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辱母者”案 需要的不是谩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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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辱母者”案 需要的不是谩骂“刺死辱母亲者——于欢”一案,这两天刷屏了。我看了几篇比较火的自媒文章,看过后很遗憾,情绪化的东西太多,赚眼球的套路太多,而且从文中的法律观点看,作者不是法律人,因为连什么情形下构成正当防卫、什么情形下防卫过当都不懂,一味地讨好愤青们,人云亦云,却以正义者自居,有意无意把舆论引导到一个方向上,实在可悲!
甚至也有一些人迅速咬定法院判决不公,上纲上线到整个国家层面,甚至说什么“祖国母亲受辱不行,自己的母亲受辱可以”,这些怪话,已经与于欢案远得八竿子打不着了。
甚至有个别法律人也在推波助澜,行文中发泄着与案件本身无关的东西,发泄超出案件本身之外的不满,好象这个国家一无是处似的。法律人应有起码的理性,如果连法律人都情绪化了,最终伤害的是人们对法治的信心。法律人坚持正义是可贵的,甚至抗争也是必要的,但要有理有据、就案说案,独立思考、冷静分析、保持公心,不要把个人情绪或感情带到案件中,一定要站在法律的属性上看待案件本身。借案件发表观点本无可厚非,借热点案件营销下自己也可理解,但要有度,不要把案件之外的因素和诸多情绪化的东西搅在其中。
现在的社会,戾气太重。
“刺死辱母者——于欢”案,与赵春华的非法持有枪支案、王力军的收购玉米案不同,我个人觉得弹性空间不大,对二审律师“初步辩护思路调整为无罪辩护”持保留意见。现在舆论似乎已形成一种默契,矛头一致指向法院判决不公,法官冷血无情,期待二审能得到“公众满意”的结果。从目前的舆情看,这个案件的热度肯定要覆盖掉此前砸死乡干部的赣南老农明经国案,能否超过枪杀村干部的石家庄青年贾敬龙案,还要看这几天舆情热度和律师圈的力度。
现在有个怪现象,似乎只要站在法院的对立面,反对法院的力度越大、观点越激烈,似乎自己越正确越是甚至是正义的化身。个别律师已然如戏子,生怕离开公众的视线,所以也要借机时时炒作一番。一家较出名的律师事务所,为了自己所出的书排名靠前,竟然四处发有偿刷量的广告。所以,很多东西,观者不要跟着舆情走,你看到的、你赞同的,不见得就是真实的或正确的,因为背后的东西太多。吃瓜的人,很容易被利用。所以,一些法律人,比愤青更可恶,因为愤青图一嘴之快就了事了,那些别有用心的人,他们一边打击人们对法治的信心,一边借法律之名炒作,恨不能在这个锅里多分一杯羹。
关于于欢是不是防卫过当,是本案最大的争议所在,这是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正当的前提是保护法益的正当性,再者就是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条件,再次是超出了对等性即超限度了,亦即行为过当了。所以,很多人认为,于欢尽管超出了对等性或者说受限性,但系防卫过当,所以应该减轻处罚,判决于欢无期徒刑太重了。但众人忽略了一个前提,就是于欢的行为首先要符合正当防卫,然后再是过当问题。那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是怎么规定的呢?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这个定义和法律规定,我们需要仔细看看:于欢在实施“刺”这个行为时,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注意,法律用的是“正在”一词;于欢如果在实施“刺”这个行为时,不法侵害已经停止,那么他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据媒体报道:
……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4分钟后,22时17分许(监控显示),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有人回去。
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于秀荣回忆说。
而警方的说法是,他们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
这期间,接待室内发生骚动。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
这仅是媒体报道的情节,现场具体如何应以卷宗为准。即便如此,从媒体报道来看,那些触犯众怒的情节已经停止,不符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条件。死者辱母情节固然应遭天谴,但法律不保护事后报复,“君子报仇,十年不晚”之私力救济,在现代法治文明中被禁止。如果警察走后,死者等人又开始不法侵害,这时于欢“刺”的行为能否构成防卫过当还值得研究、争论一番。于欢二审律师在接受采访时也坦承,认定正当防卫很难。
关于死者的死,自行去医院有错吗?如果没有肚子上挨刀,在医院门口与人产生争执哪怕是一小时,会死人吗?外因(与人产生争执)的介入,与死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吗?这些问题,都要作出专业性回答。
关于涉黑案件,法院还没有最终结果,法院不能在这个案件中直接认定涉黑案件事实。即使,此讨债案是涉黑案件的一部分,这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有关系吗?哪怕对方是十恶不赦的人,在认定防卫过当的时候,也要符合法定要件,这是“罪刑法定”法治原则之应有之义。所以,一味地往正当防卫上辩护,效果不一定理想。
关于自首,分为两种情形,主动投案和视为主动投案。法律规定与本案能靠边儿的,择录如下: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再来看下新闻的报道:
……于秀荣看到有人从接待室跑出来。她和民警一起返回办公楼。
紧接着,第二辆警车赶到源大工贸,警察让于欢交出刀子,并把他带到派出所。于秀荣说,那是一把水果刀,加刀把十几厘米长,平时放在接待室的桌子上用来切水果。
在办公楼门口,于秀荣迎面看到,杜志浩捂着肚子走出来,“他还说了句,这小子玩真的来。我的迈腾呢?”其他人也陆续走出办公楼,开车离开。
好了,下面我们就需要思考这样的问题:于欢刺伤他人的事实警察是否已经知道?如果警察已经知道,在于欢没有被讯问、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于欢有没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为什么是“警察让于欢交出刀子”而不是于欢自己主动交出刀子?这些,无法从媒体给出的信息作出判断。没有看卷宗,仅凭媒体的只言片语和判决书判词就认定于欢构成自首,这是一种误导家属和媒体的不负责任的推断。
当然,这个案件,尽管笔者没有看卷宗,但仍认为有较大的辩护空间,可向“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上辩护,这就看律师的功力了。
这个案子,之所以引来如此热烈的舆情,恐怕与这个几个问题有关:
1、黑社会背景的公司放贷(这在现今社会各地非常普遍),中小企业在银行无法融资生存不下去了的情况下,只好向黑社会高息借贷“饮鸩止渴”,反映了中国当下的经济现状,引起一些人尤其企业主的共鸣;
2、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无果。民间供货纠纷这种事情多了去了,公权力可以随意介入吗?市长也管民间借贷纠纷吗?
3、警察到案后的不作为。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这是被网民们骂的较多的地方。如果警察当时把催债的人支走或把双方隔离开,就可能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律师说,要打行政诉讼告警察的不行为,先不说诉讼时效问题,亦不说刑事案件能不能打行政诉讼问题,但就效果来看,除了有新闻炒作的意义,对这个案件会带来帮助吗?我想提醒辩护律师的是,媒体炒作是把双刃剑,无数失败的案例摆在那!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宗旨,而不是炒作案件,切记!
当然,如果有渎职行为,应当被追究责任,但那是另一回事儿。
法院如果可以被舆论左右,那些有钱有势有人脉有管道的人,更有可乘之机,他们甚至可以花钱购买媒体,花钱让自媒体帮助摇旗呐喊,如果那样可以,那才是法治更大的悲哀!
4、最后一点,就是辱母情节,甚至掏出了生殖器(目前披露的判决书当中并没有生殖器蹭脸的情节)。这也是引众人共愤的地方,也是笔者感到愤慨的地方,也是这个案件能如此舆情热度高涨的主要原因。在一些公众看来,母亲是伟大的,母亲被辱,奋起而击,于欢是英雄。法官如此判决是冷血,甚至与司法腐败、法治黑暗扯在一起,把案件当成怨气的出口。我想,是个人都会同情于欢,甚至都可能像于欢一样拿起刀,我们同情于欢,但同情代替不了法律。
至于什么涉黑,那是另一个案子的事,在此就不费笔墨赘述。
故意伤害罪,最高刑可以判决死刑、死缓(仍然属于死刑刑种,只是不需要立即执行)。本案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笔者也是做律师的,代理过多起伤害致死案件,在没有达成赔偿、没有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这个判决不重也可以接受。从法院的判决书表述来看,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了被害人的过错,考虑了诸多案件因素,所以才没有判决死刑缓期执行。只是在量刑上,没有达到公众的预期,甚至相差甚远。二审当中,如果能在自首上辩出一线生机,还可期待一番。
谩骂解决不了问题,社会不缺愤青,缺的是理智者和为于欢案出谋划策者。非专业人士可以情绪化,而专业人士应当保持理性。我知道我的这篇文章肯定不受欢迎,我愿意被拍砖,甚至被骂的狗血喷头。凡事有因有果,我既然写了这篇文章,我就应承受文章的后果。如果让于欢和网民心里不舒服了,说声对不起!如果从人性和伦理的角度而言,于欢没错,不等于无罪,所以,我对无罪辩护不乐观。
关于二审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
辩护律师的回答:我觉得直接改判有希望,但案件涉及的问题很可能需要等待涉黑案。我认为70%-80%可能性是发还重审。此前于欢的家人也想通过民事赔偿减轻刑罚,但是对方家属提出要800多万,就搁置了。
现在已经判了无期了,到了这个点了,已经不能靠赔偿去解决了。
我们拭目以待!
更期待于欢能得到最轻的处罚,甚至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