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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英国史4:权力的游戏

2018-07-20  本文已影响271人  教坛行走

    翻检英国史,尤其是远古和中世纪史。历任国王,无论控制疆域大小,什么来头,总是面临着三种力量的“拉扯”:一是内部的渴望统一和各地离心力的持续对抗;二是“海的那一边”,欧洲大陆各种政治和军事势力的仿佛不间断的干预;三是基督教会势力如影随行,“常伴你左右”。

    面对地方势力,是统一还是分裂?对于国王来说,剪不断,理也乱。历史的演进告诉我们,从来没有一个英国国王可以绝对的、持续地“君临天下”,哪怕是威廉一世这样的征服者。统一难持续,割据难生存。于是,国王和不列颠社会上层(贵族为主)及地方代表,久而久之地、选择了协商、共主、权力的分享,议会政治由此进入了数百年的拉锯战。

    面对欧洲王室,是联姻还是对抗?对于不列颠来说,对抗多是当然的首选,但毕竟是岛国,内部事务一大堆,“大陆不来犯”是第一要务,远征大陆的战争,哪怕“百年战争”,也终因“劳师袭远”,难尝胜绩。当然,这一进程也屡屡反过来强化了不列颠内部的凝聚力,使得英格兰的文化和民族内部的认同更加清晰化。

    面对教会势力的卷土重来,是乾纲独断还是相安若无事?这是个永恒的话题。欧洲大陆各国,也没有摆脱基督教会影响的先例和现例,不列颠自然“概莫能外”。况且,在内外各种威胁和挑战之下,对于国王来说,看起来永恒存在的强大的教会势力,也总是国王“好风凭借力”的首选。于是,经常性的、王权与教权之间,进入了一种“你若安好,便是晴天”的状态。

封建时代——从诺曼征服(1066)到玫瑰战争(1485)之《大宪章》颁布(1215)至亨利四世(1399—1413)即位,兰开斯特王朝开始。

[第二编 议会君主制统治]

[第一章 议会君主制的形成]

    权力,控制人力资源、自然资源的权力,是决定任何个人和利益群体生存与发展的根本要素。本篇探讨的主要问题,正是权力的拉锯战,中央与地方,国王与贵族,社会上层与地方城市代表、骑士,还有教会等等。凡是在那个时代能够拥有话语权的阶层,都参与到权力的争夺或分享中来。难得一见的是,英国社会的下层,也因获得选举权出席议会的基层代表,他们是骑士或城市代表,“就在我们身边”,似乎也离权力决策层很近,哪怕自己是看客。对于普通的议员来说,权力有时候就是一种参与的身份,哪怕在许多时候自己只是一个决策的见证者。

    这正是权力的魅力所在,权力是春药,也是毒药。

   

约翰王(无地王约翰,英国史上最不得人心的国王)被迫签署《自由大宪章》

    1215年,约翰王(1167—1216,“无地王约翰”,英国历史上最不得人心的国王)被迫签署了《自由大宪章》,但他并不打算真正地实施。

    发端于13世纪的英国议会,最初并非是王国政府的重要机构,而只是国王会议的一个种类。在13世纪以前,国王的会议有两种,一种是“大会议”,它在理论上是国王与其总封臣每年数次召开的共同商讨王国军事大事的会议;另一种是“小会议”,即巡游的王廷要员在国王如今下随时召开的会议。

    在中古西欧,包括英格兰在内的诸侯封建王国,素来就有召集地方人士了解政情,讨论政务的传统。

    到了13世纪,英王开始注重召集郡的骑士代表地方来参与王廷政务的讨论与议决。

    议会的前身,其实就是会议,集中大家智慧和能力面对国家的治理、国王的难题。一个人说了算,看似简单,固然是好。但是,当你不能掌控必要的资源为你所用时,是不可实现的。因此,权力的背后是资源。你拥有一切资源,你可以独裁;你拥有部分资源,就要分享;你没有资源,你就是看客。

   

爱德华一世(绰号“长腿爱德华”,亨利三世长子,1305年捕获苏格兰威廉 华莱士,美国电影《勇敢的心》有记述)

    严格地说,只有当国王、贵族和地方等级的代表坐在一起议决王国政务时,议会才正式形成。也正因为如此,爱德华一世(1272—1307,“长腿爱德华”、“苏格兰之锤”,“残忍的爱德华”,)在1295年召开的“模范国会”被视为中世纪英国议会的开端。

    1258年,国王亨利三世(1216—1272,即位时仅9岁)接受24人委员会提交的“贵族请愿书”,即《牛津条例》,除了重申《大宪章》的基本原则和条款外,还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一,在中央组建新的统治机构,成立以大贵族为主体的15人委员会取代原来的御前会议,参与国政管理,其成员大多在24人委员会中挑选,国王必须依照委员会的意见治理国家,大法官、御前大臣与司库等关键职位均由15人委员会提名人选,任期为一年,在他们任满之前应向该委员会述职。

    第二,确定议会法规的最高权威,规定一切法律不得与议会法令相抵触;议会每年必须召开3次,分别定于米迦勒节后第8天,圣诞节次日和6月1日开幕,15名谘议大臣和12名大贵族代表必须出席会议;议会负责解决国家所有重大事宜;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能任意没收土地、分配土地与监护土地,也不能对外进行战争。

    第三,调整官僚制度。规定恢复大法官(原来的宰相)一职,让其不再是国王的全权代理,而是最高上诉法庭的首席法官,负责审理一切重大上诉案件,包括对国王大臣的起诉。

    第四,加强地方管理。每郡选出4名骑士,负责监督地方政府的工作,调查民情,报告商人和高利贷者的不法行为。各郡郡守由15人委员会任命。

    与《大宪章》一样,《牛津条例》仍然是一个封建性的政治文件,但在限制王权上有了制度的含义。它首次根据封臣向封主“建议”的原则,把国王的御前会议改造成监督国王的机构,同时以新的“议会”取代原来的王国大会议,并欲图使之拥有作为王国最高立法机构的权威。这些都对日后议会的形成有着重要的意义。

   

亨利三世(约翰王之子,爱德华一世之父,英国史上最无名的国王)

    由于贵族的压力,亨利三世在1258年8月4日正式批准了《牛津条例》,1259年10月,贵族再开“议会”,又迫使国王颁布《威斯敏斯特条例》,宣布保护贵族、骑士和市民的权益,主要涉及一些土地方面的法规,如进一步明确长子继承的原则,禁止修道院在没有征得领主同意的情况下获得土地,领主只有通过法律程序才能扣押租佃者的土地和财产等。

    此后国王与议会方面仍然进行了曲折的斗争,其中有教会势力和法国国王介入多次。

    世人只知《大宪章》,那是因为它是标志性的事件。但深究其来,《大宪章》只是开始。因为,人类历史和现实中,从来没有自认为是权力的当然所属者主动地放弃权力,从来没有。

    弃权是无奈,赠予是假相,授权是被逼,争取才是常态。

    1295年11月13日,爱德华一世(1272—1307)特地按照孟福尔会议的方式召开了议会,该议会被19世纪宪政主义史学家斯塔布斯誉为“模范议会”。

    共有400多人出席了“模范议会”,包括2位大主教、19位主教、48位修道院院长、7位伯爵、41位男爵,另外每一主教辖区有2位教士代表,每个郡有2位骑士代表(实际一共有63名骑士到会),每座城市有2位市民代表(一共有172名市民代表到会)等。其中,各位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伯爵、男爵由国王特诏赴会,教士代表由主教决定,骑士代与市民代表由郡守主持选举产生。这届议会的重要意义在于不仅召集了教俗贵族与国王臣僚,而且包括骑士、市民和低级教士的代表。

    “模范议会”完整囊括了中世纪英国议会的三个要素,即君主、大贵族、地方等级代表。君主是议会召开是否的决定者和议会的召集者,并且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因此有史家认定:“没有国王就没有议会”。

    因此可以说,模范议会的召开,标志着中世纪英国议会君主制度的开端。幸运的是,14世纪的政治军事形势使得召集具有代议制因素的议会成为常事。英国议会开始步入其权力增长的“伟大时代”。

    议会君主制确定的历史,可不是一个简单的历史或政治概念,也不是表面化的权力博弈。议会君主制,更是一个系统化的安排,规则和条文的固化,是各种持续深入人心的要素的点滴积累和法制化。因此,可以说,今天各国的政治或经济领域的会议的传统,主要的元素贡献,来自英国议会。这就是清晰可见的历史文明对人类的伟大贡献。

[第二章 王国统治机制]

      权力,许多时候只具有象征意义。对于许多议员来说,或者对于中世纪许多时期的议员来说,他们中的大多数只是“配合”,只是寻求“在场”,哪怕默默地不说话,“在场”就是地位,“参与”就是分享,因为权力的运作,在许多时候,对于大多数来说,只是参与一场“游戏”罢了,生活还是要继续。

    议会君主制建立后,尽管王权统治方式发生了某些变化,但贵族仍旧是王权的统治支柱。贵族的政治心态与政治行为,对王国的政治格局与走向具有主导性的影响。

    这一时期,英国社会严格的等级分层仍然延续,但却又有了某些变化,依恃血统的世家贵族仍旧存在,但其兴衰则取决于他们与王室的关系。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批新兴的中小贵族则开始崛起。据史家统计,在12世纪到13世纪末,处于世俗社会顶层的贵族,被统称为“男爵”,大约有200个家族。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议会的兴起,能否参与议会活动也成界定贵族的重要参考指标。威尔森就使用了“议会贵族”这一术语。在14世纪,“议会贵族”构成了一个阶层,有人统计,在14世纪,有将近300个家族的人曾被征召进议会,但其中只有30个家族自始至终地被征召进议会,包括有爵位的大贵族家族和效忠君主的次一级贵族。

    威尔森甚至说,“如果一个人被征召到议会,那他就是贵族,任何没有被征召到议会的人都不是贵族。”

    贵族阶层的最上层,拥有的财富、身份和政治影响都是其他任何贵族无可比拟的。

    因为上议院的世俗贵族需要在战时为国王服军役,因而上议院的决定至关重要。

    诺曼征服后,英王国的军事力量以封建骑士军队为主体,辅之以地方民团和雇佣军。

 

中世纪骑士

    骑士和军队的重要性,对于战争频发的英格兰,也同时意味着骑士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这一点在议会中的席位安排上也有所体现。城市的发展和“自治”权的不断争取,既与经济和收税相关,又与市民阶层的社会政治地位提升有关。随着这一趋势的加强,有议员产生的城市越来越多,这也改变以议会成员的来源,同时久而久之,也分化出议会下院一个特别关注下层的社会阶层。而且,上述两个阶层的席位是选举产生的。长远的看,这也使得英国议会下院的立法地位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具有民意的代表性,同时也越来引发为一种王权的离心力倾向,一种对抗王权的天然倾向。“城市参与议会表明市民利益诉求的日益增强,同时也反映了王权开始把对城市的掌控纳入到王国统治的共同轨道。”

[第三章 中世纪的议会发展]

    在“模范议会”召开后的近两个世纪中,英国议会发生了许多变化,机制不断完善,逐渐发展成以君主为核心、多等级参与的政治协商体。

    14、15世纪,尽管议会的建构还很粗糙,但议会的政治职能明显增强,为了讨论税收、立法等重大政务,国王每年召集议会,同时,议会的会期也大大延长,短的约两到三周,长的甚至多达几个月。召开较为固定在伦敦的西敏寺,召开的频次也日益增多。《1311年法令》第29条规定:“国王每年必须在合适的地方至少召开一届议会,如有需要,还可召开两届。”此后,议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直到百年战争结束以后,议会召开频次才明显减少。

    地方上选举议员的重要性,也在议会重用不断增强的进程中,越来越受到关注。从起初的许多符合条件因为参加议会的个人开支和时间安排,不大情愿,但越来越多的人为参加这一个具有重要权力表决机会的机构改革而争取。

   

爱德华三世(在位期间“百年战争”爆发)

    经过多年发展,到爱德华三世(1327—1377)统治时期,议会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会议程序,包括开幕、陈情、议决与归档等流程。

    议会通常在彩厅举行开幕式,偶尔也在白厅举行。国王端坐于大厅上边正中央,教会贵族依次坐在国王右边,世俗贵族按等级陪侍国王左边,地方代表则站立于大厅下边。御座前面安放了几个羊毛包,供法官就坐。还有一张办公桌,供议会书记官与其他官员使用。国王一般会亲自出席开幕式,也会委派代表出席。摄政王、中书令、坎特伯雷大主教或首席法官等重要官员应国王要求至开幕词,申明开会目的,宣布议程安排,布置具体任务。开幕辞一般而论开篇即背诵《圣经》篇章或发表演讲者自己的论点,多少带有训诫的性质,最后以正式声明作结,通常会陈述国王面临的难处,提出财政需求,希望提供资助,还有就是承诺纠正冤屈。国王有时也作即兴发言,表达体恤臣民之意。下议院议员经常就国王传达的信息表达谢意。

   

西敏寺(旧译,又称威斯敏斯特宫,威斯敏斯特修道院,英国议会大厦所在地)

    所谓“两院”,指的是上院和下院。两院制产生的标志是贵族地地方代表分别开会,并形成惯例。两院制的形成经历了一个缓慢演变的过程,到14世纪中叶才固定成型。在议会确定之初,各等级的代表有分开聚会讨论的惯例。随着时间推移,骑士和市民的代表逐渐联合起来共同提出请愿书,反应地方的利益诉求。到爱德华三世时期这种联合行动已经司空见惯,表明他们已在考量攸关相互利益的问题。1340年元月,为了应付百年战争爆发后日益严重的财政危机,爱德华三世召开议会,会期近一个月。这届议会对于两院制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正式使用了“上院”和“下院”两个词语。另一方面,议会两院尤其下院的作用得到明显体现。在征税等问题上,下院已经不再是单纯的领受者,而是开始利用批税权争取自身利益了。1341年堪称两院分立的关键年份,因为在这一年,国王臣僚集团因贵族抗议而退出议会,低级教士则获得爱德华三世的正式特许,可以免除出席议会的义务。这样,英国议会的成分就基本固定下来了,这对于两院制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影响。1343年4月的议会档案首次明确记载了两院分开议事以及下院代表前往白厅向国王及贵州汇报本院讨论结果的经过。至此,两院制的轮廓可谓泾渭分明。两院的代表性质不同,在召集令状中也明显地反映出来了。教俗贵族即上院议员通过个人令状召集,而地方代表即下院议员则由普通令状召集,因为他们不是以个人身份而是代表全国各地方基层行政司法单位和各种组织团体出席议会的。两院分立后,议会仍是一个整体,作为沟通上下两院的管道,两院联委会应运而生。

    在两院形成后,上院在议会中仍旧占有重要地位。参加上院的教俗贵族,一直被认为是国王的天然的“建议者”和辅佐者,有权在上院中讨论国王的重要政务。上院同时也是王国的最高法法庭,负责审理下级法庭的错误判决,并对同等级的叛国等大罪进行审判。此外,他们也承担着向国王纳税的义务,因此也有权议决是否同意国王所拟征税的税目,并回复国王的要求。

    有史家指出,“正是在税收领域,议会最先确立了对国王的权力。”

英国议会下院召开时的场景

    当然在接下来的进程中,为征税为中心,上院、下院和国王势力之间的博弈,也同样充满曲折,许多时候,实际上议会就是国王征税的合法工具罢了。

    1322年,约克议会废除“贵族立法团”颁布的所有法令,制定《约克法令》,规定,“凡是关系到国王及其嗣王财产、王国和人民财产的任何法令,应当在议会中经高级教士、伯爵、男爵和地方代表的同意,由国王处理、恩准和制定。”这是第一次正式在法律上承认议会享有参与立法的权力,从而确立了立法必须得到教俗贵族与地方代表同意的原则。1327年,议会宣称:“除非征得国王与高级教士、伯爵与男爵及王国其他民众的同意,不得进行法律的变更;如有变更,必须在议会中进行。”

    1341年,议会明确要求国王必须在议会中任免大臣与法官;大臣宣誓遵守《大宪章》及其他法令,定期向议会述职;如有渎职应当接受议会上院的审判。1376年,在弹劾国王大臣的案件中,下议院担当提起控告的公诉人,上院则作为法庭,扮演法官的角色。1377年,地方代表向国王与贵族提出建议,要求严格遵守普通法和本国法令,不能因国王的奇思异想而将他们废除。这一建议得到上院贵族的赞同。

    14世纪中期,记录案件辩护要点的《年鉴》问世,表明案件判决可以确定为法律原则,供以后法官处理同类安排时参照之用,这也是英国普通法“法官造法”的特色。

    这大概就是普通法系里面的“援例”。第一次知道这种“援例”判决,“法官造法”,是来自年轻时的电影观看记录:刘德华主演的《法外情》。

    在14、15世纪,随着运作的日渐规范和职权的不断拓展,英国议会在王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愈益重要。国王征税也须经过议会的批准。一些要政如王国税收的花费、弹劾要臣、对外媾和等大事,也常常受到议会的干预。此外,立法权的获得,召集、议政程序的制度化,上、下院的分设和下院议长的产生,都使议会在王国政治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

    然而,在中世纪的英国,议会并非是独立于国王的政治机构,它在本质上是“国王的议会”。正如有史家说,“正是国王去召集议会,如果没有他颁布的令状,议会就不能召开。而且,他能够使议会休会,中止它的讨论和解散议会。议会制度在不小的程度上取决于他的意志,正是他来安排上院的议员,主教们实际上是他提名的,他拥有权力来赐予城市选派代表的权利,关于选举竞争的争议要到他和他的大会议面前来受裁决。他的同意对每一项法令都是绝对是必须的;此外,他还有一些不确定的制度和终止法令的权力。”因此可以说,“没有国王,就没有议会”,国王也由此被视为“议会君主”。

    随着时代的发展,政治、经济和军事形势的变化,尤其是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政治力量都注意以议会作为 政治平台,谋取各自的政治利益。另一方面,随着程序的完善和职权的增长,议会已发展成国王不能抛开的与王国各个等级进行政治协商的重要舞台,越来越多地反映各阶层特别是地方等级的政治诉求和期望。”

亨利三世被迫接受《牛津条例》

    反观各国历史,所谓对人类文明的影响力,应该表现这样一些方面:一是发明创造带来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重大改变;二是科学体系和文化的建构的生生不息;三是思想、理念和制度的持续传承和延用。由是观之,英国以工业革命为代表的技术进步,以牛顿为代表的自然科学领域的重大突破,以及契约精神及代议制传统的历久弥新,无疑证明英国对人类文明创造性、不可替代的伟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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