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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随笔

2018-08-01  本文已影响6人  戍戍

人总爱拼命证明自身与“动物”的区别,却在最明显的地方将野兽也无法理解的恶暴露无遗。我们说自己是人类,是社会化有意识的群体:会协作,制造工具谋求发展,会合力研究艰深的理论并形成专为人类服务的制度。我们谈论着优良政体,可却始终摆不脱互相伤害的恶习。这种社会化的兽性默默累积,接着在一个最高点如同维苏威火山爆发,将高尚的追求摧毁得一干二净:于是产生一次次自我的否认,接着又是一阵阵发展回转,原始的恐怖似乎压了阵势,却又在下一个轮回再次抹掉从前的辉煌。

幸而我们有着与生俱来的生物学优势,对我们而言,时间并非一个个即刻而是一连串的接应,是可溯的记忆。因此,人类发展中的制度再糟糕也并不会使自己真的成为被火山灰掩埋的庞贝古城那样被自我作恶彻底毁灭。在一遍又一遍的自我摧毁与复建上,我们虽然仍未将设想中的无邪世界付诸现实,但终究学会了对社会内部恶性的抑制以及建立一个体系化的善恶回报机制。当然,这种机制下并没有根治人类的恶,但多少使得我们幸幸苦苦建立的社会有了喘口气的机会。这种机制下的社会并不是进行一个社会体制的纠正,而是对于社会内部群体的自我纠正,从而产生一种间接纠偏的作用,尽管优良政体与完美的社会运作机制是人类对社会构建的最终梦想。当然,这种群体内部的纠正也体现出一种原始性,即对犯罪行为的直接回应,就像是受伤的野兽出于本能必将撕裂先前张牙舞爪的侵犯者。

因此,不论是主张人生而为恶还是主张善为人本,两个群体在谈到犯罪这一刺眼又必须面对的话题时,都会下意识的将惩罚方式指向具体的人,其次才会探讨人背后的社会影响。而这在当下也正是每一个国家无论何种制度都会采用的对犯罪行为的回应方式:他们建立牢房,雇佣狱卒,确立律法说是给人行不义之事明确了后果,是一种显而易见的底线,一种不可触犯的预期;再设立法庭进行审判,力图把每一个触犯社会规则的人通通“正法”,尽管这些人很大一部分是社会缺陷下的必然却不必要的牺牲者。可是如果不这么安排,我们又能怎样呢?社会制度并不是犯罪原因最大的影响因素,而仅就制度纠偏这一方面就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与代价,何况考虑到文化因素的缺陷等各种不同方面——而正是这些繁杂的因素组成了一个个独一无二的社会群。如放下对个体的惩罚而从一个宏观框架进行根本性的纠偏,人类当下数量虽多得遍布地球,可在此时也显得力微而渺小。

制度并不是空中楼阁,而犯罪本身的机制也并非如刀刃上的鲜血或出膛的子弹那般直截了当、显而易见。你可以说犯罪是一种即成的现象,它看上去的确是一个个明确的作恶者的堆积;但你也可以说它是一种行将发生的事实,一种社会内部问题的暴露。这时候犯罪并非一个个作恶的肉体,而是一种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一种需要补救的缺陷,而如此才会发现犯罪的本质:它是众多社会问题融合之下最终导致的社会危害性,而所谓的犯人在此不过是一个个社会缺陷下的受害者,是注定被消耗的傀儡。可是即便如此,就像我已经说过的,在纠错代价的权衡下追究犯罪行为人个人刑事责任是相对而言正当合理的。但在探讨这一方面之前,我们不妨先了解一下犯罪社会原因的间接性特征,因为这是一个理想情况下需要优先考虑解决的犯罪的根本原因的体现,是间接诱导出犯罪行为的源头表露,而犯罪的直接性特征只不过在此起到一种推波助澜的作用。

要探讨犯罪社会因素的间接性特征就必须了解犯罪产生的社会因素。我认为形成犯罪的社会因素主要有三点:一是制度因素,如福利制度的不完全下再就业率低使得失业者找不到从业的入口,进而对他们产生了一种概率上的犯罪诱导。(这只是众多可能性之一)这是制度局限导致的犯罪行为;二是经济因素,如经济的不良运转下产生的经济危机,如此造就的大批失业者中有的也就与前例中的可怜人同道而行,于是也产生了犯罪;三是文化因素的影响,比如某一社会自身内部文化中本身趋向好斗,或者缺乏礼仪文化,又或者不崇尚社会化的基础教育而使得社会中的一部分人被放任自流等等,这些最终也成为了一部分人走上断头台的间接原因,而犯罪的间接性特征则是上述因素的综合表现。由于每一种社会因素的发酵都是在一个特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的,问题的产生也因此打上了某一特定时期的烙印,因此一个首要的特征在于犯罪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也因此,犯罪由于时代局限而具备的阶段性特征使得某一类犯罪会有一个相对持续的过程,而并不是一种突然而集中的爆发并在此后湮灭,这是第二个特征。从根源来看,犯罪的由于是诸多社会因素的共同作用,由此延展出来社会问题的宏观性、基础性成为另外两个特征,即犯罪是一种宏观下社会问题的表现,也因为这种宏观产生机制使得犯罪间接原因并不是显著的展露而需要进一步观察跟踪才能发觉。而每一个社会问题的产生都代表着某一社会因素的根源出现了难以适应其下社会发展的情况,因此社会问题的基础性就成了犯罪原因间接性的末一特征。

在上述论证基础上,我们来探讨追究犯罪行为人个人刑事责任的正当性问题。如前述,笔者始终将对追究个人刑事责任正当性性论证看作是一种“无奈的正当”,因为社会问题是导致犯罪行为产生的不可逃避的问题,而为了减少和预防犯罪,在制度纠偏与群体内纠偏的选择之间,出于成本和效率的考量,制度纠偏成为可望而不可即的幻想。尽管这是一种于所有人无害的方式,是一种设想内对社会问题解决的的远景规划,可人类终究是一个精于利用丰富可能性来创造更多可能的智慧生物,各方面利益的介入使得社会决策并非儿戏,因此即便远景规划也很难将人类变成百分之百善良无害的群体,这还只是就群体内部而言。因此我们可以说“消灭犯罪的理想的方式在于建立一个良好社会机制来达到消灭不正义的目的,而不是通过一味的社会群体内部的自我消灭来达到正义”,但这依然只能留于唇间。

追究犯罪行为人个人刑事责任对于降低犯罪行为发生率的贡献与优势在于它的高效、高威慑力。因为在追责之前,我们已经为社会群体准备了一套律法,他们对于可为与不可为之事的界限与突破界限的代价有一个明确的预期;而对于犯罪行为的惩罚,由于其公开性与残忍性使得每一次惩罚都是一次对不正义的践踏,对犯罪念头的打压,因此追责的社会效益是在短期内显而易见的。而将判决公开并形成可查阅的文本更是使得社会效益的到了延长——从统计学上看,有一定压制犯罪产生的效果。综上所述,追究犯罪行为人个人刑事责任的行为理应且是正当的,但是希望每当一把代表正义降临的锤头落下的时候,不论是身穿法袍的人还是身居高位的决策者,都请不要忘记这一正当性背后的无奈以及法律存在背后的最终理想——去法而无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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