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意闲情

【法意闲情】你习惯逃课了吗

2020-11-27  本文已影响0人  秋水长天居士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逃课一族成为了大学里的一道亮丽的风景,“选修课必逃,必修课选逃”俨然已经登堂入室,被逃课一族奉为圭皋。在无奈之余,老师也只能以点名相威胁,逼着学生来上课。在这里,点名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当然,产生这种现象的的原因是多方面,解决这种个问题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在此,我想试着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对其做一些肤浅的分析。(也许尽是些胡说八道,会贻笑大方。)让我们走进法学的视野,重新审视这一现象。

当我们在面对已然成风的逃课现象的时候,我们就会习惯性的陷入道德的困境,我们也会在无形之中就被传统所绑架。如果我们勇敢地抛开“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传统观念,或许我们可以看到另外一片新的天地。在大学日益市场化的今天,老师与学生的身份关系也在不断的松弛,而契约的观念却正在形成。

诚如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所言,至少到目前为止,社会仍然在由身份向契约运动着。老师上课(老师上课是挣钱的),学生听课(学生听课是付费)。当我们将这一过程进一步简化,抽去传统与道德的因素,我们惊奇的发现这更像是一场交易(这就好比我们饭店吃饭,我们付费,饭饭店提供服务。),因此,这样我们似乎可以另辟蹊径,做出一些新鲜的设想。

其实,我们只要变换思考方式,重新定位老师与学生的关系,也许我们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假如我们作如下的设想。老师和学生不再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而是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那么我们就可以名正言顺的走进契约的天地,利用民法的基本知识作出分析和判断。

其实我们真的没有必要将学习看得有多么的重要,因为他只是我们生活的一部分,而且还不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当然我们也不能将学习看得那么的不重要,因为学习就是生活本身,更是一种高品质的生活所无法缺少的因素。而民法就是有关生活的法,更通俗一点说,民法的基本功能也就在于:他能最低程度的使我们的生活更有秩序,更加安全,更加幸福。

那些学者不是一直在呐喊着要求大学去行政化吗?说白了,不就是要实现大学自治吗,我现在缺乏不是种子,而是土壤;不是理论,而是观念与精神。(呐喊,正如江平教授所言:也许,他现在能做的也只有呐喊,直到他不能呐喊为止,这是一位饱经风霜的法学老教授一种无奈的述说。)

我想这不仅是一个体制的问题,而且更应该是一个观念的问题,如果我敢于抛弃行政隶属领导的观念,勇敢的用民法的基本观念去看待问题,本着民法的基本精神去解决问题。尽管我们还没有力量触及体系,但我们可以在体制之内进行革新。这个世界也许根本就不缺少理论,而真正缺少的是改变的勇气与信心,如果我们敢于改变,而且勇于改变,那么其他的那些所谓的障碍都只是借口而已。

老师讲课索然无味,学生听课无精打采。这是二者地位错位带来的结果,老师以师长的身份(管理者)而高高在上,学生则唯唯诺诺坐在一旁。学生的叛逆,老师的无奈,当我们面对着一切的时候,学生会感慨:师道不在;老师会说:世风日下。这样的一种设置断然难以调动二者的积极性,只能导致教育质量的整体下降。在这种状况下,我们不能再指望道德的约束与师长的威严,逃课者也正是在不断突破道德束缚与师长威严的心理障碍之后才敢如此的肆无忌惮。

如果我们将上课视作是老师与学生签定的一个合同,将老师和学生放置在同等的位置上考量,作为合同的双方,他们应该是理性的,他们就应该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这样一来,其他任何不正当的力量的介入都是不利益的(当然,保证老师与学生平衡的力量的介入,如果是恰当的,那么就应该是利益的。)。

而合同恰恰应该就是当事人意思达成一致的结果,正是双方对自己利益权衡而得出的结果,那么我也似乎应该认为他们这种行为是他们理性的选择。这样的一个前提——这个合同是成立的且是有效地,如果双方都全面的履行,那么这应该能够调动老师上课与学生听课的积极性。

(当然,法律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其实这样的问题,我们也没有必要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但如果在一个市场发达,法制健全的社会,我们是可以比照法律的类似的规定去解决的,而且也应该是顺理成章的。)

沿着上面的假设,我们可以作出如下的分析:作为提供服务的老师一方和作为接受服务的学生一方应该都属于平等的自然人。老师有传道授业解惑的义务(当然,在严格的意义上说,这不能叫做义务,因为义务必须是法定的,这只是一种类似于义务的职责,不妨称之为拟制的义务。)。也就说老师必须本着诚实善意为学生提供合格的服务。

(在道德滑坡的今天,谈论道德似乎也成为了一个奢侈的话题,我们也没有必要再去宣讲什么高尚,老师也很难再说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在这里首先他应该是一个意志健全的自然人;其次,他应该有提供服务的能力。当这只是完成这场交易的基本条件。)

这也是作为一个老师所必须做到的,如果连这也做不到,那么他就不配做老师,他就无法进入这个交易圈,我觉得这应该成为一条强制性的规定,一旦违反,即构成违约。与义务相对等,老师也应该有收取报酬的权利(当然,这里的权利也不能称之为权利,严格的说权利是有法律之力所保护的利益,这里的权利也只是一种类似于权利的利益。)。

这是等价有偿原则的必然体现,也是老师的一项重要的权益,任任何力量都不得加以剥夺,(在我们的现行体制下,学生不是将钱直接交给老师的,而是先交于学校,再由学校分配。)。作为学生的一方,其权利与义务也必然是对等。其有接受来自老师提供的无瑕疵的服务的权利,这应该是一个人从成为学生的那一刻就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任何一种力量都不能加以剥夺的。当然学生也有及时足额给予老师报酬的义务。

也就是说,如果上课真正是由老师与学生双方经协议而达成的合意,那么逃课就不应该出现,因为逃课就会对自己造成不利益。(当然,这只是从理论上说的,我们在先前就已经作出假设,老师和学生都是理性的人,他们都会对自己的利益做出最佳的判断。可是现实毕竟是现实啊,人也从来都没有理性过,正如有人戏言: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

逃课,我们也不能是也不应该是学生的一项权利,因为我们并没有说上课是学生的义务。许多时候,我们所面临的选择往往是两难的,我们没有信心也没有理由作出绝对的确定,因为在这个社会上没有绝对的错与对、是与非,所以我们也没有必要刻意地去将某一个问题绝对化。我们要做的也只是使他们日益的趋于合理化。

其实我们最终想达到的结果是:去上课应该成为学生的自觉行为,而且他们应该是带着像行使权利一样的心态去上课,并且主动的监督老师,成为真正的主体。课堂学习是老师与学生的双方行为,只有二者共同提升才能使得大学课堂别开生面。我想这决然不是奢望,而是完全可以达到的。我们应该明白,这需要规则的建立,只要我们踏入课堂,就表明我们都愿意遵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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