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网:大学生起诉父亲索要生活,未获法院支持

2018-12-17  本文已影响0人  大律君

老王与前妻曾育有一子小王。2004年,老王与前妻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中约定小王归前妻抚养,老王支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至小王独立生活时止。离婚后,老王支付小王抚养费至小王满18周岁,此后未向小王支付过抚养费。

​2017年7月,小王考上大学,遂要求老王继续支付抚养费每月2100元并支付其在大学期间所需住宿、交通等费用支出。老王以小王已成年,能够独立生活为由,不同意向其每月支付抚养费及其他费用。另查明老王现收入约7000元。一审法院判决老王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老王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可以独立生活判决驳回诉求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而小王就本案提起诉讼时已年满18周岁,不属于未成年人,其父母虽然离异,但是就小王父母离异后到小王满十八岁时的抚养费,小王父亲均已支付。且小王现在主张的抚养费是年满18周岁以后的费用,因此小王的主张能否成立,首先需明确小王是否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而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如何界定,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从该规定看,对于尚在校就读子女的学历限定在了高中及以下。而本案中小王已经高中毕业,正处于就读大学阶段,因此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学历情形。

由于该司法解释是修正后的《婚姻法》实施之后作出,且该解释明确规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因此本案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一》规定。鉴于小王已经完成高中学历教育且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小王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据此,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同时提醒大家,虽然大多数父母基于情感、道德、习惯仍将为正在大学接受教育的子女提供生活费和教育费视为自己的责任,但此为父母的道德选择,而非法定义务。享受着父母供养的成年大学生要心存感恩。同时,作为成年大学生,学会生存与自立是最基本的技能,应当为自己的选择和行为承担责任。

那么,离婚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大律网告诉您到底怎么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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