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告医生,一定能得到赔偿么?

2018-03-28  本文已影响0人  一个人在坡岛涂鸦

前不久有一则新闻吸引了我的注意,精神分裂症患者院外自杀,医院和药厂竟均被告上法庭!

案件回顾

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女性患者马某,2013年在家属的陪同下前往北京某精神病专科医院门诊就诊,由于不能耐受控制病情药物的利培酮的副作用,在医生指导下应用阿立哌唑逐步取代利培酮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不料在采用新方案后的第12天,患者院外坠楼身亡。

患者坠楼身亡后,家属在互联网上搜索到阿立哌唑有诱导自杀的倾向,认为医生明知道药物有导致自杀的风险,却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而药企则因为没有在产品外包装以及说明书中以警示说明或标志注明药物有“增加自杀风险”的字样,应承担连带责任。家属一纸诉状将医院和药厂一同告到了法院,索赔包括32万元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120余万元。

法院在综合了各方面信息后于2017年判决,原告没有证据证实患者的死亡后果与医院、药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需要支付案件受理费15600元,鉴定费7650元和专家出庭费1000元。

这是一个令人大快人心的判决,因为法官并没有出于“和谐”和“人道”等原因,像以往的许多案例一样,哪怕医院和药厂没有任何过错,也要求被告适当的赔点来息事宁人。不仅如此,法官还让原告方承担了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和专家出庭费等2万余元的费用,这无疑对那些抱持有“无赖得便宜”想法的人来说起到了很好的警醒作用。

无独有偶,3年前新加坡也有一起类似的案例,当时还在中国引发了不小的震动,因为法官不仅判决原告败诉,还让原告支付两方被告各270,000新币(总共约合人民币250万元)的巨额法律费用。此外,原告还需支付被告的垫付费用和法院专门审理此案的陪审员的费用。

当年54岁的蔡先生,2007年因急性椎间盘突出接受了手术,当时的手术医生是Yue Wai Mun医生。术后,蔡先生认为他的情况没有好转,就在2012年10月将手术医生及中央医院告上了法庭,认为手术中存在医疗疏失。

高等法院的Woo Bih Li法官驳回了蔡先生的诉讼请求,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蔡先生的“很多变化”“彻底否定了他的诉请”,并且法官还批评了蔡先生传唤的两名专家证人,认为他们的证词缺乏逻辑并且无法让人信服。

法官称,“蔡先生认定若不是因为医生的疏失,他的情况可以好转。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倘若不是因为Yue医生的手术,蔡先生很大可能无法恢复到现在的状态”。

医学是个充满了不确定因素,风险很高,涉及到多个学科合作的行业,尽管院方通常设置了多重机制以减少医疗疏失的发生,但并不能完全避免。如果真的是院方的过错,在有足够证据支持的前提下,根据以往媒体披露出的案例,新加坡院方一般都会做出合理的赔偿。前不久我就听朋友说KK医院因为诊断错误,将一位来自中国的新移民小朋友没有发炎的阑尾切除,而主动向孩子家长提出赔偿以获得合解。2007年,本地有位老妇因为被注射了过量的放射性碘而患上了甲状腺疾病,后来还诊断出淋巴癌。最终,老妇和她的家人与医院达成了庭外和解,并获得经济赔偿。2009年,Narindar Kaur女士在活体捐肾手术后发生大出血而去世,最终高庭判定医院有流程上的疏失,而医院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

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里,公权机构应该秉持公义,让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赔偿的同时,也不会让无辜的被告受到不必要的“惩罚”。

惟愿能看到越来越多的类似于上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这才是能从根源上杜绝医闹的一大利器。

本文有关案例的部分内容来自于公众号“医脉通”,感谢原作者

相关案例宣判可见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676261937&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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