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死刑
今早不是很想起床,差点没迟到,在公交车上,想聊聊死刑。(责任规避:只谈犯罪心理,不谈死刑利弊,更不谈是否废除死刑。)
我们开始。
死刑是最古老的刑法之一,尽管近几十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或者原则上废除死刑(保留战时等特殊时期的死刑),但我国依然保留着这项刑罚制度[1]。
对于死刑的执行,公众常看到的判决更多是死缓,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非死刑立即执行[2]。这一点值得思考,为什么要缓刑?靠缓刑的两年让一个罪大恶极的人良心发现吗?我们暂且搁置这个问题,先来看看源头 —— 犯罪心理。
我国的死刑罪名有 46 项,此处仅谈人身安全的项目。如果犯罪嫌疑人对他人进行故意伤害,手段非常恶劣,以至于能够达到死刑的标准(此处为上帝视角,嫌疑人并不知道会否执行死刑)。此时,嫌疑人偶然发现了自己施害行径被隔壁屋的人看见,那犯罪嫌疑人将有两种可能的行为 —— 一是停止伤害;二是变本加厉将受害人伤害致死,并加害第二人。
将自己代入以上情境中,你会发现自己也有点犹豫不决,因为不确定这两种方案哪种是「最优选择」。那如果我们保留情境,换一个大前提呢 —— 严重故意伤害罪将执行死刑立即执行。那局势就很明朗了,横竖都是死,那何不直接灭口,没准还能毁尸灭迹、逍遥法外。
所以,法律的执行没有哪一条是无中生有的。我们举一个平和的例子继续佐证一下:
我司现在规范考勤,9:00-9:30 或 9:30-10:00 弹性打卡,一天上满 7 个工作时。那么,我会尽量在 9:30 之前打卡,以能够早点下班。但是,如果我预计 9:30 到不了,哪怕只晚了 1 分钟,那我都会拖到 10:00 再到公司,毕竟晚都晚了,那就更晚一点囖。如果我直接睡过了,那我整个早上就干脆不去了,反正都是迟到。
看吧,黑暗心理人人都有。区别只在于哪种事情作为心理的载体。
最后,以防有圣母婊看不到我文首的责任声明,非要跟我撕死刑废除与否的问题。我再补一个事实:自由的美利坚合众国,曾在 1967 年废除死刑,后又于 1977 年恢复死刑制度。
注释:
[1]:在 195 个独立国家中,53% 的国家法律上废除死刑;
[2]:中国涉及死刑的数据仍然被归类为「国家机密」
p.s. 本人所学专业为理工科,擅如他人专业领域甚是惶恐,如有错误疏漏之处,烦请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