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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蓉以股东身份起诉宝宝要查账,代持股东原来这么大风险?

2018-03-30  本文已影响1人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近日,在马蓉和王宝强的离婚案宣判之后,马蓉以自己是王宝强持股公司隐名股东为由,起诉要求查阅公司相关账目以及财务报告。

  马蓉发博称:

  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设立于2010年8月,当时我担任法人并有公司90%的股权。2016年初,王宝强、任晓妍(公司现法人、王宝强表妹)以公司要被整体收购为名,骗我将全部股权转让给王宝强,同时王宝强、任晓妍拿了一份股权代持协议,向我保证这次只是名义上的转让,我还是公司的股东。就这样兄妹二人从我手中骗取了我名下的全部股份。2016年8月17日,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此二人将变更了公司法人。现在我根据股权代持协议将宝亿嵘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行使股东权利,查询公司财务经营状况,合法合理,此案与离婚案毫无关系。

  首先不说马蓉和王宝强的离婚事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作为股东,查账合法合理,我们不能以道德层面的舆论,而忽视了法律层面的合法权利。

  长期以来,实际出资人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将自己登记为公司股东,而委托他人代为持股的现象在实践中非常普遍,这就是实践中客观存在的“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客观上长期存在的现象,虽然没有得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直接承认,但是法律对于股权代持合同的效力予以肯定,很多“隐名股东”认为股权代持获得了法律保护,就可以很安全了,其实不然,背后的法律风险也有很多。

  那么,我们来细数一下隐名股东要注意的那些法律风险

  1、显名股东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具名并登记于工商档案信息,如显名股东不能偿还自身债务时,代持股权可能被法院或其他机关查封,甚至被强制执行以偿还显名股东的债务,隐名股东的权利将受损。也就是说,他欠了钱,还不上,你的代持股权可能会被查封或者强制执行用来还他欠的债务。

  2、显名股东如超越委托权限而擅自处分了代持的股权,隐名股东无法依据其实际股东身份而要求受让股权的善意第三人将股权返还,只能通过股权代持合同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说白了就是,他如果把代持的股权隐瞒着你分给别人一些,你就算是起诉,也只能向他要,而不能向第三人索要。

  3、显名股东若为自然人,其离婚或死亡时,代持股权有可能卷入继承或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纠纷。显名股东如为法人,遇到公司合并或分立事项时,代持股权的处置有可能陷入争议。也就是说,他离婚或者死亡,代持股权有很大的风险,因为离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死亡意味着继承权纷争,就很麻烦了。

  4、隐名股东可以依据股权代持合同要求显名时,因为只能通过与显名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形式实现,有可能遇到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情形,也可能遇到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障碍。说简单点就是,你要想在工商局把自己变更成显名的股东时,因为别的显名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他们不同意,给你设障碍,你就很麻烦了。

 那么,马蓉到到底可以查宝宝的账吗?

  王宝强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这个案件属于重复起诉,双方的离婚纠纷案中包括对王宝强与马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中便包括了公司出资等相关财产。现离婚纠纷案仍在上诉当中,尚未审结。

  所以他认为,马蓉在本案中提出的诉求,均已被离婚纠纷案包括、覆盖、吞并,与离婚纠纷存在竞合。按照法律规定,马蓉基于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同时向两个法院提出权利主张,属于重复起诉,应被法院驳回。同时,马蓉不是适格原告。目前马蓉并非宝亿嵘公司的股东,未记载在股东名册,无权行使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账目的权利。

  虽然不知道马蓉哪里来的勇气查宝宝的账,但是现实是:查不了,查不了,查不了!!!

  综上所述,虽然股东代持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但是也可以通过一些方式来规避和防范,如果你想知道如何规避和防范,欢迎持续关注我们,下期我们会给出关于股权代持规避和防范这些风险的一些方法,相信会对您有实际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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