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外之情事
读简友“雪落无尘”的《婚外之情……》一文有感,故留此文,以寄文思。
婚外情,顾名思义,就是游离于婚姻之外的感情,也就是俗话所说的“出轨”。我姑且称之为感情,是因为,真正的爱情,肩负着带给对方幸福的责任,而绝大部分的婚外之情,没有考虑,也无法给予。
婚外情的出现,多半的问题出现在沟通的障碍和不满情绪的蔓延;还有一部分,则是因为纯粹的好奇和寻找刺激。
婚外之情,在发展之后,必然是婚外之性,也有婚外之性,发展成为婚外情的,前者多,后者少。
婚外情,少不了,性的参与,情与性,爱与欲,两两相望。感情的转移,必然会导致性对象的转移。性行为对象的转移,也必然会加快感情的转移,至此,原有婚姻内的情感联系和性联系将难以为继,婚姻内情感和肉体的真空,将继续推动婚姻的破裂。
感情和肉体上的互为占有,在没有法律和道德的支持下,化成了令人焦灼和煎熬的战争,严重时,那将会逐渐扭曲人性,继而演变成一场遗憾的事故。
存在于婚姻续存关系中的出轨,无论是各取所需的互惠经营,还是情感的空虚,再或是身体寂寞,只要有那一纸证书的存在,于情、于理、于法皆是不容的。
婚外情的出现,有其存在的客观性,但,唯现实论和唯感情论,都不足以支持婚姻内情感和肉体的背叛,可以理解存在的道理,但是无论发生的多么合理,感情又有多真切,偏离了真、善、美的爱情,是得不到支持和祝福的,沉迷在其中,不可自拔的人们,即便是情事多舛,除了同情,他们也只能自求多福了。
婚姻如同恋爱关系,其实都有后悔药,不合适了,不爱了,可以离开,也可以重新开始;这样做了,既不违礼法,也不违道德。但是,智慧和勇气不够,就另当别论。
婚姻关系,是爱情状态下的精神契约和物质社会里的法律保障。
恋爱关系,是感情状态中的精神契约和两情相悦时的口头承诺。
爱情里婚姻关系中,如果后悔了,发现不合适了,可以解除,只是,需要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来执行,因为,婚姻是爱情基础之上公平的契约关系,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更是社会构成的关键组成。
恋爱关系中的感情和两性关系,比之于婚姻关系中又是不同的,恋爱关系中,后悔了,不合适了,只需要讲出来,这段感情和两性关系便结束了,甚至,都不需要给出任何理由,离开,就是结束。
说到底,人,是感情的动物,爱,也是我们幸福生活的源动力。无论什么时候,我们都不用放弃喜欢和爱,婚姻,原本也不该让我们隔离对外物的喜欢和爱。
但是,喜欢和爱,与爱情和婚姻,有着本质的区别,其中最凸出的一点,便是相互之间的忠诚和责任。不然,无论多么的喜欢和爱,也只能是暧昧。失控的爱它变成了,不负责任的爱情,和丧失忠诚的婚姻,它只能是一场游戏,一场暧昧。
正视我们的爱和喜欢,用心去感悟,在那婚姻之外的喜欢和爱之间,在人与人的沟通和交流之间,或许,我们能发现,那个将你护在身后的人,有着不一样的光环,有着不一样的可爱和值得,在婚姻里,我们,也将会获得更好的爱情和幸福体验。
...文心表象.字里内识.身心体悟.意犹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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