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篇

北京离婚律师王丽:夫或者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2020-05-22  本文已影响0人  律视微言

近年来,夫或妻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债,一直受到人们的热议,那在这个过程中,是否能够构成夫妻共债,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债权人通常会要求,举债一方的配偶,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当然,举债一方的配偶,为了不承担这样的债务,通常通过离婚的方式,来进行避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夫妻一方在生产经营中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_腾讯视频

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债?

那么,这种情况下,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对外所负的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债呢,我们举个例子,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她的丈夫自己在经营公司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借款五百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女方自己没有什么工作和收入,家庭生活主要靠,男方公司的经营收入来进行维持。那眼看着丈夫的公司资金比较紧张,这个借的五百万元还不上了。眼看着这个钱就还不上了,她想跟丈夫离婚

离婚后,这个钱是否需要女方进行偿还?

那么离婚后,这个钱是否还需要女方来进行偿还呢?

通常来说,夫妻一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者是为了共同的生产经营,进行一些辅助性工作,或者准备性工作,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会构成夫妻共债。但是如何认定,双方是在共同的这个生产经营,比如说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或者说是共同决策,那么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一般来说,股东会决议,或者是公司对外的一些文件中,有夫妻两个人的签字,这种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的经营或者是决策,进而构成共同债务。但是如果说,只有一方参与了公司的经营,或者是决策,另一方并没有工作或者是收入。但是家里边的一般的正常生活,主要是通过公司的经营收入,来进行维持的。换句话说,也就是说,配偶的另外一方也共享了,另外一方公司进行投资经营的,一个收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是极有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债的。

回到我们前边所讲的,这个例子里边去,妻子虽然没有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但是家庭的日常生活,主要依靠丈夫经营的这个公司,来进行的一些收入,维持家庭的正常生活的。通过双方的银行流水,我们可以看到,妻子的银行卡上,经常收到丈夫从公司,取得的收益,给妻子的一些大额的转账。可见家庭生活应该主要是,靠公司的经营来进行维持的。这种情况,丈夫一方以个人的名义借债,所构成的这个债物,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妻子想通过离婚来,拒绝承担这五百万元的债务,显然是比较困难的。即便是她离了婚,这个五百万的共同债务,也极有可能,需要妻子这一方来共同偿还。当然,实践中夫或者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也不必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在具备一些特殊的条件,或是证据的情况下,也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他的个人债务。

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举债责任在债权人一方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的,这个举证责任,在于债权人一方。也就是说,需要有债权人来举证证明,这个借款是用于了,共同生产或者经营。当然,举债人一方的配偶,为了防止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债,也可以举证证明,这些钱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或者是共同经营,第一,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在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中,并没有配偶一方的名字,配偶一方当然也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第二,举债人配偶的工作以及收入情况,用以证明举债人,配偶的工作以及收入情况,已经足以维持家庭的正常运转,并不需要去分享,公司经营所得的这个收益。第三,根据举债一方的银行流水显示,在举债后短时间内,将大额的款项,汇给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第三方。有了上面我们所说的这些证据,并形成了一个证据链之后,那么举债一方的配偶,就极有可能证明,这笔钱并没有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也就是换句话说,这笔债务极有可能是,对方的个人债务,而不能形成夫妻共同债务。

在这里,我们要提醒大家,对于债权人而言,为了规避债务人通过离婚,来逃避债务的这种行为,可以在出借款项时,事先了解借款的用途。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以及借款人的配偶,是否形成了一个夫妻共债的合意。条件允许的话,可以要求债务人夫妻双方,在借条上签字,并备注日期。

如果举债方的配偶,想要维护自身的权益,避免自己莫名其妙的,背上大额的这个债务,也可以与举债方,签订一个婚内财产约定。同时告知,或者是让债权人知道,这个婚内财产约定。如果说债权人向举债方的配偶,来主张这个债权,举债方的配偶,最终是可以向举债方,要求赔偿给她造成的。这个损失的。好,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我是王丽律师,感谢您的收看,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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