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讶!发个微信朋友圈就构成公开发布技术信息
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专利公开。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罗某起诉永康市兴宇五金制造厂、浙江贝宁工贸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罗某员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相关设计的图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二被告关于涉案专利技术构成现有设计的主张成立,驳回罗某上诉,维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
长期以来,业界对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信息、能否构成公知信息等意见不一,不同的法院也有不同判决。该案一审、二审均认定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相关产品信息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该用户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可以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依据。
什么是专利公开?
专利公开是将请求保护的发明通过科学刊物书面公开,或通过演讲口头公开,或在展览会上展出发明的物品或物品构成的发明方法。公开的另一种含义是在专利申请或专利说明书中请求保护的发明,并且要求这种公开必须清楚。完整,能使同行业技术熟练人员能够据以实施的程度。
什么情况下专利提前公开也能授予专利?
在中国,几乎申请日前的任何公开都会导致专利不被授权,除了该公开严格符合专利法24条所说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然而专利法24条的规定在实施中有很大的难度,而且一旦在6个月之内申请人自己再次公开或者由其他人公开了发明内容,专利申请还是无法获得授权。所以,最保险的方法还是在申请专利之前严格保密。
微信公开构成公开发布技术信息?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为公众所知”,应指不特定的公众能够获得并知悉现有设计的状态。微信用户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并非对所有网络用户公开,其内容仅该微信用户的好友可见,其他人无法通过关键词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检索查阅。即使对于微信好友,微信用户也可以通过相关设置,使部分好友或全部好友无法阅读其发布的朋友圈信息。因此,微信朋友圈即使传播速度较快,但仍然有别于博客、微博等对不特定用户公开的产品,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因此,在微信朋友发布的技术信息不能作为现有设计的对比文件。
不过,也有不少学者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相关技术可以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候表示,首先,从信息发布者的主观意图来看,大部分发布者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是希望让更多的人了解该技术和产品,进而达到推销的目的,他们主观上并不希望禁止他人查看该技术或产品;其次,从客观上来看,虽然微信朋友圈好友人数有一定限制,但并不是保密限制,其微信好友等主体也没有承担保密的义务,发布者发布相关信息后,客观上会造成更大范围的传播,实现了技术的公开。
作为一个社交软件,微信的使用性质模棱两可。既具有私密性又具有公开性,这需要各地的司法裁判尺度统一,应及时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和修订,才能使更多专利人去规避这一风险。
(部分信息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