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成长,需“法”步加快 ——大连10岁女孩被害事件思考

2019-11-03  本文已影响0人  没想好的东东

“每个人心中都有善念和魔念,如果谁敢说他完全没有魔念,我就敢说他虚伪。”当有和学生聊到人为本这样话题时,我时常都会引用这句话。这句话是我听了白岩松一次讲座后,我深以为然的一句,原话大概表达是人都是善恶同体,只是善恶之念的多寡而已。

今天,中国青年网,刊出《大连十岁女孩被害 白岩松:现有法律保护伤害别人的未成年人》。

法律是约束人恶念的手段,但法律本身局限:滞后性,并且无法控制人的意识。

法律只有对人有束缚力的时候,才有起到保护善的作用,才有可能遏制人的魔念不要踏破法律,这最后的道德底线。

白岩松:

社会在进步,时代在变,现在的未成年人,跟过去我们面对的未成年人已大为不同。比如公共交通就必须修改过去以身高来制定儿童票的规则,因为现在的孩子越长越高。同样的道理,大连的这位不满14岁的男孩儿,也在小区内多次尾随成年女性,让成年女性都感到提心吊胆和巨大的威胁。孩子可能已经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那个弱小的孩子,这个时候社会该怎么办?围绕这次法律的修订,其中有一个意见,媒体报道得很多,那就是把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由14岁降到12岁,但这就够了吗?而且这可以吗?

降低刑责年龄,能解决问题吗?

白岩松:

无论是在面对大连的这起案件,还是人大常委们的修法,意见都并不完全统一。有的认为,不能因为出现极端的个案,就改变我们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相关的法律不应该动。而另一方认为,保护未成年人是当然的,但也要微调并与时俱进,不惩治谈何保护。更何况未成年人伤害未成年人,我们现有的法律其实是在保护伤害了别人的未成年人,而被伤害的未成年人却成了保护未成年人法律的受害者,这个矛盾又该怎么破解?

这个案件,折射出了很多,要讨论可能也很多。可惜这些学术理论意义对老百姓的价值在哪里呢?如果说法律是保护大众,保护大部分的老百姓的!

那么回到这个案件本身,这个蔡某知道他这样是犯罪,而且知道14岁不负刑事责任,其有多次尾随成年女性的事实。聚焦于蔡某只被收容教养三年,合适吗?对受害的10岁幼女如何交代?对她的家人如何交代?三年后,蔡某放出后谁能保证他不再作恶?对社会大多秉持善念的老百姓如何交代?

法有滞后,罪后才予裁决。罪已产生,所谓教化之法已然无法再对蔡某这样的个类,有丝毫教化作用。那让这样的“危险品”还存在人群中,直到成年,是否还有商榷的必要?且如果网上公开报道都为真,那蔡被收容教养三年后是否还会作恶?其实答案已经…

在教育行业多年,“有教无类”它是有前提的,其中一个前提“受教对象不是朽木”。

二十多岁的时候,我还在读大学读过一篇关于杀人犯的报道,据报道挖掘该犯人,小时就喜爱在田地里残忍杀害各种小动物。作为肉食的人类,我们都杀生。《心理医生》这本杂志,也列举了很多国外变态杀人故事。

彼时刚好有门遗传学的课,老师说如果某基因有缺的人可能会有狂躁症等非常危险的外显表征。有人生来生理有缺,还可说无法选择。有人是精神魔念泛滥如蔡某,这罪恶产生与年纪显然无关。

“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我想佛教讲的是意识流的屠刀吧!在法治社会,当立“去一恶保百善”这样的正观。

法乃人立,试问若伤害是立法人的亲人眷属,立法人作何感想! 不做过多学术意义讨论让秽土留存。良心所向之处,即为法的光明要照耀温暖的净土。

文中我截取了一段我个人赞同的建议,可借鉴国外“恶意补足年龄”条款,即如能证明未成年有明确主观恶意,则可补足年龄差距,推定其为有刑责能力!

大家对此事件结果怎么看?

大家好,我是东东,成长里有困惑,有迷茫,愿虚拟世界遇到真实的你我,一起分享,一起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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