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天说地散文特辑芳草集

1930年《民法》确立的男女平权小知识

2024-08-17  本文已影响0人  一帆风正

1920年,胡汉民撰成长文《从经济的基础观察家庭制度》,鲜明地揭示男女关系方面世界上的新趋势:“(一)妇人地位于私法上与男子平等;(二)结婚尊重本人之自由意愿;(三)关于离婚,夫妇有同等底权利,不比从前宽于夫而严于父;(四)贞操问题,夫妇同等,为双方义务之要求。”这些原则,十年之后都体现在民法条文之中。

1922年秋间,孙中山在上海召集国民党改进会修改国民党党纲,在“民权主义”部分规定“谋直接民权之实现,与完成男女平等制全民政治”。由胡汉民、汪精卫起草的改进会宣言称:“确定妇女与男子地位之平等,并扶助其均等的发展。”

1928年北伐成功,中国宣告统一,国民政府实行五院制,胡汉民出任立法院长,即开始大刀阔斧地以立法来改良社会制度,促进中国社会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他延请伍廷芳弟子傅秉常(广东南海人)担任民法起草委员会召集人,法学家史尚宽、林彬等人辅佐。

经起草委员会夜以继日的紧张工作,1930年12月3-4日,民法亲属篇与继承篇在立法院获得通过。亲属篇规定,女子无论结婚与否,对个人之财产有完全处分的权利;任何权利,均不应男女而有所区别;无论男女,均有资格担任家长。与此相应,《民法》继承篇赋予无论婚否之女子对父母遗产均有继承权、寡妻对丈夫遗产有继承权,革了宗法制度的命。这部民法,是全世界第二部规定男女平等的民法典,在亚洲处于领先地位,与之相比,日本民法仍对女子权利有诸多限制。

1930年12月15日,胡汉民在立法院纪念周的演讲中,总结了民法对男女平等的立法原则:“一、否认妻为限制行为能力者;二、离婚条件不宽于男而严于女;三、父母得共同行使其亲权;四、否认单独的夫权之存在;五、无论已否出嫁之女子,对于父母之遗产,都有继承权;此外各种亲属,苟与被继承人亲等之远近相等,也不以性别而有所轩轾。”

胡汉民从1901年就从舆论上声援张竹君的女权运动,之后继续支持男女平权历30年之久,到1930年以一部亚洲最进步的《民法》,将近代女权运动、五四运动的社会进步思潮以法典的形式巩固下来,是对孙中山民权主义思想的落实,部分完成了辛亥革命未能完成的社会革命,也是一项无与伦比的成就。遗憾的是,1931年,蒋介石囚禁胡汉民,随后胡氏被迫离开权力中心,未能在全局性的社会改良方面再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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