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恶扬善需依法
疾恶如仇,是一个正直、善良的人所应有的道德品质。惩恶扬善,社会才会稳定、发展,法律正具有这样的社会功能。司法官面对人世间的种种恶行,如果无动于衷,放纵犯罪,无疑将为道德所不齿、法律所不容。
然而,法官审案不能以道德的评判来代替法律的评判,不需要疾 恶如仇之情,疾恶如仇也需依法进行,要准确地举起手中的法律之剑,使正义得以弘扬,邪恶得以惩处,这才是法官应有的品质。
这案件看上去是狡猾的书吏猜透了包拯的心思让包拯上当受骗,但是包拯为了有意打击小吏的嚣张气焰,主观武断,轻易改变刑罚,虽出发点是好的,但结果矫枉过正,不知道自己被小吏给卖了。
我们敬包公,敬的不只是他为了公道而嫉恶如仇的高尚品德,更多的是不偏不倚的公正心,而非为了“嫉恶如仇”而有失公正。法官依据的是法律事实,而非道德评价,因为道德评判与法律评判的事实基础不一样:道德评判不需要对事实进行充分、严谨的核实,而法律评判却要建立在被证据证明的事实基础之上。
因此,在对一件事的道德评判与法律评判在许多时候有不一致的地方,而这些地方就成为一些人牟利的“温床”。比如案中的小吏,就是一个很鲜活的例子,而提供这个“温床”的,却是我们伟大的包
惩恶扬善需依法
但这并不是说,包公疾恶如仇错了。问题的根源在于,包拯过多地将个人的道德情感带进审判,不利于公正审理案件,罚不当罪。
历史上犯同样错误的法官,并不只有包公,有的甚至意气用事,丧失理性,办了冤假错案。比如宋朝的理学大师朱熹,也曾有这样的
糗事。
朱熹任浙东提学时,浙江台州太守唐与政因为官妓严蕊有诗词上的才华,两人时相往来,但并没有什么不轨的行为。唐与政自恃才华,批评朱熹“字也不识”。
结果朱熹很生气,跑到台州来找碴,认为唐与政这样的风流官员肯定和官妓严蕊有通奸这一道德问题,于是借此弹劾唐与政。为了取得证据,对严蕊严刑拷打,逼取口供,造成了冤案。具有强烈道德情感的朱熹,因为道德价值上的评判遮住了眼睛,导致了法律评判上的错误。
这就是我要说的,法官不能依道德的善恶标准来评判案件,而要依法律的规定来判决案件,尽管有时你在道德情感上有所倾向,但你在办案时绝不能因为疾恶如仇而失去公正性。
将公正放在第一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避免先因入为主,理性地公正司法。道理虽然简单,可是纵观古今,又有多少人能真正做到呢?如包公这样的人物,因一时失察,也闹出这样的糗事,直到今天,为诸君笑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