任问题。出现意外的时候,生产厂商,应该对自己销售的产品负有严格的责任,而消费者没有必要提供其所谓的操作不当的证据,厂家就该对消费者赔偿。这被称为严格责任。表面上看这对厂商不公平,但是这是合理的,为什么呢?因为每个消费者对产品的使用等各情况都要了解(明示以外的),几乎要成立一名专家,或者需要特别注意等(成本太高),整个社会避免意外的成本特别高,这时避免意外就因该由厂商来负责,因为提高些产品安全性能等付出的成本比较低,例如:啤酒瓶B。所以厂商更有责任。

第三,无限制强加商家责任也只能事与愿违。经济学是讲成本的。生产者更是如此,只有当边际成本小于边际收益的时候才会去做。而法律分配给生产者的责任,生产者要应对,首先会通过其技术改造等方式看看能不能降低意外,当然是要讲成本的,如果成本高,那么生产商会通过买保险来分摊风险(好像国内比较少啊),再或者通过提高产品价格将风险分摊给每个消费者。如果仍然不行,生产商要么铤而走险要么退出市场。

总结:发生意外时,责任人避免意外的成本低于意外造成的损失,就应该负责任。生产厂商应该承担严格责任,而不是疏忽责任,符合效率。生产产商的责任不该无限扩大,特别是一些无法预见的责任,否则会导致其推出市场。这样对于社会反而是一件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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