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物业冲突背后的法律思考
” 本人现年63岁,是一名企业退休人员,2018年7月26日晚6时30分许,因我此前对小区物业管理仗义执言反对在小区消防通道放置轮胎、施划车位,反对以欠费为由阻止业主车辆进区入库等,被物业公司故意报复不把本人车号输入小区门禁系统而二十多天无法正常进门和入库且多次交涉无果(不欠物业费),导致我在与保安队长(以下简称:对方)在小区门口再次讨要说法时情绪冲动推对方一下,当时对方既没有后退也没有喊疼(有视频),几分钟后对方却说膀子疼还叫了120急救车,当时医生处理拍片没问题,让挂点水休息一周吧!第二天对方自己要求住的院,二天就出了院,随后警方出面调解,对方索赔1万元(实际医药费一千多元),我没同意,过了几天又涨到一万五千元导致调解无果,过些时候不知怎么鉴定出“轻微伤”更是要价两万元,我当然也不会同意,要求重新鉴定无果,最后警方却以此为由处罚我行政拘留四天。
2019年4月份对方到区法院起诉我索赔一万多元,开庭时又追加到两万多元,庭审中对方及其物业公司为他提供了虚假陈述和伪证,我对对方的医药费提出了质疑,并要求对对方的伤情重新鉴定,结果未被一审法院采信,判决我赔偿损失5千余元,主要是医药费、营养费和交通费(附判决书)。
我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以事实不清,过度医疗,检查费有凭无据为由提起上诉,并要求对对方提供虚假陈述,物业公司及其证人作伪证依法依规处理,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以未提供证据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我提出对对方提供虚假陈述,物业公司及其证人作伪证依法处理的合理诉求未与理会
现在事已至此,但很多问题仍然在我心里存疑?
一、难道我仗义执言错了嘛?对物业公司的违规管理、故意报复处于弱势的我就只能逆来顺受了吗?警方和法院就可以以“琐事”为由一言蔽之不问是非曲直简单执法枉自裁决了吗?那么社会公平正义何在?我一个对小区物业违规管理仗义执言的体弱多病且待人和善从无前科的老人,因一时冲动又事出有因难道就成了治安处罚打击的对象?真的有必要非拘不可吗?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就是这么硬性规定的吗?就是这样依法治国的吗?难道是我不愿意被对方讹诈的结果?还是不接受X警官“有人打一下就赔几万块”调解劝说的必然下场
二、难道我一个不会功夫60多岁的糖尿病老人推一下就能至人“肩袖损伤”?伤情鉴定的依据是什么?首先根据现场视频我推对方的是左胸上部并非肩袖,如果说依据是第一次核磁共振成像的检查结果,那么警察说这个医院资质不够!如果说是第二次第三次的结果,那么为什么只有发票而我没有看到核磁共振的影像资料和检查结果呢?那么司法鉴定所又是依据什么鉴定为“轻微伤”的呢?法院又是凭什么判定这些检查费的必要合理性的呢?是谁在背后操纵这一切?我要求重新鉴定的要求为什么两次被无视?
三、庭审中对方提供的检查费发票为什么只有票据没有病例、影像资料和检查结果、我怎么能进行真实性和同一人认定?法院又凭什么判定医药费是其本人进行的检查治疗而产生的呢?出院后为什么还要再输液五次?其输液费怎么会只有发票而没有病例记录?既然还需要输液为什么又要出院?既然说医嘱要继续治疗,为什么出院时没有开口服药却自己去输液治疗,难道服口服药就不是治疗了吗?对于三四次核磁共振对方说是我不认可检查结果,要求对方去做这些核磁共振的,我有那么傻吗?这不是过度医疗是什么?这些违反常识常规的操作不是事实不是证据吗?这些问题一二审法院弄清楚了吗?一二审判决的事实依据是什么?难道仅凭一纸发票我就应当照单全收全额赔付吗?人民法官难道只能坐堂审案,不该进行实地调查或进行专家咨询取证吗?这样的判决不是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是支持无赖与讹诈!!!
四、对于过度医疗我确实很难让医院自证其错,特别是在医院私有制、商业化的背景下,我非专业人士无法提供证据,但从其医疗过程的细节来看还是可以看出些许端倪的,如:拍片没问题就要求做核磁共振、不需住院你要求我就安排、核磁共振成像一次不行就做三四次、常规检查常规药物不用就用贵的反正有人出钱,难道这些真的有必要吗?合理合法吗?这些过度医疗的费用都应该由我来负责吗?
五、在司法实践中,这些类似情形一定不止我一个,这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规范的问题?还是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太大问题?还是执法者贪赃枉法裁决的结果?难道法院判案只讲证据唯“证据论”?如果说“谁主张谁举证”,那么对方索赔是不是应当提供完整的病例资料、检查影像、诊断证明来证明其医疗的必要性合理性真实性呢?这些证据是另一方当事人无法提供的,难道一些当事人无法证明的问题不应当由警方或法院去调查取证的吗?人民警察、法官难道只能坐堂审案只看证据裁判无需查明事实真相还当事人一个公道吗?
六、如果说我推他一下就要被拘留几天又赔款应该如此,那么对方向法庭提供虚假陈述,物业公司及其两个证人蓄意串通报复作伪证的违法无赖行为,更应依法规处罚,一、二审法院为什么置之不理?判决书为何只字不提!社会公平正义何在?如果说我的行为是一时冲动事出有因,那么对方的行为简直就是蓄意报复,恶意串通更为可恶可耻,更应当予以依法惩处。
七、为什么我在法庭上依据常识常规陈述的法理事实,不能被法官采信,而对方明显有违常规、有凭无据的医药费检查费却被认可,对于有些专业性强、当事人难以取证或取证不足信的证据,难道主审法官不应该直接咨询有关专家有无必要、是否违反医规等主动取证,以查清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吗?那么究竟我要有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对方的过度医疗呢?合议庭法官们又是依据什么来认定对方没有过度医疗而合理合法的呢?难道就是一纸发票而已!
这些问题有谁能给我一个令人信服的说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