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漫谈|融资租赁,态度决定生死
我喜欢每晚都跟孩子讲一个睡前故事,最近讲到《獾的礼物》时,聊到獾先生的生死问题时儿子很好奇,问我是不是所有人都会死去?死去了是不是都会成为天上的星星?
我回答他说也许是吧,但坏人可能上不了天堂,所以无法成为星星。于是儿子又问,坏人会去哪里呢?我吓唬他说,可能会进入一个叫“十八层地狱”的地方吧,他活着的时候犯了什么错,死了进入那个地方后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于是儿子又问我什么是“十八层地狱”,一个个的为他解释起来很麻烦,而且顺序我记得也不是太清晰了,便岔开话题问他,你觉得爸爸是好人还是坏人,是变成星星还是下地狱?
儿子非常肯定的说,爸爸当然是好人了,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是好人,我们都会变成星星。
我笑了笑,点了点头却说,“大人的世界,好坏可没你这么好分辨……”
01
资本市场有人是在投资,肯定就有人是来投机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建立,有人是为了基业长青,也有人只是为了过把瘾。大人的世界没有好坏之分,但态度决定命运,更可能决定生死。融资租赁公司死了可不会变成天上的星星,但你犯了什么错,可能就会有什么样的死法。
02
在去杠杆之前,有很多做通道的,把融资租赁合同当成一个项目来做。这类公司,大多都是银行的外挂,做做通道,吃着利差。
有次,我问身在其中的一个人,出差多吗?基本不出差!他懒洋洋地回复。
不去实地看看项目吗?我觉得至少要知道项目和企业是真实存在的。不用,银行兜底了。他习以为常的答复。
银行又出钱,又兜底?这样好的生意。我或多或少有些吃惊。是啊,这个融资租赁公司就相当是个项目公司,做完项目就撤了!他诡异地笑了。
但怎么拿到银行授信?我追问。找上市公司做担保啊!现在只要是上市公司,各类金主追着给。他很轻松地回我。
银行兜什么底?我好像个门外汉。银行变相兜底啊!上市公司的不动产、动产、股权、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全都给了银行,银行相信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兜底,银行也就等同于兜底。况且我们只是穿着融资租赁的衣服,实质帮银行做着信贷,半年,最长也就一年,钱就收回来了。他振振有词。
你打算做几年?我换了话题。我知道你想说这样干,干不长,但我只是个职业经理人。他其实很明白。
最近这几年,去杠杆了,银行自己都在解决一堆乱七八糟的事,所以,通道安静了。
03
这几年大家都抢滩融资租赁行业,你看今年,几大主机厂基本上将自己的汽车融资租赁子公司都建起来了,准备着大干一场。
但哪一行没有风险,零坏账率基本上不可能。那么既然说到了风险控制,很多老板以为只是招人的问题,实际上这不仅涉及到了风控体系的构建,更多的是要积极防御,而不是被动的防守。不能让贼骗,更不能让贼总惦记你。
前几年盲目进入这一行的,有的还活着,更多的则是迅速堆起了几十亿的资产,也迅速地形成了几十亿的坏账。
04
法律问题其实也是这个行业的大问题。汽车融资租赁领域73%的纠纷都来源于合同纠纷。一个真实的事件,一个朋友和我说,又有人被抓进去了。
又是找客户要居间费用?我问。应该是,数额不小。朋友回道。
大的很离谱吗?我追问。大几千万吧。朋友肯定地说。
项目窟窿大吗?我比较关心这个。不是一两个项目的问题,经侦把所有项目从头到尾查了个遍。朋友可以做私家侦探了。
他一个人干的?我想确认下。团伙作案,那哥们是总经理,哪能亲自动手。朋友讲解着案情。
那家融资租赁公司怎么样了?我继续问。出险的项目已经在催收了,没出险的也排查了一遍,据说很不乐观。朋友仿佛经历了所有的过程。
他们的股东一定很有钱,所以能容忍这种主观故意的损失。我说着反话。
关键是流程都合规,但源头都是假的。朋友感叹。
人性的善与恶可以主导规则的利与弊,留给人性太多的空间,体系防不住。
05
还有什么问题?资本金用完了,银行借不出杠杆了,ABS越来越难发了,谈好的投资人也不再贸然注资了,P2P成本比融资租赁的收益率还高,加上一转身,突然发现爆发了系统性风险,连原本极具潜力,自认为最靠谱的客户都出现了资金链断裂。他们也想过跳下河,拉客户们上来,但无论如何,实在跳不下去,也不敢跳下去,因为囊中羞涩,弹尽粮绝。
你只是想,问题总比事情多。但你要去做,办法总比问题多。关键还是看态度!
好吧,为了端正大家的态度,最后在结尾处附上融资租赁合同的定性,大家可以从中更加了解什么才是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第一,租赁标的物是由出租人依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
第二,出租人必须将为承租人购买的标的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第三,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承担无瑕疵担保责任。
第四,承租人必须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非仅为使用租赁物的代价。
第五,承租人于租赁关系终止后享有选择权。
第六,出租人为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508~510页。)
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
第一,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融资性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有机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
第二,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以融物为手段的合同。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37~442页。
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
1.融资租赁合同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