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I外观设计专利路在何方?
2014年3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局令第68号)发布,并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仅针对涉及图形用户界面(GUI,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具体内容包括:
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
由于彼时越来越多的计算机软件开始通过其特有的图形用户界面,或者图形用户界面与功能的结合来吸引用户,软件开发人员在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上投入了较大的创造性劳动。基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广大申请人的呼吁以及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适时对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换言之,使之前完全没有办法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用户图形界面有了专利保护的可能性。
自施行日起,大批软件公司陆续提交了大量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其中包括奇虎公司申请的多件与其开发的360安全卫士软件相关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
2016年4月22日,基于包括专利号为ZL201430329167.3,名称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的数件外观设计专利,奇虎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江民公司侵犯了其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当年12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起诉江民公司在其软件图形用户界面中使用外观设计专利的所有诉讼请求。本案也被视为GUI外观设计专利第一案。
虽然在2014年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的修改从一定程度上放开了对图形用户界面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限制,但保护力度依然有限。通过上述具体修改内容可以看到,图形用户界面依然需要依赖于整体产品,换言之,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是包括特有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从奇虎公司的专利名称“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也可见一斑。
但是,《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如下: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可以看到,不同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被认定为侵权的实施方式并不包括“使用”。
因此,对于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这一实体硬件产品,只有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时,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的行为才有可能被认定为专利侵权行为。
由于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方通常为软件公司,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所选择的被告通常也为软件公司,而被告软件公司往往并不具有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实体硬件产品的行为,这将导致没有直接实施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的发生。且由于实际行为仅是使用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这一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也不会有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
基于此,姑且不论江民公司的软件图形界面是否抄袭奇虎公司的设计,由于没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发生,奇虎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其实已经注定。
在此GUI外观设计专利第一案后之后,似乎并没有听说第二案、第三案……
人们不禁要问,难道只有硬件制造商在制造电脑、手机等硬件产品的同时,为其预装一个专利权人开发的,并且已经为其图形用户界面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软件的行为才能算得上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吗?这无疑对多数设计出优秀GUI的软件公司起不到有效的保护作用。
2017年第十九届中国专利奖,获奖的5项外观设计金奖之一为腾讯公司的专利号为ZL201530430757.X的外观设计专利,也就是人们熟知的手机“抢红包”的相关界面设计。
虽然能获得专利金奖的荣誉,但如果需要以外观设计专利进行维权时,基于现有法律法规,其诉讼结果也很有可能与奇虎公司一样。
2019年4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涉及对现行《专利审查指南》的多处修改。其中,不仅删除了上述2014年针对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新增的内容,同时补充了更全面的内容,包括:
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设计要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
产品名称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名称,应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应用的产品,一般要有“图形用户界面”字样的关键词,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的关键词。如:“带有温控图形用户界面的冰箱”、“手机的天气预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
不应笼统仅以“图形用户界面”名称作为产品名称,如:“软件图形用户界面”、“操作图形用户界面”。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当满足本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规定。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可以提交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一幅正投影产品视图。视图应能清楚地显示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的产品种类,并清楚地显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及其在产品中的大小、位置和比例关系。
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正投影产品视图作为主视图;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所提交的视图应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完整的变化趋势。标注变化状态图时,应根据动态变化过程的先后顺序标注。
可以看到,如果按此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修改,笔者认为,日后不仅可通过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具有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应用于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本身也有可能通过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
如果应用于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本身最终也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这无疑更符合《专利法》“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宗旨,将使更多专注于设计创新的企业获得更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
敢问GUI外观设计专利路在何方?路在与时俱进的知识产权保护脚步之下。
来源: IPRDAILY
编辑:金石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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