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司法正义——从推搡不速之客致其轻伤案谈私力救济的司法意义
一周前,蚂蚁刑辩研究公众号推送了蚂蚁刑辩团队郭凤启律师承办的一起“推搡不速之客致其轻伤被起诉故意伤害的案件”,郭律师在比较了三种辩护方案后,主张被告人张某的推搡只是一种合理正常的排除他人妨碍其工作的行为,并没有伤害的故意,因此不应当追究张某故意伤害致他人轻伤的刑事责任。对此,我深表赞同。郭律师的文章已从刑法专业的角度对张某的行为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分析,我不再赘述。我之所以写此文,是因为本案引发了我对司法正义的思考,心中有些想法不吐不快。
我反对当前司法实践中隐隐流露出的一种“和稀泥”、“为了维稳而维稳”乃至“高高在上,不食人间烟火”的正义观。我认为:司法正义必须秉持一种“白的就是白的,黑的就是黑的”的朴素正义观,在“白与黑”、“正与不正”的较量中,必须以家长式的、倾斜式的保护乃至呵护每一个公民对抗不法行为的自然权利,并且设身处地地站在一个为生计谋生的普通人的角度去看待生活。
案件的再回顾:被告人张某为快递公司投递站负责人,被害人李某与投递站的一名女员工有情感纠葛。某日,张某在投递站分拣快件,李某一声不吭径直进入投递站。因不认识李某,张某问其找谁,并要求其离开投递站,不要影响他们工作。但李某不听劝阻,强行站在房内狭窄的分拣通道上。因严重影响投递站的工作,张某再次要求李某离开投递站,李某不听劝阻,与张某产生了争辩,在张某第一次试图将李某推出工作区域时,李某不仅未离开,反而连续脚踹张某,后干脆径直坐到了快递上,并扬言就要坐在这里不走。张某见状并未对其还击,只是将李某拉了起来,仍然试图将其推出门外。在推搡过程中,由于李某站立不稳倒地,经鉴定李某构成轻伤二级。在检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至法院后,本案尚在审理中。
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张某推搡的行为不应当单独分立的评价,被告人张某的推搡行为应结合整个事件的发展情况来整体评价,其只是单纯的为了维护自己所在的投递站的工作秩序以及快递安全,特别是其在被被害人连续踢踹后并未反击,只是仍然试图将其推出工作区域而已。就此而言,其推搡的行为无论如何也不能视为是一种故意伤害的行为,如果将张某定罪不符合司法正义。”但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被害人强行滞留在被告人的工作区域存在过错,但是,被告人不应,也无须、不必采取最为简单粗暴的方式即将被害人推出门外,其完全可以通过报警等平和方式解决问题。并且一般人都应当认识到推搡他人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轻伤的结果,推搡行为致被害人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定罪才是司法正义的必然选择。”
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却均认为符合司法正义,那究竟是什么司法正义?
在本案中,我能理解那种定罪的声音初衷是好的,任何人都应当理性妥当地维护合法权利,任何纠纷都应当尽可能获得平和的处理以维护社会稳定,在非紧急状态下应当通过国家机关维护合法权利避免纠纷事态扩大。但是,这样的司法是正义的么?
我不以为然。
一方面,“人非圣贤”,有多少人能够在自己合法权利遭到侵犯时保持冷静、理性的头脑。我向来自诩是一个比一般人更为理性和冷静的人,但是我的切身生活经验告诉我,我依旧是一个平常的不能再平常的普通人,我在遇到汽车加塞时、我在遭遇他人挑衅时、我在地铁遭人莫名推搡时,我仍然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试图和别人理论,“你凭什么侵犯我的权利?”在别人无动于衷特别是有恃无恐时,我也会“愤怒”地予以“适当”还击。我是不是应当对这些“不正义”视而不见?报警处理也许是的。但是,我相信一个有血有肉,充满正义感的人本能的反应都是予以当场制止。我不明白,甚至有些困惑,难道有谁不曾有过这样的生活经历?不曾有过热血?
另一方面,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是:过度的限制公民的私力救济对这个社会究竟又有怎样的意义与价值?我的看法是,我国当前社会一些不法行为的猖獗与司法保护公民私力救济不足之间有着必然的关联。例如,“高铁占座”、“排队插队”、“遇事围观”等事件虽被媒体频频报道,但除了成为饭后谈资外,似乎并未对社会文明的进步有什么实质性的帮助。
我在美国生活学习过一段时间,不敢说对其国家的社会文化有着多么深入的了解,但是我所见到的是,在平时的生活中确实不太会见到“火车占座”、“排队插队”等等现象。会有人说这是国民素质问题,我不太认同。因为,在某几次突发事件中,我所看到的是美国社会对待私力救济的方式在相当程度上阻止了不法行为,也让不法行为难以有发生的土壤。
比如,在美访学期间,某个周末,在排队购物的过程中,有一个穿着相对特异人的试图插队,在被其他顾客劝说无效后,有一名顾客直接将其推出队伍,并发生了肢体冲突。在他人报警警察到场了解情况后,警察直接逮捕了插队人。事后,在场所有人为这名勇敢的顾客送出了赞美的掌声。这不得不令人深省。在社会媒体舆论不断批评我国国民在面对不法行为缺乏勇气之时,是不是也应当看到对抗不正义是需要社会特别是国家机关支持和保护的。就像在本案中,被害人李某在不经允许和劝告始终滞留在他人的工作区域并给他人工作造成影响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只是将其推搡出工作区域而已,如果这样的行为被公检法认定为一种故意伤害,那么以后谁还敢为“正义发声”?当制止“不法”不是作为一个国家鼓励的事情,反而成为一件具有高度风险、特别是刑事风险的事件后,我想这或许才是不法猖獗的更重要的原因。
虽然法言法语更能凸显一个法律工作者的专业能力与素养,但是任何法都来源于社会,来源于生活,来源于每一个公民的朴素伦理与情感。在各类正式文件都在为何为司法正义下定义的情况下,返璞归真,从生活琐事、从具体事件再聚焦何为司法正义,或许是我们追求司法正义的道路上并不多余的停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