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未发现病情延误治疗,可以找体检机构索赔。
案情回顾
2015年9月份,姜某感觉身体不适,于是抽空便去了乡镇卫生院就诊,经胸部透视左肺门影大,医生便建议姜某去大医院做个CT扫描仔细检查一下。姜某闻言后便有些惴惴不安,想到自己也有段时间没有体检了,趁着某医院有熟人,不如直接去做个全身体检。
于是10月19日姜某来到某医院,在熟人的推荐下直接选了一项含有胸部DR拍片的体检套餐进行检测,得到的胸部DR拍片检测结果载明:(诊断)胸部未见异常。看到检测结果无异常,姜某悬着的一颗心总算放了下来。
可这好景不长,姜某回家后没过多久,再次感到身体不适,随后再次来到某医院检测,这次体检项目与上次基本一致,可结果却与上次大相径庭。接到检测单的姜某手脚冰凉,体检单上载明:左肺门影增大,请结合临床。
看到结果的姜某来不及再想其他,当即便前往某三甲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了肿瘤切除手术,医院诊断结果为纵膈肿物。出院后的姜某认为是某医院的失误,导致其病情延误恶化,存在明显过错,应该对其身心健康承担责任,故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2018年9月,经牟平法院委托,山东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载明:经复阅2015年10月牟平XX医院DR胸片(第一次体检)示:左侧肺门增大存在。
综上:1、牟平XX医院2015年10月19日在对被鉴定人姜某体检时行胸部DR片检查时存在漏诊,经复阅该DR片证实。漏诊不排除可使该病情加重的可能性。2、被鉴定人姜某在乡镇卫生院体检时,医方告知左肺门影大,建议CT扫描,患者未遵医嘱,应承担一定责任。
体检未发现病情延误治疗,可以找体检机构索赔。牟平法院最终根据该鉴定意见书,并根据庭审查明的相关事实,认定某医院在对原告姜某体检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考虑到姜某并未遵从乡镇卫生院医嘱,对其病情的发展、加重以及治疗的延误存在一定的过失,其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案情考虑,最终判决某医院对原告姜某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姜某自行承担剩余责任。
法官说法
体检
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的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受检者基于对体检机构专业检查设备以及医生专业知识的信任,根据体检检查报告载明的健康状况、疾病线索、健康隐患、潜在疾病信息以及医生的建议,及时采取预防和治疗措施,以达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目的。
因此
虽然体检行为一般只是对疾病的初步筛查,但是健康体检机构应当通过详细的病史询问,科学的指导受检者选择必要的体检项目,以实现健康体检的目的和价值。如若在体检活动中体检机构未尽到与体检项目相对应的专业评价、诊断、建议义务,造成受检者损害的,健康体检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
在就医时,在体检过程中受检者理应详细告知体检机构自己身体的各项情况,认真遵循医嘱进行就医治疗,对自己的健康负责。
胸部摄片漏诊肺癌,法院因医疗过错为由判决赔偿15万元。
北京一体检中心给科研人员张华(化名)体检时,未能从胸部DR影像片及时识别肺组织早期病变,也没给出恰当正确的医学信息和医学建议,一年后张华发现癌症时已是中晚期。张华起诉索赔,该体检中心分别在2016年和2017年底两次被判赔偿,共支付15万余元。
事件回顾
体检机构未发现病变 一年后确诊为肺癌
张华是一名科研人员,单位每年会组织体检。2013年12月18日,他到一家体检中心体检。2013年12月21日医方出具体检报告中,胸部摄片提示“右侧局部胸膜增厚”。2014年12月25日,张华再次到这家体检中心体检,胸部摄片发现“右肺下叶可见团状块阴影”。张华立即去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进一步检查。2015年1月4日,他被确诊为右肺下叶癌,被安排立即手术。
张华住院期间,专家会诊时发现,2013年12月18日体检报告后附的DR影像片纸质复印件已经显示右下肺部存在阴影,这说明体检中心存在严重的漏诊、误诊。张华虽经手术治疗,但因耽误病情一年多,肺癌血行转移,需长期放化疗,过程痛苦、花费巨大,且生存期显著下降。
体检中心
此前要是没进行体检 病情更发现不了
张华将体检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1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以及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在内的费用27万余元。
对此,体检中心辩称,其体检行为不存在过错,且体检行为和张华的自身疾病不存在因果关系。若没体检,张华的病将更晚才能发现,更晚才得到治疗。
2013年的体检该中心已提示右侧局部胸膜增厚,并提示对异常结果进行随访复查或其他相关检查,而癌症也是2014年体检时发现的,此后才得以在没有症状的情况下及早确诊,及早治疗,体检中心充分履行了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
体检中心表示,公司对张华身患疾病深感遗憾,但其所患是自身原发疾病,并非体检导致,且必然发生手术、放疗、化疗等后续治疗。所以张华的损害后果与体检中心的体检行为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体检的目的是发现疾病线索,不是也不能取代诊断,故不存在漏诊、误诊。
法院判决
体检目的是“早发现” <wbr>被告存在过错
法院受理该案后,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认为体检中心2013年在读胸部DR影像片时,虽指出右侧局部胸膜增厚性改变,但未及时识别肺组织异常改变或早期病变情形,也未针对胸膜增厚提出进一步相应检查建议例如胸部CT,也没有给出恰当正确的医学信息和医学建议,体检工作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健康体检是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的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实施健康体检,应达到“在定期、约定的检查项目范围内,尽早发现潜在或早期病变、异常,从而及时提出相应的进一步医学诊疗建议,使受检者能尽早得到规范诊治、改善预后”的目的。
法院认为,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行为虽与医学诊治不同,但也属于医疗行为的一种,受相关医疗规范约束。如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并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体检中心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华肺叶切除手术后需接受辅助化疗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法院酌定体检中心按照75%的责任比例作出补偿。2016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处体检中心赔偿张华包括医疗费、住院费、精神损害抚慰费等费用在内约10万元。
此后,张华化疗又产生大额医疗费,再次将体检中心诉至法院。2017年11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体检中心再赔医疗费约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