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玲丽放狗案中正当防卫的合理性
最近国内通过部门法规,5月1日起实施,遛狗不牵狗绳,不给宠物犬办理相关证照,视为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治安处罚,即行政处罚,涉及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三益街陈玲丽从2012年起在临街铺面做彩票生意,养狗一条,长度约为20cm,虽不大,但极凶狠,奔跑速度快,根据陈在派出所陈述,该狗日食生肉十斤,视为掌上明珠。该犬只在2012年至2017年期间,从店内蹿出追咬过往摩托车,造成事件一共3起,含咬人一起,致使他人跌落一起,导致肢体冲突一起,由于当事人与被害人对于法律不熟悉,且有可能因为其赔偿行为,从民事降格为一般治安事件处理,如果该案存在升格可能,则会引发以下后果:
陈玲丽的法律责任:
陈玲丽对宠物犬只蹿出店面追咬他人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放任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他人人身权的损害,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可以确定为间接故意,如果追究刑事责任,定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只判处拘役或管制。
陈玲丽若对他人怀有敌意,故意放任该犬只攻击他人,主观上存在相当故意,则成立间接正犯,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则会被判处缓刑,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如果造成他人重伤,致残,致死,例如狂犬病发作,从摩托车上跌落致残致死,则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甚至是想像竞合。如果该犬只狂奔于三益街造成多辆摩托车发生事故,引发大面积道路拥堵,则会构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仅构成当事人轻微伤,造成当事人住院等损失,可追究陈玲丽民事侵权责任(人身权),要求其赔偿。
对于犬只的措施:
如果当事人不知道犬只从何蹿出,是否有主无主,产生了对于人身法益最紧迫的危害,对于该危害行为,当事人反击将该犬只打死,成立紧急避险,陈玲丽不仅不能要求赔偿,反而还要被公安机关训诫,对危害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如果陈玲丽当街放狗,无论存在间接故意还是直接故意,当事人反击将狗打死,或者当事人无法避开犬只撕咬,对陈玲丽进行反击,成立正当防卫,防卫限度内,陈玲丽无法要求赔偿。
在2017年肢体冲突案件中,陈玲丽放任犬只追咬当事人,当事人反击,踢了狗一脚,狗逃窜,陈玲丽与其丈夫跳出来当街抡起棍棒朝当事人头部击打,主观上放任犬只成立间接故意,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对当事人的人身法益产生紧迫的威胁,一次威胁是犬只追咬,第二次威胁是两人棍棒朝头部击打。
且该次冲突乃前面5年的继续,该犬只从2012年起,至2017年事发,多次追咬当事人,当事人多次劝告,不听,最终从互相辱骂升级到冲突。
当事人面临犬只撕咬风险,以及面对两人前后夹击,棍棒加身的情况,对陈玲丽反击两拳,并逃出该店所在范围,即刻停手,无论如何,当事人都成立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后鉴定,双方均为轻微伤,只能作为治安案件处理。
公安机关处理:
派出所定性为斗殴,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未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均以斗殴处理,这是司法实践中今后需要改进的方面,所以无论从当事人的情况,以及陈玲丽的行为,还是5年来连续法益侵害的情况来看,都可以看出当事人存在正当防卫的合理性。
后陈玲丽得知监控被调出,有多名证人做证,周边邻居商户意见极大,被迫关门转让,并出走外地,后多个部门均以“当事人已不在该区域,店铺也关门,宠物犬也随之而去”理由,回函终结了该起案件。
后陈玲丽1年后再次出现于三益街附近,仍然不牵狗绳,游走于本区范围内,可见其对法律的无知无畏,在行政措施法律实施后,可以取证其行为,交由派出所对其进行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