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武器,不是害群之马逃脱制裁的利器
有关于“鲍毓明性侵养女”事件,最近闹得沸沸扬扬,而我作为一个法律生说一说我的观点。
对于该事件,其实就是典型的预谋已久,而里面有关的要点,真的需要细品。
一、鲍某是一个资深的法务,他深知怎么样可以钻法律的空子,抓他的证据寻找起来实属不易。
二、鲍某他出入社会多久,而这个女孩呢?一个久经沙场的人,怎么可能轻易被涉世未深的女孩打败。换句话说一个人脉关系广阔,有人能够帮他,另一个却几乎没有人脉,能依靠的不过就是法律和自己。
根据收养法第四条,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关系的建立,除了当事人都符合《收养法》中的条件要求,还要办理收养手续或者进行公证,否则此时可能只会认定为事实收养关系,而被收养人的合法利益在受到侵害的时候,就无法受到法律的保障。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但司法解释也有相关说明,如果当事人自己愿意的话那么法律就会另当别论了。
就此,大家可以明确看到法律的明文规定,同时你们也要注意,这些条文是我们任何一个普通人上网查都能够查到的,那么作为一个资深的法务,他会犯这样低级的错误吗?
对于鲍某回应此事,他既然敢在媒体前正面刚,那我们就应该想到,他对于此次事件有了充足的准备。甚至于有可能他在做这件事的那一天,就已经会预感有今天,那么这么长时间的准备怎么能够不足以应对呢?
女孩两次报警,两次都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帮助,而警方更是没有查到实质性证据,这样给一个人定罪谈何容易呢?
我这几天都看了相关的报道,有人说这是女孩的“阴谋论”。我就想知道,一个女孩,就算现如今她的年纪不算太小了,但是她从受侵害的第一天,她不过是未成年,哪来那么大本事去做如此之大的一个局?甚至为此差一点以付出自己的生命为代价。
如果事情最后不能够得到公平的解决,又或者直接不了了之,你们觉得全国的女性都会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而这个女孩有该如何自处并且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呢?
这个世间的鲍某绝对不止一个,这个世界女孩也不止一个,如果真的最后什么结果都没有,那么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因为此事变得肆无忌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