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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解析》读书笔记8:适用专属管辖的施工合同纠纷范围

2022-11-08  本文已影响0人  太阳煜炎_王冠华
本系列文章是笔者阅读本书形成的读书笔记

    《民事诉讼法》第34条确立了专属管辖,其中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民事诉讼法》并非特别规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2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以及(2017)最高法民辖30号民事裁定书等裁判规则均认为: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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