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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 LAW丨15条板上钉钉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2017-06-07  本文已影响60人  洪文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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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洪文律所

本文共1131字,阅读本文约7-10分钟

公司不承认劳动关系?

在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时,对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一般属于劳动者,而大多情况下,劳动者又不注意保留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往往导致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被驳回诉讼请求

什么是证据?

结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就劳动争议案件来讲,所谓的证据即当事人的陈述只是员工本人的陈述,而书证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等,物证主要包括工作期间的工作证等,而视听资料主要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领导间的谈话记录及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主要是指工作期间的邮件来往等,证人证言则主要是指同事之间的证言。相比之下,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在劳动争议中使用的频率是比较小的。

确立劳动关系

劳动部下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确认劳动关系做出了规定可作为参考的依据,其中,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15个方面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收集证据

综合上述规定,再结合实际操作中的经验,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我们可以从以下15个方面进行证据搜集:

(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有会计人员签名)、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工资发放为现金的除外)

(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6)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或者公司网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等

(7)工作记录单、本人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客户业务记录等

(8)由公司签发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会发出的本人是当事人的荣誉证书、奖状、惩罚通知单、工会会员证等

(10)工作中来往的邮件、聊天记录、内部工具交流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

(11)与公司领导谈话、工作情况汇报时的录音、录像等

(12)财务借款单、报销凭证等

(13)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交警部门的调查询问笔录等

(14)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登记、询问调查笔录等

(15)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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