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伯伯谈公文

一份通知昭示政府治理理念的转变

2018-06-07  本文已影响0人  叶伯伯闲聊

一份通知昭示政府治理理念的转变

四川党校  叶黔达  叶伯伯闲聊 4月7日

      长期以来,企业向当地政府职能机关请求批准成立公司、审查后颁发卫生合格证、减免有关税费、审查产品质量标准、准予运输销售有关产品、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等事项,应该用什么文种的公文?党政群机关向本级党委组织部、人事局或者公务员局请求审批录用公务员、向财政部门请求拨给专项经费、向物价部门请求审批非经营性收费标准等等事项,又该用什么文种的公文?对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早有明文规定:不相隶属机关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用函(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二条)。也就是说,凡是机关单位向没有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指导与被指导等关系的非隶属职能机关、平行机关行文请求审批有关事项,都应该用“函”。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规则是如此,可是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各类职能机关多是要求用“请示”(或者“报告”)向他们行文请求审批,否则便是对他们职权的不尊重,要吗不予受理,要吗退回重办。这种潜规则长期大行其道,一直无法遏制。究其原因,是落后的官本位、权本位、职能部位在作怪。不少职能执法机关,尤其是一些有权有势的机关,总认为自己高人一等,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总要对方把自己当“上级”来捧奉来尊崇,否则就难于办事。而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反倒要向被自己养活的公仆低三下四地请示、报告;作为平行机关的部门,反倒要向兄弟机关称臣写上行文的“请示”:这些都是典型的行政错位现象。而绝大多数职能执法机关长期无法纠正这种错误的行文关系和行文文种,足见真正要转变政府治理理念、树立现代的公共管理理念,是多么困难的事。社会各方面和群众一直期盼在审批类公文使用上,能够真正执行中央的规定,不要再出现办文的“堰塞湖”现象。

      一石激起千层浪,2014年5月28日,四川省公务员局发布了《四川省公务员局关于省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和取消录用报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公局发〔2014〕19号),规定省级机关和参公单位拟录用公务员和参公人员,报送文件标题统一为《××厅(局)关于拟录用×××等××名同志为公务员(参公人员)的申报函》;申请取消录用公务员和参公人员,报送文件标题统一为《××厅(局)关于拟取消×××等××名同志公务员(参公人员)录用资格的申报函》。而经省公务员局审批同意后,作出《四川省公务员局关于同意录用(或者取消)×××等××名同志公务员(参公人员)录用资格的复函》。看似极为平常的一份通知,意义却非平常。它引爆了政府治理理念的转变,折射出崭新的政府治理理念,反映出一种现代的、平等的、民主的公共管理理念。

      通知发出一年了,执行情况怎么样?笔者从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了解到,公务员局副局长向可华曾明确要求,这份通知发出后起,任何省级机关单位再用请示(或者报告)报批公务员和参公人员,一律退回重办。现在,所有省级机关和参公单位报批录用公务员和参公人员,都使用申报函了。这真是一个可喜的变化。可见转变办文观念非不能也,实不愿也。只要领导机关下决心,相信这个办文痼疾一定会去掉的。

      期盼所有的行政职能、执法机关都能够效仿四川省公务员局的做法,回归服务政府定位,树立全新的政府治理理念,摈弃官本位、权本位、职能本位的落后观念,让所有的不相隶属机关单位尤其是企业单位,在向本部门行文请求审批有关行政事项时,都用申报函,不再用请示(或者)报告。                                                 

                    (2015年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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