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我们应该注意什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在上一篇文章中,向大家介绍了订立劳动合同时重要的四原则,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法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所有的劳动合同订立时都需要在这四项普遍原则的框架下进行。今天我将向大家介绍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有哪些权利与义务?特别是作为劳动者的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呢?
一、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也可以叫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知情权。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找工作时一般会通过网上投递简历、去大型招聘会现场求职、校园招聘等等方式来求职,以期找到心仪的工作;同时,用人单位也在通过各种方式来招揽人才。用人单位拥有用人自主权,劳动者也拥有择业权,这其实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需要在彼此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就是否与对方建立劳动关系做出选择,这样就需要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彼此的关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做出真实的回答和说明。如: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对劳动者所关心的工作薪酬、保险、福利,工作条件,职业危害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内容做出真实的回答。同时劳动者也需要对个人的基本情况,如联系电话、住址、受教育状况等内容,对用人单位做出说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二、同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有效证件或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首先法律是对我们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具有绝对性的保护,那么我们即使与同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仍然享有依法辞职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者工作。其次,用人单位也不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和劳动者的求职心切,便向劳动者收取金钱或者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用人单位的这些做法都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拒绝,必要时也可以搜集证据向政府劳动部门进行举报。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同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作为劳动者的我们,需要对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个大致的了解与认识,从而在求职时才能做到知己知彼,心中有数,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