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诺拆迁律师讲征地拆迁那点事儿普及法律知识

拆迁方的“红头文件”是不是必须都要遵循?有些也是可以抗“旨”不遵

2019-01-31  本文已影响2人  凯诺征地拆迁律师

  在征地拆迁中,经常有拆迁方以当地的政策是如何如何规定的给被拆迁人“说教”!那么政策是否就等同于法律呢?其实这个并不必然,实践过程中经常有拆迁方为了加快征收进程,常以”政策“来强制被征收人进快签协议,进快搬迁。对此被拆迁人应当要注意这样的”政策“的合法性。

  对于征地拆迁中的红头文件,也不要被“它”给吓倒,要知道法律高于所有的文件。

  地方“红头文件”虽然说是具有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效力,但根据制定主体不同,他们的法律效力也有高低,地方出台的“红头”文件有些属于地方规章,法律的效力高于地方规章。如果大家发现或是出现“红头”文件有违背国家法律、损害公民利益的,我们都可以提出。

  此前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表示,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部门、地方受利益驱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抢权力、争利益,乱发文件,违反规定审批、发证、罚款、收费,严重损害了公民的权利。

  根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可是在征地拆迁中乱发“红头”文件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违法行为是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什么是红头文件呢?在征地拆迁中我们常见的红头文件一般有以下几种:

1、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

2、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 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

3、限期拆除通知书以及断水断电的通知等。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可是这些文件,在实践过程拆迁方都不会主动的公开,有些文件还需要通过申请政策信息公开才能获取到。

  对此,只要发现“红头”文件不合理,我们都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或是复议。

《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时效是60日内而诉讼时效是6个月内。因此被征收人需要把握好复议及诉讼的时间,以免错过维权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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