狐狸应该归谁?
和你一起终身成长,这里是小苏的笔记本。
据说,美国耶鲁大学的财产法课堂,每次都会讲一个经典案例——1805年的狐狸案。
在一个风和日丽的日子,张三(名字是方便记忆我加上去的)漫无目的地走在野地里,心想,这么好的日子,应该有动物出来散步才是,咋地连一根动物毛都没见着,突然身边的猎狗叫唤了一声,张三循声望去,发现一只狐狸悠闲地漫步在野外,二话不说,张三直接带着猎狗就是百米冲刺,眼看这狐狸就要被自己捕获,半路杀出一个“程咬金”——李四,直接举枪朝狐狸射去,伴随啪啪的枪响,狐狸应声倒地,李四从容把狐狸拿走了。
眼前的一幕太过真实,好半天张三才回过神来,感觉好像哪里不对?突然,张三一拍脑门,好嘛,老子追了半天,眼看就要到手的肉,结果被你截胡了,我受不了这委屈,连忙追上前去找李四理论,结果争了半天,谁也不肯让步,好吧,那就法庭上见吧?
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判给谁呢?估计你会和我一样为难,要说判给张三吧,可问题是李四打死的,人家好歹也是费了几颗子弹,可要是胖给李四吧,好歹是人张三先发现的,所谓先到先得,于理说不过去,要不干脆各退一步,一人一半呗,皆大欢喜。不过很可惜,日常生活中的这一套并不管用,否则他俩也不会闹到法庭。
那法官究竟是如何判决的呢?
嗯,法院最终判给那个半路杀出来的“程咬金”——李四。看到此处,可能你会和我一样为张三表示不服。
我们不妨先看看法院如此判决的理由吧!假如狐狸判给张三,就是追狐狸的那人,那么每次法院在判决处理类似纠纷时,就需要衡量一个问题,什么算“追”,假如在张三追逐的过程中,王五刚好路过,觉得狐狸不错,也上去追,紧接着赵六和钱七也看到了,也加入追逐大军,那么最终狐狸应该判给谁,总不能看谁气喘得厉害吧!因此,此处法院不采取“追逐原则”而采取“捕获原则”,更容易做出判决,同时也为今后类似事件提供参考,谁在追不重要,谁成功捕获才重要。
日常工作也是如此,有些人虽然做事很努力,但一直给不出让老板满意的结果,再努力也是白搭,最多得到一句“辛苦了”,然后卷铺盖走人。而有些人看起来不努力,但总能按时完成老板交付的任务,很快便得到老板赏识,升职加薪。假如老板每次在奖励员工时,都只看过程不看结果,总是奖励那些徒劳无功的人,很快,那些真正具备做事能力的人,就会被“逼走”,留下一堆“元老”,把公司啃得千疮百孔。
我们总觉得,这个社会过于残酷,只看结果,不在意一个人努力的过程。其实不然,社会之所以让人感觉“残酷”,是因为社会也需要发展,想要发展,必须有足够的成果积累,需要筛选出那些真正做事的人,给予合适奖励,哪怕会因此让那些同样努力但缺乏运气的人寒心,但没有办法,社会是一个大熔炉,有些人在一次熔炼失败就化成岩浆,而有些人哪怕失败多次,依然不会气馁,每次失败后都懂得总结得失,最终百炼成钢。比如上文张三,在经历此次事件后,他不会想着活捉这只狐狸,而会第一时间开枪射击,自然就不会再遇到“半路被人摘桃”的尴尬局面。吃一堑长一智,如是而已。
题图摄影:OpenClipart-Vec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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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喜一刻】
雨过天晴总会看见彩虹,即便今天看不到,明天也能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