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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国家税务总局38号公告对比103号文到底有哪些变化

2018-07-16  本文已影响2人  财税李康

2017年9月15日,为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并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2018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为了适应税务机构改革需要,确保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公告》对103号文的调整主要在七个方面,貌似只是对原国、地税部门整合为同一个税务部门以及同步修改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和《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两个附件,但在具体事务操作中,无论是对税务机关还是对纳税人来讲,改革带来的便捷更加凸显。

对比新公告与103号文到底有哪些变化,现进行详细学习。

《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103号文中对这一条有相同规定,但对省级以下跨区域经营明确规定为“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笔者认为,对这一条规定的执行,如果为省内跨区域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旧沿用103号文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同时,这一条里涉及税务机关的变化,体会更多的实际为税务机关内部人员。我们知道,在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的原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时,窗口人员要选择“企业所得税所在地”,选择项目为“国税、地税、无企业所得税”,一旦选择发生错误,可能就造成经营地漏征附加税和一系列操作等问题。这绝对不是危言耸听,因为实际业务办理时,往往前往窗口办理业务的人只是项目部施工人员,并非专业财务人员,填写错误很可能发生。国地税合并后,选择项变为单选项,为税务机关业务操作提供了极大便利,也不再让前来办税的“外行人”面临难题,不再感觉到税务机关非要逼着自己做一道“选择题”,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税企矛盾。

《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这一条与103号文规定相同,只是103号文规定更加明晰,明确取消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公告没有过多的再对103号文里明确过的内容做过多阐述,具体执行按103号文操作即可。值得注意的是,文件规定,具体延期时限是按合同延期时间来操作,但日常工作中,经常会有部分企业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完工日期,没有完工就视为合同有效还是应让企业进一步明确完工日期,值得商榷!否则,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在办理延期时会无所适从。

《公告》第三条规定: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这一条规定与103号文的区别是,《公告》执行后,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是在税务机关一家部门内部跨区域流转;而103号文中,信息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原国税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原国税机关、原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原国税机关、原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不仅信息要跨区域内部流转,还要跨部门和原地税部门共享。显而易见,《公告》的执行让信息流转变得更加简洁有效,让办税变得更加流畅。

《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这一条所涉及变化,实际和纳税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解决的问题类似。跨区域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前来窗口报验时,绝大部分都是异地前来的外地人,在报验时选择“地税部门所在地”也同样成为一个纠结的问题。临时打电话、询问财务人员,一系列问题让办税效率变得低下,纳税人也是无可奈何。国、地税合并后,《公告》的执行让纳税人不再为如何面对陌生地域做出选择而烦恼,办税效率也将大大提高。需提醒纳税人的是,《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后,必须在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否则将无法正常预缴税款;如确实是填报错误,应在报验前到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做作废处理,不作废又不报验,将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这一条看似变化简单,实则包罗万象,更多的改革效应就在这一条体现。表面来看,无非就是把操作过程中涉及到的原国、地税部门统一为税务部门,实则不然。原国、地税合并,《公告》的出台,尤其对纳税人完工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提供了极大便利。以往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原国税机关、原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经营地的原国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原地税机关核对,原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原国税机关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原国税机关。纳税人表示,他们需要在结清经营地的原国税机关应纳税款后,再前往经营地原地税机关结清应纳税款,两头跑完之后才能到机构所在地原国税机关进行核销。即使以往原国、地税联合办公,还是“进一家门,办两家事”。《公告》出台后,两家合为一家,纳税人真正实现“进一家门,办一家事”,纳税人无需再到原国、地税部门两头跑。纳税人需注意,目前省内跨区域填报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无需再前往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专门进行核销,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系统将自动完成。但跨省填报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在经营活动完结后,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还需前往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专门进行核销,否则将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造成扣分。

《公告》第六条规定: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这一条只是将原“国税机关”变为“税务机关”,基本规范和操作流程没有实质性变化,依旧按原规定操作即可。

《公告》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87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上述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执行。

这一条明确了《公告》的适用期限,《公告》生效前也就是2018年7月5日之前填报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后续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公告》生效后,税总发〔2017〕103号并没有废止,《公告》仅对103号文中涉及原国税、地税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明确。除《公告》规定内容外,其他有关事项仍适用103号文的规定。

 作者:张政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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