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尚同》第九
022《尚同》第九
本文可视作《墨子经义释诂》的缩减版。由于儒者大幅度“校改”墨子书,并形成了认知惯性。导致我们需要处处辩论、论证其错误,导致《墨子经义释诂》篇幅太长。所以顾如将《墨子经义释诂》以语句简说方式登载到这里。需要参考我们所作论证的读者,还是需要参考《墨子经义释诂》。
0128
《尚同》:知者之事,必计国家百姓所以治者而为之,必计国家百姓之所以乱者而辟之。 (大意):必须找到问题之所以产生的原因。
0129
《尚同》:上之为政,得下之情则治,不得下之情则乱。何以知其然也?上之为政,得下之情,则是明民于善非也……不得下之情,则是不明于民之善非也。 (大意):要得到百姓的善非观念,方能治理百姓。
(注1):此处所明是指民的善非观念,还是民的善非行为。可以参考后面的句子。也可以参考尚贤篇:有所爱其色而使。实际上仅从语感,我们也觉得行为善非之说别扭。
0130
《尚同》:然计得下之情将柰何可?故子墨子曰:“唯能以尚同一义为政,然后可矣”。
(注1):一义,抽取义之同者。请参考尚贤:一物也。
0131
《尚同》:古者天之始生民,未有正长也,百姓为人。若苟百姓为人,是一人一义。十人十义,百人百义,千人千义,逮至人之众不可胜计也。则其所谓义者,亦不可胜计。此皆是其义,而非人之义,是以厚者有斗,而荡者有争。是故天下之欲同一天下之义也。
(注1):天生民,民皆上天所生。皆天之臣也,人格平等。一人一义,人们的义天生就不同。这在墨家也就意味着人义是不可能也不可以被改变的。另请参考墨家认为人性无善无恶。人性与人义同是天生如此,则可以推理而知人义——个人之义也是无善无恶的。那么恶的是什么呢?是“此皆是其义,而非人之义,是以有斗有争。 (注2):同一天下之义是人们的自然追求。(就墨家而言,自然大部分是可行的,但不是全部) (注3):荡者有争。荡,被驱散而薄。经上曰:霄尽,荡也。也就是被剥夺侵害者。(此字也可能是错抄)
0132
《尚同》:天下之欲同一天下之义也。是故选择贤者,立为天子。
(注1):此处需要注意“同一”这个关键词。后文墨家将提到“同一”是不正确的。 (注2):为什么解决相争需要政权?墨家没有明确回答。不过可以从墨家主张的政权和为士者的职能推断。那么答案就是保护、除害。经下“蓬为务则士”;大取“圣人之利天下也,其类在礜石(毒鼠强)”。这是完全归纳所得,也是符合尚同篇下文所述的。
0132
《尚同》:古者天之始生民,未有正长也,百姓为人。 (大意):古时上天生民之初始,还没有正长。百姓们互相干涉。
(注1):为,对某物某事有所作为,也即助人、侵犯等等。合起来译作“干涉”。此句前面提过,又单独提出来,是因为对于墨学意义重大。人们各持己义互相干涉,才是人们互害的原因。即使是助人。墨家认为如果不依从对方意志,也是对他不利的(大取)。然而战国时的人与人已经不可能像远古时候互不需要。所以人们要合和,必须互相沟通,知道对方的看法,形成共识。如此互相“为人”,才不至于侵害对方,才能相互合和。否则就是恶性相争的结果。不过墨家又不认为什么事都需要重新形成共识。而应该“行循以久(经下)”,遵守人们已经达成的共识。而人们已经达成的共识,其载体主要是先圣和习俗、经典等。
0133
《尚同》:天子以其知力为未足独治天下,是以选择其次立为三公。三公又以其知力为未足独左右天子也,是以分国建诸侯。诸侯又以其知力为未足独治其四境之内也,是以选择其次立为卿之宰。卿之宰又以其知力为未足独左右其君也,是以选择其次立而为乡长家君。
(注1):其次,是位次,并非能力排序。请参考尚同中,三公的水平比天子还高!而且选择下属的权力在各级诸侯、官员,不在天子。 (注2):其力未足,也可以参考尚贤篇:有所爱其色而使。墨家主张在当地、该类人之中选择人才作为正长。
0134
《尚同》:是故古者天子之立三公、诸侯、卿之宰、乡长家君,非特富贵游佚而择之也,将使助治乱刑政也。故古者建国设都,乃立后王君公,奉以卿士师长,此非欲用说也,唯辩而使助治天、助明也。 (大意):选立官员是因为他们有用,而不是只因为想他们富贵。
(注1):助治天、助明也,帮着研究上天的意志,帮着明白百姓之义。 (注2):唯辩,这个词可以提示我们明确:墨家所说的谈辩者,从业指向是为官。为官为什么要擅长谈辩?因为古时官员主要角色是法官!儒家反对言辩,又去担任官员。只能是去贯彻某些东西,而不可能像墨家一样,是去通过谈辩、法庭质辩知百姓之义。
0135
《尚同》:今此何为人上而不能治其下,为人下而不能事其上,则是上下相贼也。何故以然?则义不同也。若苟义不同者有党。上以若人为善,将赏之。若人唯使得上之赏,而辟百姓之毁。是以为善者,必未可使劝,见有赏也。上以若人为暴,将罚之。若人唯使得上之罚,而怀百姓之誉。是以为暴者,必未可使沮,见有罚也。 (大意):官员不能因为上级的赏罚而背离百姓。而上位者的义与百姓不同,就必然导致上下相贼。不是上位者与官员一同与百姓相贼;就是官员与百姓相党,不服从上位者。这是上下相贼的原因。
(注1):“上以若人为善……见有罚也”是互文。赏罚、毁誉应该联合成词。怀,私藏。前面句子提到任用官员是要他去明百姓之义。现在因为害怕上位者的处罚而不敢将百姓之义上报,所以称作“怀”。 (注2):可以参考经下第82条。该条指出,官方发出的法令如果不符合百姓的意识,那么百姓就会仍然按照自己的意识行事。那么官方发出的法令就是无效的。墨家喜欢用志功不能相从角度说明问题。 (注3):请结合下一句一起理解。墨子的这个认识远远超出了他的时代。同时代的东方孔子、西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都提出天下一统主张。只有墨子认识到同一必将导致权力对臣民的驯化。
0136
《尚同》:故计上之赏誉,不足以劝善;计其毁罚,不足以沮暴。此何故以然?则欲同一天下之义。
(注1):此句回应了前文,指出“同一”天下之义的错误(人们希望“同一”天下之义,然而这是不明智的)。注意,墨家提出的是“一同”天下之义。这两个词是不同的。同一,将导致赏罚失效。一同,方能使天下得到治理。请再次回顾尚贤篇“一物”。一同是指提取人们的同。 (注2):因为墨家反对同一,也就是儒家的大同或者大一统。荀子批评墨子说:墨子不知一天下,建国家之权称。 (注3):请结合下一句一起理解。墨子的这个认识远远超出了他的时代。同时代的东方孔子、西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都提出天下一统主张。只有墨子认识到同一必将导致权力对臣民的驯化。
0137
《尚同》:将柰何可?故子墨子言曰:“然胡不赏使家君试用?
(注1):试用,指试用家君,还是试用其政?赏使家君,已经是动宾结构。所以试用不可能是被倒装后置,所以此处只可能是试用其政。其政的内容请看下一句。
0138
《尚同》:家君发宪布令其家,曰:‘若见爱利家者,必以告;若见恶贼家者,亦必以告’。若见爱利家以告,亦犹爱利家者也。上得且赏之,众闻则誉之。若见恶贼家不以告,亦犹恶贼家者也。上得且罚之,众闻则非之。 (大意):见到善恶表现都必须向家君提告,并且大家都服从家君做出的处分,形成对善恶的共同毁誉氛围。
(注1):注意不要自行脑补一个这样的场景:官员发布法令,然后百姓按照法令判断善恶。原文没有天子发布其他法令,该法令只是说:见善不善必以告。官员是通过这些告诉的案例提取百姓之善非观念。而要求人们必须向自己提告,是所有政权的必然、必须要求。否则就不能称作政权。 (注2):请参考明鬼“其僇也必於社”。争讼必在神社。“告听之中也”。墨家主张的这种法庭实际兼有公开(众人陪审)、断案、立法之职能。与西人判例法法庭是相似的。
0139
《尚同》:善人之赏,而暴人之罚,则家必治矣。
(注1):无需教化,只需要以百姓之义为法,天下就能获得治理。 (注2):之,趋近于。
0140
《尚同》:家既已治……故又使家君总其家之义,以尚同于国君……国既已治矣……故又使国君选其国之义,以尚同于天子……天下既已治,天子又总天下之义,以尚同于天。 (大意):层层向上尚同。
(注1):注意“家君总”“国君选”“天子总”用词。总,说明他没有自治权,因为他没有选择权。选,他有选择权,也就是有自治权。所以家君对国君,天子对上天是没有自治权的。而国君对天子有自治权。这种表述,正好符合战国早期的华夏社会架构。在春秋时期,家君对国君也有自治权,但是在儒家兴起,尊君卑臣运动之后。家君对国君已经没有完整的自治权。在鲁国,家君们甚至被扫荡干净。这些句子联系历史背景之后,再考察尚同下、尚同中到尚同上的用词,可以发现墨家十策篇是著作时间的不同。下篇最早,上篇最后。 (注2):注意,墨家认为天子对于上天是没有自治权的。 (注3):民立法的特点正是:层层向上。而君立法的特点是:层层向下贯彻。
0141
《尚同》:故当尚同之为说也。尚用之天子,可以治天下矣;中用之诸侯,可而治其国矣;小用之家君,可而治其家矣。是故大用之,治天下不窕;小用之,治一国一家而不横者,若道之谓也。
(注1):窕,放肆;横,拦阻。这两句是互文,即不放肆又不被拦阻。即通行无碍,又不会泛滥。可以参考存士篇:大水不潦潦。大取篇:其类在漏雍。 (注2):墨道两家所说的道,特点就是任何事物都可以适用。
0142
《尚同》:故曰:‘治天下之国若治一家,使天下之民若使一夫’”。
(注1):此句是引用古籍。然而理解之时需要注意:儒家从一家推天下,墨家是从天下推一家。同一句话,儒墨有不同理解。经下“远脩近”,即以适用性更广大的原则脩正适用性小的原则。经下前13条和小取则从逻辑学进行了论证:推类之难,说在之大小。谓四足兽,与生鸟、与物尽,与大小也。小类应投入到大类之中,而不是反过来。“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不过,墨家以天下推一家,并不是直线推导。大取篇指出,越是在小家越是以取利为主,越是到天下越是以除害为主。侧重点相反。这在墨道两家称作:“反也者,道之动也(老子)”。类似的同一句话儒墨有不同理解,可以参考存士篇之“其直如矢”。
0143
《尚同》:《大誓》之言然,曰:“小人见奸巧乃闻,不言也,发罪钧”。此言见淫辟不以告者,其罪亦犹淫辟者也。
(注1):淫,泛滥;辟,排除。墨子在这里对《泰誓》进行了自己的解释。将“奸巧”替换成“淫辟”,更贴近墨家疏堵人性(对应淫)和兼爱(不排斥他人,对应辟)主张。 (注2):墨子对战国时期的看法是天下乱,需要重新归治。所以引用周武收商时发出的檄文《泰誓》。 (注3):墨家认为人与社会环境的关系是“江中井(大取)”。人人都对社会环境负有责任。不过应区分同罪和同刑两个概念。
0144
《尚同》:故古之圣王治天下也……与人谋事,先人得之;与人举事,先人成之;先之誉令问,先人发之。唯信身而从事,故利若此。
(注1):圣王在墨家眼里,亦不过是“与人谋事”者也。可以参考存士:(君王是)天下器。 (注2):信身从事,以身立信而从事。与脩身篇“以身戴行”同义。尚同强调信,脩身强调身(怎么说,就怎么做)。信身从事就要自身先守法,自身先守信。
0145
《尚同》:其所差论,以自左右羽翼者皆良。外为之人,助之视听者众……曰:“一目视也,不若二目之视也。一耳之听也,不若二耳之听也。一手之操也,不若二手强也”。夫唯能信身而从事,故利若此。
(注1):墨家认为贤者周围自然聚集贤者,恶人周围自然聚集恶人。所以作出推理:之所以左右皆贤良,是因为能够信身从事。 (注2):此句与前句可能存在错排,因为叙事之顺序不太正确。然而并不影响理解。只要能读通就不可校改原文。
0146
《尚同》:是故古之圣王之治天下也,千里之外有贤人焉,其乡里之人皆未之均闻见也,圣王得而赏之。千里之内有暴人焉,其乡里未之均闻见也,圣王得而罚之。故唯毋以圣王为聪耳明目与?岂能一视而通见千里之外哉!一听而通闻千里之外哉!圣王不往而视也,不就而听也。然而使天下之为寇乱盗贼者,周流天下无所重足者,何也?其以尚同为政,善也。
(注1):墨家主张给官员“断予之令(尚贤)”。如此各级官员自己就解决了当地的官司,并且通报上级复查。所以就像是天子本人获知和解决了天下的问题。 (注2):此段也表达了墨家的执法主张:零容忍。原因大概是凭官员之仁执法,也就是对执法有选择权。那么他就必然会私亲。像孟子甚至直接主张给杀人的弟弟封地,背起杀人的父亲逃避惩罚。
0147
《尚同》:是故子墨子曰:“凡使民尚同者,爱民不疾,民无可使”。 (大意):要用爱感召百姓。
0148
《尚同》:必疾爱而使之,致信而持之。富贵以道其前,明罚以率其后。
(注1):致信而持之,即让人们看到自己能够守信,从而能够抓住百姓。至于为什么要让人们看到自己守信,自己守的什么信。尚同下篇没有直接表达。需要参考尚同中篇。
0149
《尚同》:是以子墨子曰:“今天下王公大人士君子,中情将欲为仁义求为士。上欲中圣王之道,下欲中国家百姓之利。故当上同之说,而不可不察尚同为政之本,而治要也”。 (大意):王公大人们采纳了“上同”说,但是必须懂得“尚同”才是为政之本。
(注1):此句是尚同下篇最后一句,点明了墨家“尚同”说是针对已有的“上同”说提出来的。请回顾前面内容,墨子批判了人们的自然想法:“同一”天下之义,而提出“一同”天下之义。此处又指出“上同”错误,“尚同”正确。可以推断,上同指的是自上而下的同一;尚同指的是自下而上的一同。也许因为儒家后来改称做“大同”,而“上同”与“尚同”往往混写。“上同”这个词就为墨家专用了。类似的情况还有“兼爱”。庄子批兼爱,批的是儒家兼爱。但墨家兼爱影响更大,儒家就改称泛爱了。 (注2):像这种采纳原概念,再偷换其内容的说服术。在大取篇第5段,被明确表达。其原因可能是大家都都自称遵循先圣王之教诲。所以儒墨各自定义了这些概念。那么我们在理解墨家之时,就要使用墨家概念。理解儒家就要用儒家概念。另墨家讲求用对方的语言与对方交流。也与此有关。请参考经上第6条。
0150
《尚同》:是以人是其义,而非人之义,故相交非也。内之父子兄弟作怨雠,皆有离散之心,不能相和合。至乎舍余力不以相劳,隐匿良道不以相教,腐列余财不以相分。天下之乱也,至如禽兽然。
(注1):义不同则不可能形成共同体。只是同又有九种。请参考大取篇。 (注2):腐列余财,这个词很有工商层色彩。概在工商人士看来,钱财只有流动起来才叫做钱财。财货在墨家看来是“周生之本(非攻下)”。所谓本,是根本,也是返利的对象。可知在墨家看来,钱财要用出去越滚越多,方为强本。
0151
《尚同》:古者圣王之为刑政赏誉也,甚明察以审信。
(注1):审信,审查其是否守信。这说明墨家认为守法的性质是守信。参考经上“君臣萌,通约也”。君王的天职是使“约”能够通行。正因为墨家认为法的性质是人们订立的契约,所以执法的性质是审查人们是否守信。
0152
《尚同》:察乡长之所以治乡者,何故之以也?曰:唯以其能一同其乡之义,是以乡治其乡。 (大意):乡长之所以能使乡里能够获得治理,是因为能够一同其乡之义,遵从了“以乡治其乡”的原则。
(注1):以乡治其乡,与老子以家观家,以乡观乡……主张相同。也是一个墨家出于道术的例证。指的是用该地人们的习俗、观念治理该地。一同,是抽取人们习俗、观念之同。用一同的结果为法律,所以是以乡治其乡。 (注2):注意,儒者加字校改之尚同中篇,断句与此不同。如果不加字则必然是如此断句。
0153
《尚同》:察国君之所以治国而国治者,何故之以也?曰唯以其能一同其国之义,是以国治国君、治其国。 (大意):国君之所以能使其国能够获得治理,是因为能够一同其国之义,遵从了“以国治国君、治其国”的原则。
(注1):此处比之上一句又提出了“治国君”主张。前面我们说,以乡治其乡,与老子以乡观乡相同。“治”字的意思是研究它,并使之顺畅。其中有请求意。所以治与观意同。并非像后世儒家意识那样,提到治就是上位者对下位者的统治。尚同下篇还有“治天”提法。后文有“上下情请为通”,正是治民又治君! (注2):注意,儒者加字校改之尚同中篇,断句与此不同。如果不加字则必然是如此断句。
0154
《尚同》:夫既尚同乎天子,而未上同乎天者,则天菑将犹未止也。 (大意):上天才是最高立法者。
(注1):民立法为什么必须有上天这个绝对权威呢?恐怕也与墨家对人性的不信任相关。必须有上天为人类确立一些基本原则,做为人义之纲,或者说经。天志篇曰:天之志者,义之经也。而墨家天志总共十条。请参考顾如《墨家的十天志》。而墨子之后,再无墨者提出新的天志。唯有墨子是神,上天的使者。 (注2):很多墨者以此认为墨家是自然法。但顾如认为不如强调墨家是判例法。因为判例法有更明确的民立法性质。
0155
《尚同》:先王之书《以刑之道》曰:“苗民否用练折则刑,唯作五杀之刑,曰法”。则此言善用刑者以治民,不善用刑者以为五杀,则此岂刑不善哉?用刑则不善,故遂以为五杀。 (大意):不是刑罚不善,而是用刑者不善。用刑者不善的特征是“否用练折则刑”——不服从(官长)就用刑。
(注1):练折,布匹折起来,是从字之形象,也是下跪之形象。
0156
《尚同》:古者之置正长也,将以治民也。譬之若丝缕之有纪,而罔罟之有纲也。将以运役天下淫暴,而一同其义也。 (大意):要法治
(注1):法治的关键在法律如何产生。七患篇曰,君脩法讨臣,臣慑而不敢拂,四患也。与儒家担心乱臣贼子不同。墨家的君王是不能随便立法的。
0157
《尚同》:今王公大人之为刑政则反此。政以为便譬。宗于父兄故旧,以为左右,置以为正长。民知上置正长之非正以治民也,是以皆比周隐匿,而莫肯尚同其上。是故上下不同义。
(注1):百姓不愿意尚同其上,就达不到上下同义的目的。
0158
《尚同》:若苟上下不同义,上之所赏,则众之所非……上之所罚,则众之所誉。
0159
《尚同》:若立而为政乎国家,为民正长,赏誉不足以劝善,而刑罚不可以沮暴,则是不与乡。
(注1):与乡,即投入到乡里,成为乡里的一部分。正长应该成为乡里的一分子,而不是“与官”——百姓顺从正长。
0160
《尚同》:古者圣王唯而以尚同,以为正长,是上下情请为通。上有隐事遗利,下得而利之;下有蓄怨积害,上得而除之。 (大意):上下通察,互相监督。
(注1):前面提及执法的性质是审信,而君王需要信身从事,首先守法。其表述还只是单向的,是君王单向对百姓执法。到了此处则更为明确了,墨家主张的执法实际是双向的。只有双方互明,才能相互审信。另,可以回顾前文的“治国君”提法。 (注2):隐事,未公开之事;遗利,为实现之利。 (注3):这段话可能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透明政权主张。
0161
《尚同》:助之视听者众,则其所闻见者远矣;助之言谈者众,则其德音之所抚循者博矣;助之思虑者众,则其谈谋度速得矣;助之动作者众,即举其事速成矣。
(注1):墨家的主张都是相互的。兼相爱,交相利。互助。
0162
《尚同》:人是其义,以非人之义,故交相非也。是以内者父子兄弟作怨恶,离散不能相和合。天下之百姓,皆以水火毒药相亏害。至有余力不能以相劳,腐列余财不以相分,隐匿良道不以相教。天下之乱,若禽兽然。
(注1):此处不要以儒家思维惯性过度关注天下乱和禽兽然。其中与墨学相关度更高的关键在“离散不能相和合”。所谓兼爱,对立面是“相别”。所谓别,《說文》分解也。也就是将某方切割排除出去。而兼爱是使人们相合。合,共处一室也。所以此处应该理解到,人们没有同义或者说共识,就无法共处。无法共处,才是天下乱,如禽兽然的原因。
0163
《尚同》:天子发政于天下之百姓,言曰:“闻善而不善,皆以告其上”。上之所是,必皆是之;所非,必皆非之。上有过则规谏之,下有善则傍荐之。上同而不下比者,此上之所赏,而下之所誉也。
(注1):闻善不善,皆以告其上。是立法过程。读尚同篇其中一个关键是不能自行带入儒家惯性意识。尚同三篇以天下乱为基本前设,引用的是周武建政之时的《泰誓》篇。所以尚同是针对战国时期天下乱提出的政策。天子建政之初,发政施令的内容就在这段话。而其中并没有包含任何法律或者义或者是非判断。尚同三篇都没有提过。天子最初的政令只是,闻善不善必以告。墨子在明鬼篇说:“故圣王,其赏也必於祖,其僇也必於社”。僇,争讼。要在大庭广众之下进行法庭辩论。墨家正是通过这种法庭质辩,通过判例形成法律的。这种法律虽然繁琐且各地不一,但却是最为符合民立法本意的立法方式。至于各地的法律不一,经下做了辩解:“一法者之相与也尽,若方之相召也。说在方。方貌尽,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貌,犹方也。物俱然”。其中“一法者”即尚同篇之“一同”。尚同之法,是方与方相召的需要。各地法律不一并不有害于各方之相合。 (注2):是,简单说是“遵从”,详细说是“对共识的遵从”。《说文》“十目烛影曰是”。与经上“同,二人而共见是楹也”,相一致。至于多大程度的共识才能执之为法呢?经上篇提出:“九则求执之”。上之所是必是之。往好听了理解可以是:上位者所遵从的必然是人们的共识。一般性理解可以是:上位者所遵从的人们的共识,人们都应该遵从之。其中为君者仍然有提取法律的权力。正如法官要提取判例中所包含的人们的意识,做为法律。至于人们看到上之所是必是之,认为是君立法。那是自觉不自觉将之偷换成了:上之所然必然之。然,主观认识。 (注3):我们很少提墨家的“谏之”。而儒家抓住一句“谏之”无限拔高,称儒者有独立人格。而实际上决定性的是是否有决断权,是否必须执行决议。儒家“谏之又敬而不违”,实际与不违没有多少区别。而“墨者以为不听巨子不察”,并非必须执行上位者决议。这样才有完整的独立选择权。在墨家“上有过”不能规谏之,甚至是有罪的。也比儒家的谏之强度大得多。墨家认为君王的角色就是“分议者”——会议主持人。
0164
《尚同》:上以此为赏罚,其明察以审信。
(注1):审信,审查其是否守信。这说明墨家认为守法的性质是守信。参考经上“君臣萌,通约也”。君王的天职是使“约”能够通行。正因为墨家认为法的性质是人们订立的契约,所以执法的性质是审查人们是否守信。此处是继尚同中篇再次出现。尚同上篇之时,墨家处于非常尴尬的地步。因为当时儒家在魏国的成功实践,已经使天下竞相效法集权于君王。以图在战国的激烈竞争中胜出。而墨家主张的“一同天下之义”,被儒家批评做“不知一天下,建国家之权威”。尚同上篇做为游说稿,已经很难完整表达墨家的主张。但墨者们仍然通过对上天的绝对权威,和“是之”“审信”的坚守,表达出墨家的观点。当然,这种坚持,墨守成规,在当时的结果是悲壮的。当天下完成一统,墨家也就随之消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