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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问曲案,这些理由能够启动再审吗?

2019-01-24  本文已影响10人  8f1447669a55

原创:春雨安在

发生在两年前除夕夜的曲玉权案件,经过上诉重审,历经两年审理,最终维护了一审判决。六个人从六年到十三年有期徒刑并民事赔偿66万元。面对这个判决,舆情特别是警察舆情汹涌。

笔者从事检察工作二十三年,从业经历与刑事检察、舆情应对有着较紧密联系。在此,作为资深专业人员、一般政法干警、完全普通公民,想就此案以及舆情发展过程浅谈一点个人看法。根据案件内在逻辑关系,一一梳理。本文成文有微言法谈群大力支持。

第一:关于罪犯的身份——是不是有涉黑背景?案件发生地是在公共娱乐场所酒吧。这种场所由于人员多样、情况复杂,往往是黑恶势力聚集处,也是社会治安管理重点防控处。“天眼”“天网”那是避免不了的,公安自媒体情绪是有,但尊重真实也是职业使然。根据前期公安自媒体公号编辑的视频内容,曲玉权与李姓警察,在接警进入酒吧后,六人齐上(包括一名女士),以砖头拍击(判决书未认定、但多种信源证实现场确有犯罪人捡拾砖头的行为)、撕拉、踢打等一系列暴力殴打曲玉权,自进入酒吧到倒地仍被殴打却奋力抱住罪犯阻止其逃跑。在判决书中显示其动机是为了防止曲玉权两人请求增援,这样的“团结果断、手段老到”岂是一般老百姓所能做到。且罪犯中有人在看守所仍然被曝出是牢头狱霸,将同监人员打成轻伤。这样的人有无黑社会背景?有无对其进行此方面侦查?

第二:关于漏罪问题——是否全罪全侦全诉?曲玉权等两人是根据“酒吧发生打人事件”的接警要求于除夕出警。在判决书中显示是犯罪者在酒后与酒吧经营者杨某发生争执撕打进而杨某报警。根据《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但是,在判决中我们发现,涵盖参与行行凶行为人员没有被以此罪追究,而是一人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追究。毁坏财物发生在寻衅滋事罪过程中,其法律评价本可被涵盖,以更狭窄的故意毁坏财物追究一人责任,其余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则被掩盖,处罚也相应减轻。特别是主犯在判决中三罪中仅有一罪。原因何在?根据司法机关定位,法院审判原则是不告不理,但是公安有侦查全罪,而检察院的审查有追漏义务。案件审理达两年,公检怎能于此无视?

第三:关于执法精神问题——伤害警察是否已被重判?警察是和平时期维护稳定的国家机器,性质特殊。其代表着国家尊严,在刑法相关规定中,属于特殊保护人群。比如招摇撞骗罪、抢劫罪冒充军警均属于加重情节。在妨害公务犯罪规定中,妨害警察执法也有特别规定。此案主犯故意伤害罪是因与妨害公务罪重合择一重罪而处之。有人说,当妨害公务犯罪与故意伤害犯罪择一重罪而处之时,妨害公务罪的从重情节便自然消失。如此理解刑法规定,实属偏颇。以故意伤害行为来达到妨害公务的目的,妨害公务罪法定罪远低于故意伤害罪,这是出现故意伤害后果时择重罪处之的根据。但是,以单独侵犯人身为损害后果的故意伤害罪毕竟无法完全覆盖以侵犯国家管理秩序为目的的法律评价。无论是根据十四分钟极其恶劣的暴力殴打程度,以及牺牲警察至死仍然抱着逃跑者腿的履职行为,即使是因被打剧烈活动导致心脏病发作而死亡,最高十三年刑期是否能够涵盖袭警这样的恶劣后果?

第四:关于法医鉴定问题——鉴定死亡原因准确吗?本案衡量刑期轻重,致死原因是关键环节。而分析致死原因的法医鉴定书则是关键证据。从二审公开的裁定书里面,我们看到曲玉权有钝器引发的软组织挫伤、头面部的钝器伤脑实质血管出血和三、四、五根肋骨骨折以及肺部挫伤、血管被堵大面积的冠心病发作。法医鉴定经过了黑龙江刑事鉴定中心鉴定以及公安部法医鉴定。在公开的二审裁定书上载明,致死原因为打斗以及剧烈活动引发的冠心病发作。但是,对其他伤痕与致死原因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未加说明。而本案审判长陈辉接受法制报采访表述肋骨骨折系抢救过程中造成。但是,却有为犯罪人辩护的律师发布的公众号显示二审裁决书载明三根肋骨骨折系击打形成。?!!!是裁定书有变,还是辩护律师自我抹黑?还是陈辉审判长对关键证据“敷衍了事应付塞责”?还是不同机构出具的鉴定书认定死亡原因不一致,在鉴定书未公开的情况下,我们不得而知。

第五:关于审级匹配问题——三罪重叠重罪可能判死刑的有重大影响案件怎么会在基层司法机关处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在省(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省(市)法院审理。制订这一规则,既有审理水平的要求,同时也有排除地方保护地方干扰的考虑。与之相适应的,则是公安检察机关的提级管辖挂牌督办。曲玉权案件发生在除夕夜,且作案者为多人,中央电视台4套节目在两天后播出,影响不可谓不大,罪名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及危险驾驶罪,三罪重叠且有命案,侦查由基层被害人所在分局侦查,审理更是由基层法院包办。意味着此案在未审之前,即被认定为排除了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可能性,是否存在“未审已定”情形?也是否存在着干预司法的外在因素?

第六:关于判决倾向问题——从重情节为何未加析理?文字是思想的表达。即使是冷静而严肃的判决书,在字里行间仍然可以看出制作者的价值取向。在二0一八年十二月的裁定书里面,我们没有看到对于伤害除夕出警警察的鞭挞。相反,我们看到了有酒吧撕打的表述却不认定为相应罪名的“精明”,我们看到了危险驾驶罪与故意毁坏财物并罪时每人分担的“细心”,我们还看到了钝器致软组织挫伤却没有凶器的“粗疏”,我们没有看到对除夕时点出警被害,死亡时只有自己同样受伤的同事一声声呼唤的同情,这些在高法指导性案例数年前的贾敬龙案件中已有体现,在新近张扣扣案件中也有反映。作为中国人我们知道年意味着什么。我们无法想象那个失去丈夫的妻子怎样面对六位罪犯和六位辩护律师以及区区66万元赔偿,心里有着怎样的凄苦和无助?这一份本应是情理法交融的裁定书为何没有传递这样的温度?

第七:关于大加禁言问题——阳光不是司法公正最好的助手吗?政者,为众人之事也。众口悠悠,唯法理可服众。热点案件之所以成为热点,一是题材敏感,二是案情曲折,三是事实认识不同。曲玉权被害案件符合这三点,身份特殊、原因复杂、涉及人多、且有央视之前报道。唯其如此,热点案件司法公开接受广泛质疑得出服众结论更有必要。此案裁定结果一出,大量评论聚集哈中院,哈中院先是大量删帖,后是选择性水军出现,再后来直接关闭评论。自媒体对于此事的跟进也被大量删除。笔者两日前发布的纯学理性探讨文章,在幸存两日后,阅读量定格于3839,留言数量定格于40,而被删除。本人观点平和,正反留言均放出。实在想不出被删理由。难道,此话题即是禁忌?

第八:关于身后荣誉问题——申请烈士工作为何迟迟不动?曲玉权同志因出警被殴打致死,判决书认定是出警被殴打引发冠心病去世。无论何原因,均是因公去世,且在过程中不辱尊严。其行为应当以国家行为予以表彰,以安死者以慰生者。但是据当地警察反映,仅在案发半年后给予公安二级英模追认。而社会认可程度更高的烈士追认,相关部门在长达两年时间内却迟迟未启动程序,曲玉权妻子一位白衣天使,痛失三十九岁的顶梁柱,家里年幼的“臭臭”失去了父亲,携幼将老,痛断心肠。为此,不得不求助于心理辅导后,或因法律知识不足或因不明原因,并未提出上诉要求。却是连续两年以微博形式向社会求援,表达丧夫之痛。新近听说2019年当地公安烈士慰问名单中仍无曲玉权同志名字,且也未出现在被走访对象中。39岁冠心病,仍在一线出外勤。死后相关单位却如此处理,冷了的不仅是一颗心一家心。

案件衡量凭法亦凭心。对于案件,出现疑问,本属常态。但是一案数疑令人不解,则非同寻常。前期,司法公信力因开放而为民所信。近日,又因“副卷”而饱受质疑。直面热点案件,启动相关程序,乃至重审,树立法律权威,厘清审级关系,推动法治进程,让亡者骨不寒生者心有慰,国家安定有保障人民和谐有依赖,或有艰险,然理所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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