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车辆受损相关问题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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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根据受害人、肇事方或者其他知悉事故发生的路人的报警,进行初步调查,勘察事故现场。
如果事故较小,当事人对事故事实争议不大,且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交警会当场作出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可以即时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定损后修理车辆,互赔损失。
对于事故较大,有人员伤亡的,交警部门会进一步向证人取证、对车辆进行检测,如有人员死亡的,还须进行尸检。在取得证据证明的事实基础上,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如果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部门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申请的机关在两个月内对作出事故认定书的程序和事实进行审查后,作出维持或者撤销原事故认定书的决定。
一、定损走保险程序具体流程如下:
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属于保险赔偿限额与范围的理应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其损失的认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上应由受损一方配合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双方根据车辆受损情况确定具体的损失金额。
1、及时报案:
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报交警来判定事故责任,同时第一时间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可以电话报案,也可直接去报案。
2、查勘定损:
保险公司应主动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要先抢救伤者,然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对未逃逸的交通事故,而且不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5日内进行检验鉴定,然后做出认定书。
3、递交索赔:
确定事故责任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告知投保人要提交的证明和材料,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提交的证明和材料包括:
(1)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确认理赔:
投保人对车辆定损清单没有异议,即可签字生效,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将相关凭证交给保险公司。
5、理赔付款:
保险公司根据与索赔权益人商定的赔款支付方式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向索赔权益人支付赔款,涉及第三者责任的理赔甚至可以被保险人授权直接将赔款转账至第三方。领取赔款时权益人同样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包括,保单正本,被保险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如需委托他人代领,带领人需要携带身份证以及被保险人出具的《领取赔款授权书》。赔款的最长有效期为事故报案当日起两年内。
6、协助追偿:
在很多情况下,保险公司在赔付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法律还赋予了保险公司向真正的肇事方索赔。此时,被保险人不能认为反正自己已经获得了赔偿,就拒绝帮助甚至阻碍保险公司向真正的肇事方索赔。
二、交通事故中车辆定损时间有规定吗?
国家对车险定损时间并没有硬性要求,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双方不能协商解决,需要打电话通知交警处理。与此同时,打算走保险的需要向保险公司及时报案,然后再去定损。
保险报案是有时间规定的,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是:车险事故发生后,必须48小时之内报案。一般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想走保险的车主都是当场报案。报案之后,保险公司勘查人员会在接到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现场、车辆损失的勘查和检验工作。如果是异地出现,一般会委托当地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
车险定损后,根据车险种类和交通事故性质,每一单保险的理赔速度都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一周左右的时间可以完成理赔。
三、交通事故车辆受损评估鉴定的准则
应遵循修复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进行损失评估,在保证使用寿命、主要性能和外观恢复或接近事故前状况的前提下节约费用。
1、评估中确定更换的零部件和维修工时费,一律按事故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计算。
2、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完全毁坏(指修复价格超过该车现行市场价格50%以上的)按事故发生时当地市场同类型 新车的价格水平及该车的成新率计算损失价格。
3、交通事故受损车辆严格按照先鉴定、后维修的原则。交通事故车辆经评估后,车主有权在损失鉴定金额范围内自行选择合乎要求的修理厂进行修复。在修复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当次事故造成的,但鉴定结论书中未有载明的隐损部位,由修理厂及车主及时写书面报告(附照片)通知鉴定机构,待鉴定机构作出补充鉴定后方可继续进行修复工作;离开当地区域维修的车辆不作补充鉴定。
4、凡机动车辆转向、制动、行驶、传动系统损坏的,修复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检测,凭检验合格证到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办理手续后方准上路行驶。
四、第三者对事故的定损过程等情况享有知情权
保险人有义务通知侵权人参与定损过程,并对定损情况进行告知,以保证侵权人的知情权和意见权,理由如下:
首先,实务中一般由保险人对车辆进行定损,由其通知侵权人参与定损更为方便;
其次,保险定损尤其是拆检定损具有复杂性、专业性较强的特点,保险人拥有专业的定损人员具有专业优势,就定损及确定损失数额而言,保险人可以就相关问题向侵权人进行告知、解释;
再次,保险人作为专业机构,被保险人、侵权人相对而言,都处于弱势地位。
此外,向侵权人代位追偿的主体为保险人,由其履行通知义务,诉讼中对侵权人提出的异议更加便于举证。
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中,若作为侵权人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和答辩,则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若作为侵权人的被告到庭,对保险人定损的某一项目及金额提出异议,保险人应对其向侵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进行举证。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对事故车辆的定损金额影响第三者(被追偿一方侵权人)权益,第三者对事故的定损过程等情况享有知情权,保险人定损时有义务通知第三者到场。若第三者对保险公司定损的某一项目或金额提出异议,保险人未能证明其在定损时向第三者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对第三者提出异议的某一项目及金额可以结合事故发生情况、车辆现状、过错程度等酌情扣减,以平衡被保险人、保险人、侵权人的利益。
五、保险人与侵权人——代位求偿关系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即上述侵权人)的求偿权,法律依据为《保险法》第60条第1款“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及第7条“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保险人如何证明其已经履行通知义务?
笔者认为,保险人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短信方式告知侵权人定损的时间、地点等,并保留好相应证据,并非需要保险人提供侵权人在定损单上签字的证据,否则,举证责任要求就会显得太过严苛。如果侵权人拒接电话或者未回复短信,则应视为其放弃参与定损的权利,可予认定保险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
七、保险公司是否享有对非机动车一方的代位求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赔偿是单一的,不是双向的,法律只规定了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具有赔偿责任,并未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即未授予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主张其损失赔偿的权利,故非机动车驾驶人对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并不享有对非机动车一方的代位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