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同债务不等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8-01-18  本文已影响0人  91223514d751
家庭共同债务不等于夫妻共同债务

    参考案例:(2015)富民再初字第00001号之朱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再审判决书。

一、精简案情及裁判要旨

(一)案情

   男方在婚姻期间为修建大家庭住房(不单限于夫妻二人的大家庭),以个人名义负债50000元,现夫妻离婚,夫妻双方要求分房分债。

(二)裁判要旨

   该债务是为家庭共同财产所负,不能认定为双方当事人的,应当为家庭共同债务,应当在析家分产中一并处理,所以原调解将该笔债务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亦予以纠正。

二、本案如何分配?

   (一)关于涉案房屋

   该房屋需要另案处理,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再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得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故,本案双方当事人就房屋的权属应以析家分产另案处理,将夫妻共同财产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再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关于债务

    本案中,大家庭共有的房屋实质上应该属于共有,家庭共同债务不等于夫妻共同债务,理由如下:

    家庭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下文将深入分析,在此不过多阐述)

   因建房所负50000元债务是为家庭共同财产所负,所以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予以清偿。

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进一步思考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该条解释的根据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

夫妻共同债务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非违法债务”,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除非有共同合意,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两项法定抗辩

1、举债方和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由执行程序认定。因为如果通过执行程序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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