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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三十八)古代的法制思想之汉(二)

2023-07-12  本文已影响0人  世界有那么多人

这篇重点讲讲汉律儒家化的三种典型规定。

首先是“上请”。

也就是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的贵族官僚某些优待。

汉高祖刘邦七年曾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 请之。”

汉宣帝, 平帝相继规定了上请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 公候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 优待。

到了东汉, "上请" 适用面越来越宽, 遂成为官员的一项普遍特权, 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

其次是“恤刑”。

汉代秉承儒家矜老恤幼的理念,对80 岁以上老人和8岁以下幼童, 孕妇等弱势群体在量刑和处罚上给予优待。

最后就是“亲亲得相首匿”了。

汉宣帝时期确立,主张亲属之间,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于儒家 "父为子隐, 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的理论, 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 不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 可上请皇帝宽恕。

这是汉律儒家化最典型的反映, 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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